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拇指骨折已經看好了,住院加上雜七雜八的花了5萬多快6萬了,這裡都借了2萬多了,現在讓我賠償他6萬5,我真心是承擔不起了,只是在工地上幹些零活,也沒勞務合同什麼的,甲方現在也不管讓我自己承擔我該怎麼辦?當事人自己描述:自己用右手抓住三角帶左手去開開關,當事人有沒有責任?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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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咑Si貓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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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絢彩年華火熱青春
工地上的臨時工只要進入了工地幹活就和工地老闆形成了僱傭關係,假如在工地幹活時出現了意外人身受傷事件,找老闆給解決!老闆不給好好管就可以找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解決!……無故被人打成重傷找公安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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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醉千秋
在工作中受傷了,肯定是要賠償的,跟是不是臨時工沒關係,只不過是誰賠的問題。據我所接觸的類似的有限的案例瞭解,基本是甲方和承包方共同承擔相關賠償,具體比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題主可以找你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找律師先諮詢一下賠償責任劃分問題。至於賠償數額,等傷者治療終結後去做司法鑑定(可以確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營養、誤工期限),醫療費用有費用清單,這些都是好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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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生僅此而已
沒辦法,第一責任人肯定是你的。100元的意外險為啥不給人家上?工地施工人員的三級教育為什麼沒做?臨時人員管理制度中培訓制度為什麼不執行?
至於怎麼處理,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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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影劇大放映
農民工是我們建築業的一大群體,承擔著社會建築的發展,不管在大城市,還是小城鎮,都隨處可見農民工身影,農民工可以說是社會發展的主要群體,為建築的完成添磚加瓦,禁止拖欠農民工工資,為農民工購買保險等,國家出臺相應的政策都使農民工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儘管如此,農民工仍處於一個弱勢群體,關注農民工已迫在眉睫…
至於上午來工地,而下午發生事故的農民工,我們都一致對待,不能忽視。
首先,我們要分幾種情況來處理。
第一種,如果是臨時工不小心導致事情發生,給公司帶來損失,且臨時工失去了生我們應當給予臨時工的補償,應及時安撫家屬,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第二種,如果臨時工在工作時受了重傷,我們應及時想盡一切辦法救治,不能抱著重傷不如重死的態度,生命大於天,任何漠視生命的人都應受法律譴責。 第三種,臨時工無先來後到,一到工地,都應該受到各種保險保護,不能針對臨時工的工作時限作定論。總之,關注我們農民工群體,讓農民工受到相應的保護,是我們政府應該作的事,我們的建築業實在太辛苦,承擔著養家餬口的責任,建築的老總不能拖欠農民工的工資。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於2014年12月29日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築專案使用的建築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專案參加工傷保險。建築專案是否完工,既不影響工傷認定,也不影響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意見》規定,對在參保專案施工期間發生工傷、專案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的建築業職工,其所在用人單位要繼續保證其醫療救治和停工期間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鑑定後,依法享受參保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其中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工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要按時足額支付,也可根據其意願一次性支付。針對建築業工資收入分配的特點,對相關工傷保險待遇中難以按本人工資作為計發基數的,可以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
綜上規定,為了便於理解,我再簡單描述一下這其中利益關係。雖然勞動者系臨時工,並與用工單位簽訂了《臨時工協議書》,但依據勞動法規定,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後,正式工與臨時工的區別實質上已消失,按勞動法規定,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沒有正式與臨時工之分,只有合同期限的長短不同。勞動者應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待遇,與正式員工同工同酬。
所有行業的臨時工與用工者在法律性質上建立的關係也屬於勞務關係,不同於僱傭關係,由於雙方當事人在損害的發生上均無過錯,故適用公平原則,即由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對受損害方的經濟損失作適當補償而不是賠償。“臨時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從事工作任務遭受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共同支付相關待遇;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待遇。所以本著公平的原則,臨時工受傷後只要不過分的索求,拿回自己應得的那一部分是合理的要求。我們國家有個解決這類事情的勞動仲裁委員會,這個部門有義務給雙方公平合理的解決問題的。
這裡有個關鍵的點就是用工者和臨時工在進行工作之前,切記要簽訂勞動合同及購買工傷保險,這樣萬一發生意外對雙方的維權都是有益的。還有就是為了自己及家人,切記一定要安全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