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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新檔案

    古代女性分哪個朝代,各朝代規定都不同,《唐律疏議·戶婚律》規定:“諸根分田宅及財物者,兄弟均分”。

    明朝的《大明令·戶令》:在分配遺產時,“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非婚生子”在明代也依舊享有繼承權,但繼承份額是婚生子的一半。

    唐律規定:已出嫁的女兒沒有繼承權,但未出嫁的女兒有繼承權,只是數額相對減少;無子的戶絕之家,出嫁的女兒還享有財產繼承權。宋朝《戶令》規定:“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即未婚的女兒可以得到男子一半的繼承份額。

    漢朝之後,漢朝以孝治天下,為官方式中就有一項是考察“孝順”,所以為了保證女兒的孝順,漢朝規定女子也享有財產繼承權。隨著宋朝法律的健全,女子地位的提升,以及宋朝經濟的影響下,宋朝中期開始,女子繼承財產的權力才算正式被施行。

  • 2 # 歷史檔案館

    1.公主有繼承權嗎?

    古代女人有沒有繼承權,先從最貴的女人說起——公主。

    劉邦建立西漢開始,先尊已故的老媽,再立皇后,然後封功臣、宗親皇子,最後封自己的女兒。《漢書·百官公卿表(上)》記載:“列侯所食縣曰國,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曰邑,有蠻夷曰道。”就是說,皇宮裡的太后、皇后、公主,除了固定工資,都有自己的額外灰色收入。皇帝養育公主,除了給她配一個擁有爵位的功臣後代,保證世代子孫富貴外,公主還能擁有自己的食邑或湯沐邑。通常,公主的食邑都為一個縣。(前文魯元公主篇已說)

    顧名思義,食邑就是供公主吃的地方,湯沐邑就是給公主洗澡打扮的地方。按當時的制度,哪個縣被封給了公主,該地百姓按時給國家繳的賦稅,就是公主的紅利。

    兩漢公主的名號,也基本以她食邑所在的地方命名,如劉邦和呂后的嫡女魯元公主,魯是她的食邑地,元表示最大、最長的意思;漢文帝和竇太后所生的長女、影響漢武帝即位的館陶公主,館陶縣就是給她吃飯錢的地方;漢景帝與皇后王娡的女兒南宮公主,封地南宮縣。

    當然,也有不少公主雖然有自己的食邑,卻另有別稱。如漢景帝和皇后王娡的長女平陽公主,封的食邑在陽信縣,因為嫁給了平陽侯,就被俗稱為平陽公主;漢武帝和皇后衛子夫的長女,被習稱為衛長公主,但其實她的食邑在當利縣,所以她也叫當利公主。

    ▲電視劇《美人心計》中的魯元公主

    換句話說,當你看到公主前面的稱呼,就可以斷定,如果沒有特殊原因,這就是供她吃喝的地方。

    兩漢給公主的食邑基本都是一個縣,到西晉,晉武帝暴發戶做派,給公主的食邑通常大手一揮就是一個郡,比如司馬懿和原配張春華的南陽公主,南陽郡是她的;司馬昭和夫人王元姬的京兆公主,京兆郡是她的;晉武帝和皇后楊豔的滎陽公主,滎陽郡是她的。以此類推。不過,西晉時天下的州、郡、縣又進行了細分,這會兒的郡和西漢的郡已經沒法比大了。

    到唐朝時,公主的名號雖然還是以各地地名稱呼,但食邑制度已經和從前完全不同了。唐朝的公主初期的食邑普遍在300戶,到爹死後,兄弟即位,變成長公主,就能增加個300戶,勉強維持奢華的生計。《舊唐書·第五十七》:“公主三百戶,長公主加三百戶,有至六百戶。”當然,非常得寵的公主,以及後來制度混亂時期,不在此範圍內。比如著名的太平公主,武則天朝食邑就到了3000戶,後來參與擁立哥哥們的政變,被封為鎮國太平公主,食邑瞬間增加到了一萬戶,變成了名副其實的大地主,萬戶公主。

    ▲電視劇《大明宮詞》中的太平公主,陳紅飾

    那麼,這些食邑,就算是公主的繼承權嗎?

