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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前端搬磚小韓

    首先,我要說明的是,這分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就是他請你吃飯,送你禮物。像這種錢他是不能向你你要的。愛情本來就是兩個人的事情,他請你吃飯送你禮物都是他心甘情願的,而且這種東西也不能用金錢來衡量。當初兩個人在一起的時候誰也不是奔著分手去的,但是最後分開了,分開了之後就各自安好,誰也不要去打擾誰。如果他是讓你還這種錢的話,那就只能說明他是一個十足的渣男。

    第二種情況就是錢是他借你的,借了錢就必須要換的。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比如你家庭條件不行,大學期間談了一個男朋友,男朋友對你很好,他供你上大學,學費生活費什麼的。在這個世界上,人要懂得感恩。

      實踐中類是戀愛期間贈與財物產生糾紛是比較常見的,主要看這個贈與行為的性質而定:

      1、如果是戀愛期間借貸,那麼應於返還;

      2、如果是贈與,一看財物金額大小,二看是否以結婚為目的或者為條件的。

      戀愛期間贈與財物一般情況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對於男女雙方在戀愛或婚約期間互送的圍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還不足以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不予返還;

      (2)對於此期間送往的節日禮品或訂婚、男女來往的宴席,可不予返還;

      (3)對於男女雙方互贈的照片,一方堅持要求退還的,應當說服對方,儘量返還;

      (4)對於戀愛或訂婚一方送與另一方的大宗財物(手錶、電視機、摩托車、金項鍊以及高階貴重衣物等)和一定數額的金錢(見面禮、叩頭禮等),一般應予返還。因為大宗物或金錢基於戀愛關係或婚約關係而存在,以與之結婚為前提,一旦這個關係不存在,喪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財物就失去基礎,再佔有此項財物則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無力返還,應折價補償或不予返還;

      (5)對於以財物為誘餌,玩弄異性和他人感情,道德敗壞的,即使送與對方較大數額的財物,從道德角度來講,可以選擇返還。

      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條件時生效。贈送財物的行為就是一種贈與民事法律行為。該行為可以附一定的條件,當條件未成就時,贈與行為就不發生法律效力。男女在戀愛期間為了結婚往往會提前贈送大額財產,這就構成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這與雙方在平時交往中出於禮節而贈送禮品的贈與行為是有區別的。

  • 2 # 珙桐之家

    不應該還,在一起共同生活三年,所有的花費都該共同承擔,你情我願,又不是質押借貸。再說和男生在一起三年,難道我就沒有付出嗎?離開父母,捨棄親人,生活在你的圈子,以你為中心圍著你轉,青春損失費誰又給我了。

  • 3 # 葉天諾

    的看具體情況吧,要是像那種相親以結婚為目的的可能會有可能要回,但是這個不確定,因為畢竟談了三年了嗎,而眼前看到的案例基本是一年左右,本身不是法律專業所以不確定。至於說普通情況,那身為男的你還要個毛線呀!女生美麗就那麼幾年,白陪你三年了還不滿意!說個難聽的你三年找妓女也不止花那麼少錢吧,更別提女孩的心思還在你身上,情義無價呀!現在社會這麼好,講究自由,戀愛能談就談不能就拉倒,連責任都不要你付,你還在乎那倆破錢!青春無價更重要的是愛情不是用金錢衡量的!過去了就讓它過去吧,是個好女孩,那你該慶幸,自己曾深愛過一個好人!要是綠茶婊那你就當嫖了。要是女生提出的問題話,只能說姑娘,現在像你這麼單純獨立的女生真的不多見了!那你就看心情吧,想還你就還,不想還他也不能逼著你還,當然你不能違法!人在社會中永遠逃脫不了交稅、道德與法律制約!

  • 4 # 布林攝影

    關鍵在於花了多少錢。如果正常開銷你情我願。女生不要精神損失費就不錯了。

    但是如果10w-20w的花,我覺得怎麼也得把買的東西還給對方。如果對方不要是他的事。。

    做人都要有底線,有原則,自己心裡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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