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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土唐

    無規矩不成方圓,家法的存在能更好制約一些錯誤行為的發生。

    在古代家法中,執行是由家法族規的執罰者,包括家長、族中尊長,祠壯、祠丁以及宗族的執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

    家法執罰的場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過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處,以活埋、溺斃、丟開等方式來處死族人的處罰,還選擇僻遠之處及深潭、江河等處來作為殺人的刑場。

    常用的家法是杖刑,至於杖刑的執法過程,都是脫衣服露出臀部,對臀部進行擊打,有的家族只打男性,不打女性,有的家族男女兼罰。

    在當時封建社會家庭等級森嚴,大家族裡一般都有用於管理家庭事務的一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規定,就是家法。裡面規定了犯如何的錯誤該如何懲罰等等,就是懲罰制度。家法一般是歷代傳承下來並逐步修改形成的,所以他們都嚴格遵守和保持敬畏的態度,所以用“請家法”。

  • 2 # 小滿豫看文化歷史

    家法在中國歷史悠久,有個專門的名詞叫宗法制度,是封建主義統治者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這種制度確立於夏朝,發展於商朝,完備於周朝,影響於後來的各封建王朝。家法由此產生,主要是每個家族建立祠堂,挑選德高望重的同族人擔任各個職位,制訂符合宗族大部分人利益的規定,同宗之人遵守族規。

    古時候,每個宗族有每個宗族的家法,但是流程大體不會逃過三個步驟。第一個步驟是“鳴告”,也就是如何控告、檢舉違反家法族規的行為。一些大的家族有專門設定這樣的職位,像現在的城管,到處去發現哪裡有違反家法的行位,只要被發現了,就會上報有相關處理的人,像看電視上的那些族長,長老之類。

    第二個步驟是“裁斷”,就是對違反家法的人作出處置。像看電視上我們看到,如果某個人違反了家法,就會召集大家到祠堂裡面,宣佈這個人的罪狀,以及對這個人的處置方式是什麼。有這個權利的人,都是宗族裡面的族長。有一些宗族是族長一人而決,也有一些是長老協同。不過一般如果涉及是處死族人,幾乎還都要強迫被處死者的直系血親具結、畫押,以防他們事後向官府報案,使族長等人受到官府的懲罰。

    第三個步驟是“執罰”,就是對這個違反家法的人實施懲罰,這個就沒有什麼好說的了,只要是沒有違反家法的人都可以對這個人實行懲罰。

    以上就是中國古代的家法,再小到一個家庭,就比較簡單了,在家從父,父不在,聽長兄的,以此推之,主要是成員關係沒有那麼複雜。

  • 3 # 天翊傳媒

    家法族規的執罰者,包括家長、族中尊長,祠壯、祠丁以及宗族的執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執罰的場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過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處。而以活埋、溺斃、丟開等方式來處死族人的宗族,還選擇僻遠之處及深潭、江河等處來作為殺人的刑場。

      至於杖刑,基本上是脫衣服露出臀部,有的家族只打男性,不打女性,有的男女兼罰。

      封建社會家庭等級森嚴,大家族裡一般都有用於管理家庭事務的一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規定,就是家法。裡面規定了犯如何的錯誤該如何懲罰等等,就是懲罰制度。家法一般是歷代傳承下來並逐步修改形成的,所以他們都嚴格遵守和保持敬畏的態度,所以用“請家法”。

      中華社會科學基金專案《漢族的家法族規研究》的一項中間成果。在進行此項研究之際,作者曾查閱了各地圖書館和美、日等國圖書館收藏的4000餘種家譜、族譜,從中發現大批罕見的家法族規,從而為寫好本文奠定了堅實的資料基礎。

      本文分為3個部分。第一部分“鳴告”,闡述瞭如何控告、檢舉違反家法族規的行為。“鳴告”,大體可分為公訴似的舉告,及自訴似的投訴這兩大類。在較小的宗族裡,房長、支長及其他尊長都有舉告違反家法族規行為的職責。在一些強宗大族中,還設有“通糾”、“監視”之類的監察人員。在小族中,對各種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長等人投訴。在一些大族中,則以房長等人為受理鳴告的第一層次,族長等人為第二層次。為了防止近親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規形同虛設,大多數家法族規都嚴禁“親屬容隱”,並將一併懲罰“容隱”者。同時,絕大多數宗族都強調,族中發生錢債之類的民事糾紛,直至殺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紛爭,稟祠為必經程式,嚴禁族人越過宗族,徑自告官。對於違反者,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嚴懲。

