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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斌格謙

    在震驚全美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特立獨行,嚴格限制警方濫用權力,制定了犯罪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的刑事規則,俗稱“米蘭達警告”。回首往事,這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憲法大案,仍然值得世人追憶反思。

    一些讀者很想知道,涉案當事人米蘭達後來上哪兒去了?長話短說,當年聯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表決結果,判決米蘭達“自證其罪”的供詞無效,把這個轟動一時的大案打回了亞利桑那州。1967年,州法院重新甄選陪審員,開庭重審此案。過堂時,米蘭達以前“供認不諱”的坦白口供,這回被法官視為“非法證據”,宣佈無效,不得進入司法程式。

    儘管如此,檢方仍然另起爐灶,另闢蹊徑,憑藉“人證”打贏了這場官司。首先,檢方讓受害當事人出庭,指認米蘭達為作案罪犯;其次,檢方搬出米蘭達前女友霍芙曼做證,她與米蘭達有一個四歲的女兒,但兩人早已鬧翻。霍芙曼在法庭上說,米蘭達1963年被捕待審時,她曾去獄中探監;米蘭達不僅向她坦白了犯罪真相,而且還懇求她帶著出生不久的女嬰去拜訪受害人,希望引起對方的同情,爭取撤銷刑事起訴。這樣,米蘭達被陪審團認定有罪,判處20年有期徒刑。米蘭達再次向聯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但最高法院這回支援了州法院的有罪判決。

    1972年,米蘭達蹲了5年大獄後,被假釋出獄。因生計無著落,他靈機一動,計上心來,想到了一個靠自己“名人”身份致富的損招兒,即在警官身攜的“米蘭達警告卡”上簽字,製造“極品收藏”。名人一般都愛端著個架兒,見人待答不理的。但米蘭達毫無名人的傲慢和浮躁,來者不拒,有求必應,價廉物美,童叟無欺,索價僅2美元。可是,慕名而來的“顧客”寥寥無幾,生意頗為清淡。常言道,物以稀為貴。在如今的收藏市場上,一張有米蘭達親筆簽名的“米蘭達警告卡”,價格已暴漲到10000美元左右。

    米蘭達出獄後,一直和他哥哥住在一起。1976年1月31日,因誤解和爭吵,他沒有參加家中舉行的一場婚禮儀式,卻前往市中心的酒吧打牌喝酒。因心情不佳,煩躁鬱悶,一場撲克牌戲後來演變為拳打腳踢的毆鬥。米蘭達神勇無比,重拳出擊,愣是把幾個對手打得頭破血流,抱頭鼠竄。當他去廁所洗淨手上的血,重回酒吧前臺時,對手突然返回,手持利刃,刺中了他的腹部動脈,當即血流如注,危在旦夕。米蘭達命薄運乖,在高速駛往醫院的救護車中氣絕身亡。令人扼腕的是,警方聞訊趕到醫院,居然在米蘭達的褲兜中發現了兩張沾滿血跡、尚未售出的“米蘭達警告卡”。

    當天深夜,經現場目擊者幫助和指認,一個涉嫌向兇手提供作案兇器的可疑案犯被捉拿歸案,警官依法向他宣讀了“米蘭達警告”。結果可想而知,嫌犯裝聾作啞,一聲不吱。警方束手無策,一籌莫展,草草中斷審問,失去了至關重要的破案線索。米蘭達遇刺慘死案,至今仍是懸案一樁。

    米蘭達死訊傳出時,他哥哥的兒子戴維·米蘭達正在駐德美軍部隊服役。某日,有個士兵手持一份《星條旗報》在軍營中閒逛,恰巧從戴維身邊經過。不經意間,“導致具有里程碑意義裁決的米蘭達被害”的醒目標題映入了眼簾。他當時大驚失色,感慨萬千。數年之後,“復轉軍人”戴維·米蘭達退伍回鄉,在鳳凰城警察局幹上了刑警,一天到晚,不厭其煩,向落入法網的犯罪嫌犯宣讀以其家族姓氏命名的“米蘭達警告”。此情此景,極具戲劇性和諷刺性。