    顯然不是。

    按當時的規則,皇子們的封邑叫國,可以由子孫們世世代代承襲,而公主的食邑,只是供奉這個公主吃喝,如果公主去世,食邑就被皇帝回收再利用。

    比如著名的館陶公主,她在竇太后在世時,是風頭一時無兩的長公主,吃喝從來不缺,但在死後,封邑也被收回,再被賜給別的公主。後面的漢宣帝就把館陶賞給了自己的長女,因此,歷史上的館陶公主,數一數有4個之多。像平陽這種網紅地,公主就更多了,歷代吃這塊地賦稅的公主,多達9個人。其他重封號的公主,都是這個意思。

    ▲電視劇《美人心計》中的館陶公主,戚薇飾

    所以,無論是食邑還是湯沐邑,都只是皇帝給女兒的福利,算是贍養費,絕不算繼承權。哪怕貴如公主,在男尊女卑的時代,也不能跟皇子相比——別人的是世世代代相傳的,你的就止於你自己。

    不過,規則雖然是這樣,但對貴不可言的人來說,規則就是用來打破的——還是竇太后的館陶公主。在竇老太太去世後,她生前的資產,全部給了貼心的小棉襖館陶公主,也因此,館陶公主是當時的大土豪。雖然不是從老爹那裡得到繼承,全盤接收老媽的遺產,也算是繼承吧。

    2.民間女人的繼承權

    正常情況下,公主都沒有繼承權,那麼平民百姓家呢?

    天下約定成俗的規則,女兒幾乎沒有繼承權,只有陪嫁的嫁妝。當時的風俗,嫁妝豐厚,代表家底和家族不錯,有社會地位,因此,陪嫁是女方給男方家的一種暗示——我們家勢力挺大的,閨女嫁過去,你們不能欺負她哦。

    不過,民間也有私下分配財產的,著名的如卓文君的故事。

    卓文君的老爸卓王孫,是西漢福布斯排行榜上的首富,司馬相如得知後,和縣令兼好友的王吉策劃炒作,彈琴勾搭了卓文君。卓文君私奔後才發現司馬相如家徒四壁,一切都是一場騙局,無奈只好出主意,倆人又聯手演了一齣戲——跑到老爸家門口開酒店,親自做服務員。試想,俞敏洪的女兒親自站在酒店門口喊“客觀,進來喝點”,網路上會不會炸開鍋?卓王孫就這樣上了當,訊息被臨邛縣老百姓到處傳,卓王孫羞愧難當,把自己關在小黑屋,親戚們紛紛跑來勸說——你子女不多,家裡又有礦,完全不差錢,幹啥這麼小氣?何不分一點給文君和相如,讓他倆拿到啟動資金後,開啟自己完美的人生?

    卓王孫這才撥了百名司機、保姆、廚師,以及銅錢百萬給他們夫妻倆。

    後來,司馬相如得到漢武帝賞識,一度混得風生水起,卓王孫深恨當初自己有眼無珠,沒有早點把女兒嫁給他,為了巴結,卓王孫把原本分配好的家產重新劃分了一次,給卓文君撥出了一大份,和兒子的一樣多。“自以得使女尚司馬長卿晚,而厚分與其女財,與男等同。”《史記·司馬相如列傳》

    這是有例可查的給女兒分遺產,也是帝制社會後女人擁有繼承權的第一例。不過,這也只是卓Quattroporte為了巴結高官女婿而做出的劃分,還不能算作當時女人普遍擁有繼承權。

    元代福建一位黃姓人家也有這種操作,“愛其女,盡以腴田嫁之”,以嫁妝的形式,給女兒多一點補給錢。

    一直到明代,資料才顯示,女人在一種情況下,可以擁有繼承權——《大明律》附錄《大明令·戶役》載:“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如果這戶人家沒有兒子,快要絕戶了,那麼女兒有承分的權力。要是連女兒也沒有,財產就充入公家。