      第二部分“裁斷”,闡述瞭如何對違反家法族規的家人、族人進行裁斷。在家庭中,家長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懲罰家人及奴僕的決定。在宗族中,裁斷的主要場所是稱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長,對於較輕的過失,即可自行作出決斷,而對於較重的過失,通常須族眾集議後才能作出決定。特別是擅自處死族人的宗族,幾乎還都要強迫被處死者的直系血親具結、畫押,以防他們事後向官府報案,使族長等人受到官府的懲罰。在量“罪”定罪之際,多數宗族還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許類推等原則,並且在婦女、子弟、奴僕等人違反家法族規之時要兼罰尊長、夫男和家長等人。

      第三部分“執罰”,闡述瞭如何實施對違反家法者的懲罰。家法族規的執罰者,包括家長、族中尊長,祠壯、祠丁以及宗族的執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執罰的場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過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處。而以活埋、溺斃、丟開等方式來處死族人的宗族,還選擇僻遠之處及深潭、江河等處來作為殺人的刑場。因此,執罰舞臺的廣闊和執罰隊伍的群眾性,便構成了家法族規的又一特點

  • 4 # 無限的愛987

    家法族規的執罰者,包括家長、族中尊長,祠壯、祠丁以及宗族的執事,甚至包括了普通的族人。執罰的場所,主要是宗祠、祖墓,有過失者的家中及其所到之處。而以活埋、溺斃、丟開等方式來處死族人的宗族,還選擇僻遠之處及深潭、江河等處來作為殺人的刑場。

      至於杖刑,基本上是脫衣服露出臀部,有的家族只打男性,不打女性,有的男女兼罰。

      封建社會家庭等級森嚴,大家族裡一般都有用於管理家庭事務的一些成文或者不成文的規定,就是家法。裡面規定了犯如何的錯誤該如何懲罰等等,就是懲罰制度。家法一般是歷代傳承下來並逐步修改形成的,所以他們都嚴格遵守和保持敬畏的態度,所以用“請家法”。

      中華社會科學基金專案《漢族的家法族規研究》的一項中間成果。在進行此項研究之際,作者曾查閱了各地圖書館和美、日等國圖書館收藏的4000餘種家譜、族譜,從中發現大批罕見的家法族規,從而為寫好本文奠定了堅實的資料基礎。

      本文分為3個部分。第一部分“鳴告”,闡述瞭如何控告、檢舉違反家法族規的行為。“鳴告”,大體可分為公訴似的舉告,及自訴似的投訴這兩大類。在較小的宗族裡,房長、支長及其他尊長都有舉告違反家法族規行為的職責。在一些強宗大族中,還設有“通糾”、“監視”之類的監察人員。在小族中,對各種事件均可直接向族長等人投訴。在一些大族中,則以房長等人為受理鳴告的第一層次,族長等人為第二層次。為了防止近親相互包庇,致使家法族規形同虛設,大多數家法族規都嚴禁“親屬容隱”,並將一併懲罰“容隱”者。同時,絕大多數宗族都強調,族中發生錢債之類的民事糾紛,直至殺人害命的刑事案件、紛爭,稟祠為必經程式,嚴禁族人越過宗族,徑自告官。對於違反者,這些宗族就要以“藐祖欺族”之罪,予以嚴懲。

      第二部分“裁斷”,闡述瞭如何對違反家法族規的家人、族人進行裁斷。在家庭中,家長通常可在任何地方任意作出懲罰家人及奴僕的決定。在宗族中,裁斷的主要場所是稱作“家公堂”的宗祠。在宗祠中,族中尊長,對於較輕的過失,即可自行作出決斷,而對於較重的過失,通常須族眾集議後才能作出決定。特別是擅自處死族人的宗族,幾乎還都要強迫被處死者的直系血親具結、畫押,以防他們事後向官府報案,使族長等人受到官府的懲罰。在量“罪”定罪之際,多數宗族還遵循有服加等、累犯加重、允許類推等原則,並且在婦女、子弟、奴僕等人違反家法族規之時要兼罰尊長、夫男和家長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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