    米蘭達可真是個倒黴蛋。一流律師絞盡腦汁,分文不取,費盡九牛二虎之力,才在法律中找到了一個“不自證其罪”漏洞,而且竟然得到了聯邦最高法院的認可,成為自己真正的“救命稻草”。沒想到,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米蘭達最終還是吃了“禍從口出”、“自證其罪”的大虧,未能躲過牢獄之災。出獄後,還沒來得及多呼吸幾天自由空氣,就因一場荒唐無稽的打架鬥毆致死。以自己過堂蹲監換來的公民憲法權利,以自己姓氏命名的刑事規則,最終淪為維護殺害自己兇犯權利的保護傘。

    如果說米蘭達倒黴背運,那麼“米蘭達警告”的問世,堪稱生不逢時。想當年,美國在越戰泥淖中越陷越深,規模空前的反戰示威遊行、燒殺並舉的黑人種族暴亂、急劇上升的刑事犯罪率、此起彼伏的政治暗殺案、激進失控的校園學生騷動、狂放無羈的嬉皮搖滾反叛、全盤否定資本主義的“新左派”思潮,與因軍費浩大引發的通貨膨脹和經濟危機相互交織,使美國陷入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動亂和精神危機之中。面對混亂不堪、醜聞不斷、民權擴張、個人至上、族群分裂、信仰崩潰、法律失效、治安無序的亂局,循規蹈矩的保守派陣營痛心疾首,痛不欲生。

    常言道,亂世用重典

    可是,美國最高法院卻對犯罪嫌犯心慈手軟,對執法部門橫加干涉,以解釋憲法為名,行妨礙執法之實,致使社會治安每況愈下,觸目驚心,在美國社會中激起了強烈的反對浪潮。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控制犯罪法”和聯邦刑法第3501條,規定只要嫌犯的坦白是“自願”的,就可以在法庭上作為合法證據,試圖取消米蘭達案對警察執法的限制,並以立法的形式迫使聯邦法院接受新一輪的挑戰。可是,有“民權總統”之稱的約翰遜總統明修棧道,暗度陳倉,一方面簽署此項法律,使其正式生效,一方面又暗中叮囑負責執法的聯邦司法部,不要在警務工作中援引刑法3501條,仍然老老實實地遵從米蘭達規則,避免與聯邦最高法院公開衝突,迎頭相撞。

    有“帝王總統”之稱的尼克松執政後,先後任命四位保守派人士出任大法官,試圖改變最高法院的人事構成和司法理念,推翻那些過份“自由化”的司法判決。尼克松批評道:“在首席大法官沃倫的領導下,最高法院在政治上空前活躍。像許多政治上和法律上穩健的保守派一樣,我感到最高法院大法官常常利用解釋法律的權力,按照個人的社會觀念、政治理念和思想意識改造美國社會。”他強調:“最高法院應當解釋憲法,而不是憑藉司法命令修改憲法。”尼克松對主持米蘭達案審判的沃倫大法官一直心存不滿,耿耿於懷。1974年,當已退休的沃倫患病需要住院時,尼克松利用總統兼美軍總司令的權力,暗中阻撓沃倫入住全美醫療設施和環境最佳的海軍總醫院,氣得沃倫老淚縱橫。

    在1974年密歇根州訴塔克案中,尼克松任命的倫奎斯特大法官指出,侵犯憲法第5條修正案“不自證其罪”的公民權利與警方未能遵循“米蘭達規則”是兩碼事,在法理上不可等量齊觀。因為“米蘭達規則”本身並非憲法權利,它只是一種“預防性準則”,是防止侵犯公民“不自證其罪”權利的“警衛”。倫奎斯特的這番高論,得到了多數派法官的贊同或認可。坦率而言,在美國憲法字裡行間,連實施“米蘭達規則”的絲毫暗示或蛛絲馬跡都找不到。自由派陣營認為,倫奎斯特撰寫的法院意見暗藏殺機,為保守派在時機成熟時徹底推翻米蘭達案判決埋下了伏筆。原因很簡單,既然“米蘭達規則”不屬於憲法解釋,那麼聯邦最高法院憑什麼越俎代庖,強迫各州執法部門俯首聽命,保護這個“臆想天開”、“憑空捏造”的憲法權利?