    明朝呂坤在《實政錄》卷三《惡風當戒者十》中,更詳細解說了古代女人的繼承權情況,包括主婦和女兒等身份。文中明確表示,女人是存在繼承權的:

    “寡婦守志,果系家道殷實有繼嗣者,照律全承本業,無繼嗣而有養子者,照例量給產業三分之一,餘令同門均分。無養子而有女者,亦量給三分之一,以供禮節之用。子女俱無者,量留上地二頃,以為衣食之資,仍聽其揀擇莊宅各一處,一切差糧俱令分業之人代納。地不及一頃者,盡令寡婦領業差糧自納,不許伯叔兄弟人等侵佔分毫。果守志終身者,原產聽其變賣度日,親戚往來任其與借,不許宗人攔阻,違者稟官。除本婦聽母家唆調改嫁他人者,所遺財產聽同產告爭外,其餘但有指姦、指盜、逼嫁、逼分、強侵、強賣者,許本婦指實訴官,將本犯盡法重究,仍枷號遊迎盜。買寡婦田宅者,亦同重究。”

    意思大概有四條:

    1.在一個很有錢的家庭裡,丈夫死了的話,留下來的未亡人如果有兒子,那麼全部繼承丈夫產業,這種繼承,實際上是兒子繼承,產權在兒子名下,寡母並無所有權,只是在兒子未成年時由她掌握;

    2.如果自己沒有生兒子,而丈夫在世時有收養的兒子,寡婦和養子接受遺產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要割肉都給丈夫血緣男性近親平分;

    3.如果沒有養子,但是有女兒,也是繼承三分之一遺產,以便禮節之用;

    4.如果完全膝下無子女,就給寡婦留下二頃田,讓她吃飯穿衣。寡婦如果堅持寡居,她所繼承的遺產(田地)可以隨意處置,變賣、租借給別人種都可以,親戚之間不許阻攔,違反者可以告官打官司;但寡婦如果被孃家調唆改嫁,就不能帶走原夫的任何遺產;如果有人強迫跟寡婦發生不正當關係,家族裡的人逼嫁、逼分、強侵強賣的,經過寡婦指認,官府會將犯人按照法律重究。

    由此可見,至少到了明代,經過千年的革命,女人已經有部分繼承權了。雖然,地位不如男人,卻是實實在在質的飛躍。

    話說回來,古代女人大多沒有繼承權,在出嫁後也幾乎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按當時人的想法,這也算平等。時至今日,女人有了繼承權,也有贍養義務,這才符合親情人性,符合中國傳統禮教宣傳的——仁、孝。

  • 3 # 紙硯溪

    這個是一直都有的,而且歷朝歷代的法律對此都有一定的內容 ,不過大家也都知道,法律雖然寫的是那樣,但是具體能否執行下來就不一定了。女性的財產嫁妝繼承權都是受法律明文保護的,不過總體來看這個保護力度是越來越小的,特別是到清代達到了谷底。

    既然女性是有財產繼承權,並且受法律保護的,那麼我們就要搞明白一點,就是在室女和出嫁女。即嫁了人的女兒,和沒有嫁人的女兒,這一點很重要,關係著能分多少財產。一般是在室女多些,畢竟一般沒嫁人的都比較小,而且沒有父親丈夫做依靠。但這也不是絕對的,畢竟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法律,而且時代也在發展,歷朝歷代就必須對法律適時地增減。

    雖然女性確實有這個權利,但不是說有了就能用,中國不是一個只依靠法律建立起來的冷冰冰的社會,我們這個社會充斥著道德,禮法,傳統。在日常生活中,這些東西對我們的影響其實比法律還要大得多,畢竟如果不是家裡有人從事相關行業的話,可能大多數人一輩子也用不上找律師進法院,去和法律打交道。但這些傳統道德,或者說是我們的習俗,傳統觀念,就和我們的生活密不可分了,只要你出去和別人打交道那麼就一定會用上這些。

