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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鳳說法律

    這要看檢察機關以什麼罪名起訴,如果是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判刑就比較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以以危險行為危害公共衛生罪起訴,判刑就比較重,最高可以判無期。所以罪名不同,結果不同。

  • 2 # 大浪淘沙4625

    對於這樣極度自私的人除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更應在經濟上罰得他痛徹心扉、傾家蕩產。如此方能以儆效尤、使各類小人有所忌憚收斂,並引人向善,從而使社會道德逐漸迴歸。

  • 3 # 郭廣吉律師

    郭偉鵬應該涉嫌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兩高兩部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規定: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

    根據上述規定,因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須要確認郭偉鵬是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者病原攜帶者或者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

    郭偉鵬3月7日8時50分抵達北京首都機場,至3月9日18時45分,出入公共場所時對其檢測結果均為體溫正常,所以,郭偉鵬在此期間不屬於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的情況。

    但是郭偉鵬故意隱瞞出入境史,未嚴格落實“隔離觀察”措施,期間多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並出入辦公場所,對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傳播的嚴重危險,所以,其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新冠肺炎是乙類傳染病,但是國家是按照甲類傳染病防治防控的),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行為人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4 # 灰太郎8958

    判他個十年以上。讓那些不守規矩,肆意妄為。自私自利之人們有個心裡盤恆的標準。

    要讓他們為自己的惡行付出應有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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