    在1984年紐約州訴闊爾斯案中,最高法院確立了針對米蘭達警告的“公共安全例外”,倫奎斯特大法官主持撰寫了法院判決書。在此案中,一位婦女在一家超級市場附近被強姦。警察趕到現場時,案犯剛剛逃離。受害人告訴警察,案犯身攜手槍,進入了那家超市。警察追入超市時,恰好有個缺心眼的傻帽兒扭頭便逃。警察揮槍勇猛追趕,擒獲嫌犯並搜拍全身後,只見有槍套,槍卻無翼而飛。警察厲聲喝問:槍在哪兒?嫌犯膽顫心驚,老實交代了槍支的下落。在庭審時,被告律師要求把槍支排除於呈庭證據之外,因為警察明顯違反了米蘭達規則。可是,最高法院裁決,在本案中,如果丟失的槍支未能儘快找回,將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因此,在此類情況下,警察不必及時宣讀“米蘭達警告”。另一個重要背景是,當時警察的喝問是出於對公共安全的考慮,並非強迫或誘惑嫌犯“自證其罪”。

    世紀之交,全盤推翻米蘭達案裁決的機會終於來臨。2000年6月,迪克森訴美國案驚動朝野,引起司法界和民權團體的極大關注。在此案中,被告迪克森因搶劫銀行案被捕,他主動向聯邦調查局特工作了認罪供述。可是,在法院審判時,辯護律師要求把迪克森的供詞踢出司法程式,因為他事先未得到“米蘭達警告”。涉案嫌犯往往以為,如果配合警察,主動坦白交代,即使不能早點出獄,也會有希望判輕一點。但是,辯護律師深知,定罪和判罪的權力並不在警察手中,決定是否立案起訴、有罪無罪、量刑長短等司法大權,完全掌握在檢察官、法官和陪審團手中。在絕大多數案例中,嫌犯主動坦白交代的犯罪證據越多,懲罰反而會越重。

    由於“米蘭達警告”家喻戶曉,聯邦地區法院同意了被告律師的動議。檢方被迫上訴。聯邦第四巡迴法院認為,迪克森雖未得到“米蘭達警告”,但他的口供屬於自覺自願,警方既未威逼強迫,也未設計利誘;根據1968年國會制訂的聯邦刑法第3501條,他的口供應被視為合法證據。這場官司最終打到了聯邦最高法院。此案爭議的焦點是,國會能否以製成法取消最高法院以判例形式制訂的米蘭達規則。此時,倫奎斯特已在里根總統任內升任首席大法官,保守色彩相當濃厚,曾多次在有關判例中對“米蘭達警告”口出微詞。因此,法律專家們普遍預測,以倫奎斯特為代表的保守派最高法院,可能從當年以沃倫為首的自由派最高法院的立場倒退。

    出乎人們意料的是,聯邦最高法院以7比2的絕對優勢支援了迪克森律師的上訴,堅持1966年米蘭達案建立的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刑事規則,重申警察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前,必須宣讀“米蘭達警告”。倫奎斯特主持撰寫了法院判決書。在宣佈判決時,他高聲引用了這一舉世聞名的警告的全文,使在座者深感意外。負責在最高法院代表聯邦政府出庭的聯邦司法部副部長兼聯邦首席檢察官瓦特·德林格評論說:“首席大法官倫奎斯特朗讀米蘭達警告,是我在最高法院法庭中所看到過的最為戲劇性的時刻。”

    在判決書中,倫奎斯特大法官強調,儘管他本人並不完全認同當年確立“米蘭達警告”的法理基礎,但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裁決高於國會的製成法;“遵循先例”乃是至關重要的司法原則。他精闢地指出:“米蘭達警告已深深銘刻在警察的日常工作中,它已成為美國文化的一部份。”就此意義而言,米蘭達雖死猶生。

  • 2 # 自由自在82749223

    1.極大的提高破案成本

    2.法官對證據的自由裁量權擴大

    3.提高律師收入

    4.受害者將冤沉海底的機率大增。

    5.在加害者和受害者之間,選擇了保護加害者。

    6.從公平的角度,嫌疑人應該有對警方的懷疑提供合理的解釋的義務。

  • 3 # 文森特閱

    米蘭達案件在美國最高法院最後是以5比4否決了有罪判決。據事後有最高法官回憶,開始投票時是1比8,只有首席大法官否決原有判決,最後是有長期基層檢察官經驗的首席大法官說服了4位大法官才出現了5比4的結果。

    其實米蘭達警告本身只是一個告知,告知嫌疑人本來就有的權利,也就是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證其罪,也就是嫌疑人有沉默權。

    所以無論告知與否 嫌疑人都有這項憲法賦予的權利,只是像米蘭達這樣的小混混並不知道而已,所以有些警察和檢察官就利用這點給嫌疑人施加壓力。問題是這是違憲的,而且自證其罪的結果很容易產生冤假錯案。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發sci真的很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