    在古代這種情況更甚,特別是偏遠的地方,特別窮的地方,那就是真的大過朝廷的法律了。比如說某個地方的傳統習俗就是把家產全分給某一個孩子,而其他的就聽憑自生自滅,那麼就是朝廷的官員過來磨破嘴皮子也沒用。再或者一個女子的兄弟說父親的遺囑是把家產全給他,那麼那個女子也沒有辦法,只能認了。

    所以古代的法律很難落實到實處,起到應有的作用。女子有繼承權是真的,但是能不能繼承到就要看運氣和自己的本事了,這種事在現在也是有的。爭家產兄弟們都爭得分不過來呢,一個弱女子能怎麼樣。

  • 4 # 御史大夫001

    古代是嫡長子繼承製,別說女人,即使不是大老婆生的兒子都沒有繼承權。

    有個成語叫尊卑有別就是這個意思

  • 5 # 妖妖美美1988

    縱觀整個發展歷程,中國古代女子財產繼承權始終受制於男權主義,加之小農經濟、儒家思想、文化政策、厚嫁習俗及女權思想等因素的影響,女性一直處於被動、服從的地位,加之封建宗族觀念的影響,其應當享有的財產權利始終受限。

    1.先秦時期,獲贈妝奩財產。先秦女子已經將對丈夫的忠貞和順從融入骨血之中。這種附屬、低下的婚姻、家庭地位是女子僅能從父家獲贈一份妝奩財,而非繼承家產的社會基礎。女子從父家得到妝奩這一婚禮習俗貫穿了整個古代社會,甚至延續至今,是女子妝奩繼承權的開端。這一時期,雖然家庭繼承以嫡長子身份繼承為根本,但由於婚姻禮制的確立,女子出嫁時可從父家獲贈妝奩財產,是女子妝奩繼承權的開始。

    2.秦漢時期:開古代女子財產繼承權律令規定之先河。秦漢以律令初步確立女子享有妝奩財產權、財產繼承權。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既崇“三綱五常”之倫理觀,又尚“禮法並用”之統治觀,其律法文獻見於張家山、敦煌、居延、儀徵等地發掘的竹簡、墓藏等,其中張家山漢簡所記《二年律令》和胥浦漢墓出土的《先令券書》是有關漢代繼承製度的重要史料,與秦律不同,漢律首次明確規定了女子繼承家產、繼立門戶等內容,開古代女子財產繼承權律令規定之先河,是中國古代女子財產繼承權確立的標誌。

    3.唐宋時期古代女子財產繼承權發展到頂峰。不僅從繼承身份、繼承份額、遺囑繼承、官府幹涉等方面完善了律令規定,更從司法實踐加以保障。律法確認妻子可繼承夫家財產,並可保有父家財產。唐《戶令》規定,夫家父親亡故,“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均所有前提以妻子在夫家守志為前提,如果改嫁則喪失一切權利,既無權保有從父家所得妝奩財,也不得依“承夫”法繼承夫家財產。

    4.元明清:限制財產繼承權。元代對寡妻、在室女的財產繼承權以律法單列的形式加強了保護,而在應繼財產的數量上,又以代管、沒收等方式對戶絕在室女加強幹涉,變相削減了女子的財產繼承權,明清嚴格限制其繼承條件,古代女子財產繼承權逐漸衰落。

    直至清末民初在西方法律思想傳入和國內女權思想萌生的雙重作用下,律法不僅確立了妻子的第一順位繼承資格,還規定女兒不論出嫁與否均享有財產繼承權等,古代女子財產繼承權開始真正確立。

