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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眼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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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師之道
有個朋友將房子出租後,租客提前退租,而且拖欠了好幾千的物業、水電費。他來諮詢我,有沒有必要打官司。我給他分析案情,認為這個官司贏的機率很大,但如果起訴,會存在幾個問題。
第一,去法院起訴要向法院繳納訴訟費,委託律師要收律師費,也就是說,官司還沒開始,你就必須先付一定的成本。
第二,考慮到租客連幾千塊的物業、水電都要拖欠,即使官司贏了,但執行會比較困難,因為被告那沒有錢可執行。
第三,租客在承租之前曾經交過一筆押金,由於租客違約,這筆押金可以不退,基本可以彌補業主的損失。
綜合以上分析後,我建議他不用去打這個官司,耗時耗力,可能結果也不會特別理想。他聽從了我的建議,擱置了起訴租客的想法。
另外有一個朋友,她承租別人的房子,到期退房後,房東有3000元押金沒有退。房東的理由是退租時沒有提前告知,所以押金不退。我看過雙方的租賃合同後,認為合同中並沒有對此進行約定,租期到期,應該退還押金。
同樣,她也想委託律師起訴。我給她分析,起訴要交訴訟費、律師費,就算3000元押金拿回來,連成本也不夠。
但她堅持要起訴,“就是想出這口氣,看看到底誰錯了”。我給當事人分析了利弊,最終當事人依然決定要起訴,那律師也可以接受委託,去幫當事人處理。
不管是建議打官司,還是是建議不打官司,律師都是在綜合分析案情後,做出的相應的訴訟建議,我認為律師都盡到了自己的職責。至於是否提起訴訟,更多是當事人在分析利弊後,自己做出的選擇。畢竟,律師是代理人,但最終的訴訟結果,只能由當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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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布衣吳新建
息訟是中國老百姓法制理念重要組成部分。根源於春秋戰國,形成於漢代,成熟完善於明清。
息訟,即“平息止訟”——經過調處而平息訴訟。
好多人崇尚西方法制健全,依法辦事固然好,但什麼事都透過法律解決,也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路人為點小糾紛,父子夫妻間有點小矛盾,都鬧上法庭,那也沒有必要。於是,我們更多的對解決民間糾紛和衝突,不採用訴訟方式尋求法律的強制力量來解決,而是採用妥協、退讓這樣一種息事寧人的辦法化解矛盾。好處還是蠻多的。
律師勸你不打官司,感覺是個有良心的律師。他的職業就是幫人打官司,勸你不要打,不掙你的錢,不是好嗎?他只是你的代理,最後決定還得你做,但由於他對法律的理解比較專業,你既然請他做代理就要相信他,否則請他幹嘛呢?
在中國古代,自法律文化意識形成之初,人們倡導的訴訟理念便是“息訟”。不主張屁大的事就法庭上見。現實生活中,人們不願把更多的精力、金錢和時間浪費在程式冗雜、歷程艱難的訴訟過程中,而更多選擇息事寧人或者私下和解的解決方式。
中國文化裡,有個忍讓,這是西方文化缺少的,息訟,就是大家各讓一步,相逢一笑泯恩仇。不爭,作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支配著人們的訴訟心理和訴訟觀念。比如街道組織,就是及時化解轄區內鄰里間糾紛,把一些小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免得積累成大矛盾難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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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京師律師
首先,必須明確一個好律師的標準是什麼?從律師職業角度來說,好的律師意味著業務能力突出、專業基礎紮實、能說會道、盡職盡責,而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說,能否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是最直接而有效的評判標準。因此,僅從律師勸說當事人是否打官司來判斷律師好壞,這樣的設定不僅難以回答且即便回答也容易得出絕對化的結論。
“打官司”用法律術語來表示就叫 “訴訟”,即當事人透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當事人產生訴訟的念頭必然意味著存在特定糾紛,並試圖藉助訴訟活動解決糾紛。而因為訴訟活動具有公權力參與並保障執行的特徵,它迎合了社會公眾的傳統觀念而備受青睞,這種觀念具有一定合理性,因為從私力救濟向尋求公力救濟的轉變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反映社會公眾法治意識的增強,但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訴訟本身不應當被神化,對於解決糾紛而言,訴訟非萬能且非必要。
1、訴訟不是萬能的。體現為①訴訟費時費力,訴訟活動本身具有嚴格的法定程式性,一套完整的訴訟程式可能耗費大量時間人力,對於簡單、小額的案件的當事人來說是得不償失的。②訴訟結果具有風險性,一方面是輸贏非絕對,另一方面即便取得勝訴判決,強制執行的實際效果常常偏離當事人的預期。③訴訟使雙方對簿公堂,容易使人際關係陷入決裂而不可挽救。
2、訴訟不是必需的。除訴訟外,還存在和解、調解、仲裁等多元糾紛解決方式,因事制宜選擇合理方式,更有利於當事人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綜上,訴訟不是唯一或必然最佳的糾紛解決方式。判斷律師好壞的標準應當是律師的工作是否體現律師素養、是否符合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而不拘泥於律師意見本身,因為意見本身是多變而不確定的,因此,一套完善的律師評價機制應當多元而具體、耐心而寬容,這才有利於構建和諧共贏的律師—當事人關係。
諮詢熱線:4001-6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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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璟潤法律線上
平常有些當事人遇到官司,會找很多律師諮詢,想盡一切辦法找到“打贏官司”的路徑,大部分律師都誇誇其談,告訴當事人如何才能“勝訴”,甚至很多律師在沒有完全瞭解案件具體情況下,就聲稱自己可以代理案件,並催促當事人儘快簽訂代理合同,繳納律師費。如果你遇到的律師給你分析出的結論是不讓你打官司,而採用其他方案來解決問題,那恭喜你,你絕對遇到的是一名真正為你著想的律師。
首先,律師是靠律師費來生存的,如果都不打官司,律師收不到律師代理費,有時候甚至連法律諮詢都是免費的。在免費的情況下,律師願意幫你深入分析案子,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是不是真心在幫你?
