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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嘚吧嘚吧法

    如果他的父母未經當事人的同意處置其不動產,或者處置不動產之後未經當事人確認的,該處置當事人不動產的行為不能產生法律效果,受讓人無法透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理由與依據:

    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條件有以下五個,缺一不可:

    1.該不動產的登記簿出現權屬登記錯誤:放在題主所述的事例中,就是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的所有人為當事人的父母,而不是當事人。

    注:光是房產證上登記的名義人為父母,尚不足以支撐不動產的善意取得。

    2.不動產的登記名義人(當事人的父母)以自己的名義對該不動產實施無權處分。就是說父母賣房子必須是以父母自己的名義,如果是以當事人的名義買房,則構成無權代理,房屋買賣合同需要當事人的事後追認才能生效。

    3.受讓人在受讓不動產時須為善意

    也就是說,受讓人在取得該不動產的時候並不知道該房屋登記簿上登記的真正所有權人應該是當事人,而不是其父母。

    4.轉讓人必須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所謂合理的價格,就是說父母如果把房子贈與給別人,或者透過訂立遺囑的方式繼承給別人是絕對不會發生善意取得的。

    5.受讓人已經辦理完畢了不動產的過戶登記

    未辦理完畢過戶登記的,不發生善意取得。

  • 2 # 山頂上的星空

    雖然在監獄,但是隻是對他實行了自由刑罰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他的其他權利還是受法律保護的,包括他的財產權。沒有他的委託,任何人沒有權利處理他的任何財產。如果出現了,沒有經過他委託,出現了財產被處置的情況,買賣雙方的合同無效,而且要受到法律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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