  • 6 # 圖文繪歷史

    商周以來,實行宗族制,財產是整個家族的,由族長管理,這時期沒有女人的份。

    漢代的《二年律令·置後律》有過財產繼承的詳細記載“毋子男以女,毋女以父,毋父以母,毋母以男同產,毋男同產以女同產”,意思是家中男主人死人,由兒子繼承,沒兒子由女兒,沒女兒由父母,沒父親由兄弟姐妹,可以看出,漢代的家庭在沒有兒子的前提下,女兒才有財產繼承權。

    到了唐朝,《唐律疏議·戶婚律》記載“田宅財者者,兄弟均分,寡妻妾無男者,承夫分”,《喪葬令》也說“絕戶之家,除去喪葬費外,餘財並於女”可見在唐朝,財產由兒子繼承,沒兒子由女兒繼承。

    宋朝的《宋刑統戶婚律》規定“諸身傷戶絕者,餘財並與女”,家裡沒有男性都絕戶了,由女性繼承財產,這裡有很多要求,女的必須守孝,品德良好,寡婦不能改嫁。

    明朝《大明令戶令》記載“凡婦女夫亡無子,守志者,須憑族長擇立昭穆相當之人繼嗣”,意思是沒有兒子繼承情況下,女性可以繼承,寡婦繼承要給亡夫在族內找個繼子續香火,女兒繼承要招婿為嗣,清朝也一樣。

    綜上所述,古代的財產一般由男性繼承,有兒子,女性就沒有繼承權,沒兒子,絕戶的情況下,女性才有繼承權,當然了,如果男主人有“遺令”,也就是遺囑主動分給女兒的,可遵遺囑繼承。

  • 7 # 公元前

    大家都知道,古代社會是父權社會。但是你知道古代婦女有財產權嗎?

    先秦時期,在嚴格的宗法制度下,婦女沒有財產權;到了漢代,婦女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繼承財產,因為根據國家法律,戶主繼承順序為:兒子-父母-寡婦-女兒-孫子-外孫-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子(兄弟的兒子),做母親的屬於第二繼承人,做妻子的屬於第三繼承人。第一繼承人不在時,可以透過取得戶主身份繼承財產處置權。

    唐代,國家開始在法律上明確女兒的財產繼承權(以嫁妝的名義),確認了女兒有權繼承家破人亡的財產。

    宋代在唐代文明的基礎上,將財產繼承立法發展到了過去最繁密的水平,特別是在家庭財產的分配上。

    在法治化的過程中,宋代女性的合法財產繼承權也發展到了歷代的最高水平--雖然宋代仍是男性主導的社會,財產權仍不等同於男女平權,但無論與之前的漢唐相比,元、明、清之後,宋代女性獲得更大份額繼承並保留這一財產的機會更多。

    明代立法者對女性財產繼承權似乎缺乏熱情,相關法律規定非常簡單。我們只能在《大明令與戶序》中找到一條:《大清律例?戶律》基本沿襲這一立法:“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之人,所有親女承受。無女者,聽地方官詳明上司,酌撥充公。”法律也不再區別在室、歸宗、出嫁、立繼、命繼等不同情況。我們認為,首先,這是民事立法萎縮的表現。

    其次,這也反映了女性財產權的萎縮。根據這項立法,明清時期的婦女只有在沒有家庭成員和繼承人的情況下才能繼承父母的財產;沒有家庭繼承的婦女沒有合法的繼承權。雖然明清時期的女性通常在結婚時都會得到一份財產,但這只是民俗,而不是國家立法。一些司法判例也表明,明清婦女獲得禮儀財產的權利也得到了法官的同情和支援,但法官的基礎是理性,而不是法律。未經法律確認的產權最終是不穩定的。

    即使是家庭財產,女兒繼承的機會也不能高估,因為明朝實行的是強制性繼承人制度。《大明令·戶令》規定:“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遺囑》規定,遺囑中無兒子、無志願者,由族長選擇等同於昭木的繼承人。繼承人變成了一種義務,寡婦不再具有選擇繼承人的法定權利(在唐宋時期,繼承人不是強制性的,而是寡婦的權利)。,刪除了“與本例不符”的說明,意味著遺孀的財產處置權被進一步削弱。

