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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二十年前借錢給對方打欠條,到期不還,房子抵押。這樣的欠條。 對方拿著房產證,但是沒有過戶。 現在房子拆遷了,房屋已經因為拆遷凍結,但是還沒有籤補償協議。對方起訴查封了房子,起訴提供的證據裡房屋交易協議我父親沒有簽過字。是偽造的。 請問我現在應該怎麼辦?房子會判定給對方麼?拆遷款還有我的份兒麼 求好心網友給出點建議 如果對方不同意私了,就是想要房子又怎麼辦。 跪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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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孫麗麗律師

    抵押的話只是說如果到期不能償還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其並無權主張房屋所有權,且法律也禁止流押條款,所以房子並不會判給對方。對方主張應該也是債權償還,查封房產只是保全措施。

    具體處理方案還是建議諮詢律師,案件涉及了多個法律關係,比較複雜。

  • 2 # 你身邊的律師

    1、從法律上講,借款和抵押是兩回事。

    2、房子有沒有抵押需要看有沒有辦理抵押登記,如果沒有登記,則抵押是沒用的。

    3、即使做了抵押登記,則也不能直接主張房屋所有權,出借人只能向法院起訴然後要求法院拍賣房子。

    4、所以說房子還是你們的,房屋拆遷的補償也是歸你們所有的,如果出借人想讓你們還錢,可以起訴你們還錢,而不能直接要房子,更不能主張房屋拆遷補償。

  • 3 # 永豔律師

    一、關於借條的時時效問題

    既是你父親20年前借錢打的條,約定到期不還,那麼借款到期日是哪一天,自到期日起至起訴之日是否已過三年的訴訟時效;如果時效經過三年,且在此期間沒有發生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可以此抗辯,不需承擔還款責任。

    二、關於你父親

    如果你父親還在,且房子登記在你父親名下,原則上動遷和你是不發生什麼關係的;如果你父親不在,則其名下的房屋及其債務將作為遺產由繼承人繼承,並在遺產範圍內承擔你父生前所負債務。

    三、關於抵押,從你所述推知抵押權並未設立,不發生抵押的效力。如有房屋買賣合同亦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思,且你父親未簽字,只是單方協議,對你父親不發生法律效力。

    四、關於債務看是否是個人債務,如繫個人債務,應由其個人財產償還。

    綜上,建議你拿著相關證據找律師具體諮詢一下,如果確係你父在危難之時所借債務,即使訴訟時效經過,本著誠信與感恩之情,應予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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