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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喵姐聊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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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迷悠媽聊教育
最近也正在經歷著這樣的一件事情,一個弟弟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合同,已經工作了16年,從今年開始單位一直以效益不好單方面降低工資,沒出任何書面的東西,也沒有任何說法,只是發工資的時候發現錢少了,於是變相的逼著大家辭職,每個月發著北京市最低工資,然後讓去公司裡面工作,其實這種問題怎麼破呢?
收集資料,拿起法律的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公司想要調整員工的崗位和薪資,是要雙方協商的。如果沒有經過協商,那麼這一部分單方面違約其實就可以以沒有足額髮放勞動報酬為由申請補齊並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有些單位會比較損,他們可能會在自己的薪酬制度裡面寫清楚一些東西,比如說當企業效益不好,是可以如何操作而員工在沒有鬧到這一步的時候,對公司是充滿信任的,所以可能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籤了一些東西,咱們這種時候只能自己認倒黴了。
你和企業談錢,企業和你談感情,你和企業談感情,企業就和你談責任,當你和他談責任的時候,他就會反過來和你談錢,所以和企業談錢再談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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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職員之家
你要抓住一個核心問題,是公司想和你協商解除勞動關係還是你想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如果是公司想辭退你主動和你協商,那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給你12個月的工資,也就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這個到法庭上也一樣可以得到支援。
如果是你不想幹了主動找公司協商,那你沒有主動權,公司大機率不會補償你。法庭更不會支援。
如果你既不想幹了又想拿到補償金,那你就要好好讀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只要你的公司有上述情形之一,你完全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勞動者依據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不支付補償金,你就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向勞動仲裁起訴公司。
如果以上情形都沒有,那就自己安靜的走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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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東友律師團
想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無非是希望公司支付一定的補償金,畢竟如果是主動辭職就算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也無需支付任何補償。
既然公司與你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想必對你的工作能力還是比較認可,否則大多數公司會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前解除勞動關係,所以現在你想要離職對公司來說也是一種損失,你想要拿到補償金的機率就很低。
【解決辦法】
1.協商解決(機率較小)
如果是較為人性化的公司,雖然是員工主動辭職,但是仍然有一定可能和公司協商獲得一定的補償。
2.如果公司存在違法行為,可以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經濟補償
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存在下列行為,員工可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並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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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榮凱說法
你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以某些法定的理由提出離職的話,仍可以索要到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下面會提到);否則,自動離職沒有補償。
根據您的問題,還需要了解以下注意事項: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屬於公司違約,應該發放給您每工作一年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您工作十二年,公司應該發放給您相當於您十二個月的工資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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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不惑之年HHHHHAAAA
這樣公司不會和你協商的,無固定期合同和臨時合同對於公司來說沒有任何關係,工資待遇都不變,該漲的時候都漲,你該怎麼工作還是一樣工作 ,不是臨時合同就能隨意開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開除或者你是無固定期合同就給你養老!所以說你要離職就離職了,你要留下來也就繼續好好工作!不要想著該拿的要拿不該拿的也要拿,就算你起訴到法院也不會支援你,走到哪裡也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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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姜懷坦
單位給你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旦你對工作不滿意或有個人原因要辭職,他們就不用給你支付相應的補償,可能是你在簽署合同時沒注意而中了單位得圈套,結果這一工作就12年,為單位付出了你的美好年華,現在想和單位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單位估計很難同意。
第一,透過和單位協商給你一定的補償,然後按照商定的結果單位辭退你或同意你辭職。你為單位工作了12年,為單位的發展做出了不小的貢獻,現在你不想幹了,請求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如果老闆能為職工權益著想,目光長遠,工作有魄力,他一定會考慮你為單位做出的貢獻,給你一個妥善的安排。
領導經過和相關部門協商最後做出直接辭退你給你相應的補償或者讓你自己辭職單位給你一定補償的決定,這樣你達到了辭職的目的,也能得到一個可以接受的補償。
第二,協商單位不同意辭退你,也就是不會給你任何補償,你不再和單位糾纏,直接辭職走人。如果透過協商單位不同意辭退你給你補償金,你再找到領導談也無濟於事,那就只有繼續幹下去或直接辭職走人,補償的事就別想啦!因為有合同在,按照合同執行單位也不存在什麼過錯。
第三、如果你身體不好,需要休長期病假,單位應該給你發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你可以拿這個事跟單位協商辭職補償的事。如果你的身體不大好,有醫生給你開的需要休長期病假的假條,就可以給單位彙報後休病假,按照相關規定,你在單位連續工作的12年,可以享受12個月時間的病假。
你在病假期間單位要每月給你發放不低於你們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的病假工資,你拿著這一個病假條給單位談你辭職補償的事就會掌握一定主動,從而達到辭職並得到一定數額補償的目的。
透過這件事,也提醒每個人在找到工作和單位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把合同內容看清楚,如果有不公平地方要及時各單位提出並進行調整,防止合同裡面出現有損員工利益的條款。
回覆列表
工作12年,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想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大家有什麼好的建議嗎?
對於這個問題,喵姐這麼看:
1、確定要離職嗎?已經在這個公司工作了12年,那應該算老員工的,有什麼不可調和的矛盾一定要辭職呢?對於一份工作來說,你提出辭職,就相當於結婚提離婚,是不能隨便提的,比較傷感情也會影響你在公司日後的發展。
所以,喵姐覺得你要首先問一下自己,是不是真的想好了要走。讓自己想走的原因是不是沒有解決方案,如果確定了要走,在說協商的事情。
2、關於離職協商。(1)辭職:
也許很多人認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就不能隨便提辭職了,其實不是的!喵姐想告訴大家的是:無論你簽訂的是固定期限的合同,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都不影響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辭職,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提出了,到時間公司都是要給辦理離職手續的,這個和合同的性質沒有關係!
所以,如果你是自己的原因提出辭職,其實是不需要協商的,只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給公司上交辭職表就可以。這是法定的情況,不論是不是無固定期合同都可以這樣操作。
(2)公司有辭退的意願:
也有一種情況,就是公司表示有想解聘的意願,但是想與你協商,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那就要好好說道說道了。畢竟在公司工作了12年,你不想走,公司想讓你的走的話,必須有個說法。如果是這種情況,喵姐給你幾個處理建議:
A、千萬不要曠工!有些員工覺得自己在公司工作這麼多年,公司竟然想解聘我,一氣之下撂挑子不幹了,也不去公司了,這種情況下,只要公司制度完善,完全可以按照曠工幾天算嚴重違紀,可以無償解聘。可以說,員工就吃了啞巴虧,本來佔理的事,曠工了就顯得不佔理了,所以第一個建議是正常上班,千萬別曠工。
B、瞭解公司給出的解聘理由是否合法!一定弄清楚公司是以什麼理由想提出解聘。
(a)符合下面三個條件之一的,企業賠付經濟補償金N+1,或者提前一個月通知解聘給付N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b)賠付2N賠償金:
企業沒有合法的解聘條件,屬於違法解聘,這種情況下需要支付2N的賠償金,這也是法定支付額最高的一種補償。(3)雙方都有解聘意願,可協商解決:
如果企業和個人都不太想繼續合作下去,都有解除合同的意願,那就協商一致就可以,不需要非要按照法定給出補償,只要雙方都認可,可以協商一個金額,都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達即可。
但這種情況下,喵姐建議一定要簽訂一份書面協議,把賠償的金額、啥時候支付寫明白,合同啥時候解除也寫清楚,不要後期再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