    然而,在民間,孀婦改嫁可帶走奩產仍然得到習慣法的承認。直到民國時期,南京國民政府進行的民商事習慣調查也發現,在一些地方,對私有財產權有單獨處罰的情況,即“妻子,私產權有單獨處罰”。但很明顯,這只是當地的一種民俗。在其他地方,情況可能並非如此。

  • 8 # 鴇姐不靠譜

    有。

    作為女兒,家中沒有兄弟可以得到全部遺產,有兄弟也可以分到

    如果家中沒有子孫繼承香火,唐代的《喪葬令》規定,這戶人家的家產由親戚變賣,扣除喪葬雜費後其餘都是女兒的,沒有女兒才給親戚,沒有親戚才充官。

    【諸身喪戶絕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資財,並令近親轉易貨賣,將營葬事及量營功德之外,餘外並與女。無女均入以次近親,無親戚者,官為檢校。】

    如果家中有人繼承香火而女兒未出嫁,宋朝規定女兒也可以得到遺產,相當於兒子所得的一半。

    【姑姐妹在室者,減男聘財之半。】、【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

    如果女兒已出嫁呢,宋朝規定女兒也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財產。

    【今後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與一分。】

    哪怕是已經出嫁被休回來的,老公死了沒有兒子不配分老公遺產的,都可以得到出嫁女相同的待遇。

    【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得夫家財產入己,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人例。】

    作為寡婦,老公死了沒兒子,那隻能享有遺產不能變賣

    【寡婦無子孫年十六以下,並不許典賣田宅。蓋夫死從子之義,婦人無承分田產,此豈可以私自典賣乎?】

    寡婦守寡,那麼就能享有遺產,只是不能私自典賣,不守寡改嫁了,這遺產就會歸還夫家。

    不過寡婦要是招婿入贅,找個後夫入前夫家門,那麼寡婦還是可以享有遺產的。

    【委鄉縣覺察,前夫莊田知在,不得衷私破賣,隱田入己,別買田產轉立後夫姓名】

    只是為了防止寡婦與接腳伕霸佔前夫的遺產,法律還規定,寡婦不能私賣遺產更不能把遺產轉到後夫名下,且這後夫使用前夫遺產“計值不得過五千貫”

    由此可見,古代對女性繼承財產還是規定的蠻細的,可不是影視劇裡頭粗暴武斷的“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啥也得不到哦。

  • 9 # 良匠科技

    即使有也是婚前父母送的預備嫁妝,婚後假如父母沒了,是沒有財產繼承權的,過去老話說:嫁出去的閨女潑出去的水,嫁給別人家就上了人家的戶口本,相當於別家的人口了,從此回孃家就像走親戚,不過當然是最親密的親戚了。

  • 10 # sofy000

    首先古代女子,沒權力繼承財產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古代女子在分家過程中是有繼承財產的權力。

    一般分為,已婚和未婚2種情況。

    分家時已婚女子,嫁入別家不算孃家人了,而且她們成親時的嫁妝,就是從孃家分到的財產。

    已經拿過了,當然不能再拿。

    而分家時未出嫁的女子,可以分得財產,因為她們還沒拿過嫁妝。

    那分到的財產,就是她們以後的嫁妝。

  • 11 # 員外員外員外

    絕大部分沒有,但是家境好的會在結婚的時候以嫁妝的形式分的孃家財產。不單單是銀錢,家境好的還會分到商鋪田莊這樣的不動產,而且這些產業是受當時的律法保護的,夫家無權動用,屬於女子的私產。出嫁時嫁妝單子婆家孃家各一份,就算以後合理甚至被休棄,孃家也可憑嫁妝單子將嫁妝收回。。。跟現在的婚前財產有點像,古代女子地位低,但是這一點對女子的保障還是很到位的!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看了這麼久的歷史,您認為歷史、野史和民間傳聞哪個更真實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