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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漫卷詩書

    王安石變法,是在北宋神宗“熙寧”年間進行的一場社會改革運動。因此,也被稱為“熙寧變法”。

    治平四年(公元1067年)正月,宋英宗去世,其子趙頊即位,是為宋神宗。神宗時年20歲,年輕力壯,立志革新,富國強兵。熙寧元年(公元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欲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為原則,以發展生產,富國強兵,挽救北宋政治危機為目的,以“理財”、“整軍”為中心,涉及政治、經濟、軍事、社會、文化各個方面,是中國古代史上繼“商鞅變法”之後,又一次規模巨大的社會變革運動。

    變法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北宋積貧積弱的局面,充實了政府財政,提高了國防力量,對封建地主階級和大商人非法漁利,也進行了打擊和限制。

    但是,變法在推行過程中,由於部分舉措的不合時宜和實際執行中的不良運作,也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加之新法觸動了大地主階級的根本利益,遭到了他們的強烈反對。元豐八年(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終。

    變法主要內容如下

    ①青苗法。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併,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官員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

    ②農田水利法。政府鼓勵地方興修水利,開墾荒地。

    ④方田均稅法。為了防止大地主兼併土地,隱瞞田產人口,由政府丈量土地,核實土地數量,按土地多少、肥瘠收稅。

    ⑤保甲法。政府把農民按住戶組織起來,每十家是一保,五十家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家裡有兩個以上成年男子的,抽一個當保丁,農閒練兵,戰時編入軍隊打仗。

    說實在的,這個變法措施,還是很靠譜的,也很對症。但是,此時的北宋,已經立國近百年。很多利益集團盤根錯節,牽一髮而動全身,他們當然不想讓改。於是,百般阻撓。宋神宗去世以後,高太后啟用所謂“舊黨”。以司馬光為首的人,把“新法”廢了個精光。司馬光最後的生涯,基本就是為廢“新法”而活的。“新法”廢除不久,司馬光也去世了。

  • 2 # 傳玉人翡翠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佈施行。主要是改變舊有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了北宋“積貧”的現象。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 3 # 山高水遠初心不改

    謝邀。青苗法,亦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新法"。北宋王安石變法中推行此法,目的是想改變過去常平倉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每年春天青黃不接的時候,政府以百分之二十的年利率貸或借穀物給普通百姓,秋後償還,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國庫收入。王安石推行的"青苗法",本意是考慮到農民利益的,而且,他在鄞縣做父母官時實行過,效果不錯。但是在全國推行時,各地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情況。有的地方嚴格按朝廷的規定辦事,執行的好百姓得到了實惠,對此法就非常擁護。而在另外一些地方卻出現了嚴重偏差,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一些地方官不按規定辦事,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想方設法多放貸款,多收利息,強行攤派,特別是將貸款強行攤派給不需要貸款但有償還能力的富裕戶,而不願貸給真正需要的貧困戶,由此引起富裕戶與貧困戶的共同反對。本來是"利民之政"卻變成了"擾民之舉",百姓對新法自然怨聲載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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