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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玉環案無罪判決後,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嗎,具體賠付標準是什麼?
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具體計算是: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
346.75元/日(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x9778天(羈押天數)=339.05萬
精神損害撫慰金
這一項根據具體案情確定,原則上不超過上述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的35%。
如果按35%計算,則339.05萬x35%=118.67萬元
總賠償數額:339.05萬+118.67=457.72萬元
這個數字看似很大的,但是作為受害者楊玉環來說,他在監獄裡度過人生最寶貴的9778天,沒有自由,沒有尊嚴,這是多少錢也換不來的,或者說這點錢遠遠彌補不了受害人的損失。
張玉環案簡要回顧。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進賢縣凰嶺鄉張家村男童張磊和張翔被人殺害,三天後,張玉環被警方定為嫌犯帶走,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20年8月4日下午4點,江西省高院最終以“原審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是截止目前公開報道中被羈押時間最長的申冤者。
張玉環為何不能申請國家賠償!
最高院下發通知,公佈了自2020年5月18日起,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張玉環被羈押9778天,9778天x346.75元=3,390,521.5元,其中包括精神賠償。給被羈押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