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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人在網易新聞釋出了自己的文章,別人在沒有作者授權情況下,在今日頭條上釋出這篇文章,算不算侵權,要承擔什麼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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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迪哥音樂匯

    第二、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 2 # 發展與改革

    (一)不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 不是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 不是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不是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不是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不是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不是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不是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承擔一下責任】

    2、調解。調解是指經過第三人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糾紛,調解不是解決著作權糾紛的必經途徑,當事人達成調解或者未達成調解、或者調解之後反悔的,都可到法院起訴處理。

    3、仲裁。仲裁是指透過仲裁機構來解決糾紛,但是一般都僅限於合同糾紛,而且要在合同中有關於提請仲裁的約定才可以。

    4、起訴。起訴就是透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雙方當事人對簿公堂,由法官根據案情,依法作出裁判,法院的判決具有極強的法律效力,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如果拒不執行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3 # 想飛9988

    答:第一被抄襲的作品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第二,剽竊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範圍,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中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1、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 4 # 周杰倫的第十二樂章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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