其次,律師不讓你打官司,並不代表律師的水平低。孫子曰:“不戰而屈人之兵”,其中的道理一樣適用於訴訟,是從案情、證據、法律關係、雙方目前主動被動程度多方位分析之後,感覺當事人現在如果打官司絕對處於劣勢,幾乎不可能達到訴訟目的,才給你下出的“不戰”的結論,能分析到這個程度的律師,往往他具有讓你透過其他途徑實現預期的訴訟目的,“不打官司”不等於不解決你現在的問題,不打官司的真正含義是不讓你亂打,不讓你輕易打,這樣才能讓你不輕易吃虧。
最後,律師在得出“不戰”的結論之後,能從以下幾個方面幫助你:
蒐集證據,當事人在證據上處於優勢地位後再行啟動訴訟;
創造或者等待時機,待當事人被動地位轉化為主動後,啟動訴訟或者其他辦法解決問題;
幫助當事人分析用其他辦法解決問題。
能勸當事人不打官司的律師,信奉的原則是:“訴訟只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之一”,既然是之一,當然就還有其他辦法,各種辦法之間比較,當然有優劣之分。勸你不打官司,不僅體現出該律師過硬的專業素質,同時也體現出這個律師心中的善良(不願意讓當事人多花冤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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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無職無權又無能
勸你不打官司的律師,決對且肯定是好律師。
我打了場無賴佔據我房的官司,原以為各類證件齊全,被告無理無證據,肯定能透過法律趕他出去。
一審代理律師也認為目前全國沒有被告可佔據房的案例,房子被告是不可能有居住權,只是無賴難騰房。
但一審被告喊不讓住房,誰敢判,他就打殺。甚至在法院跳樓自殺。法院要求我出兩萬給無賴安撫其情緒,我出兩萬後,被告騰房,誰知被告以為以“弱勢”可得錢得房,反上訴。
上訴後,被告家幾十口在中院哭鬧喊冤要房。中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並致函:退回原告二萬元,並給予被告“老弱,無工作,無住處”居住權。
重審後法官認為無居住權案例,又拖了三個月,要求原告調解自願給被告居住權或給予人道補償十多萬。原告無十多萬元錢補償,也不同意給被告居住權,案子就久擱。
如果有好的律師告訴你,一個案子不但耗人力、財力,還有可能真證據裡找出漏洞,或適用了錯誤程式等,你都可能被證據不認可。
所以打官司無論有理無理,有證據無證據,律師幫你看了資料,分析了案情,還勸你不打官司,百分百是個好律師,做為律師誰不想掙當事人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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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速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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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會因為打官司而讓自己變得焦慮。因為打官司真的是費時費力,很多人都是逼不得已才會選擇打官司。此外,在打官司的過程中,當事人也會多諮詢律師的意見。有的律師會誇誇其談,極力推薦當事人去打官司,而且還會急迫地想籤代理合同。不過也有一些律師在斟酌之後,會不建議當事人打官司。那麼遇到糾紛究竟是不是必須打官司?勸你不打官司的律師是好律師嗎?
一、 打官司不是唯一的辦法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一點就是:隨著經濟結構不斷變化,社會矛盾不斷增多,人與人之間的糾紛也不斷增多。但是在當今法治社會中,解決糾紛、處理問題的方法有很多種。比如:私下和解、法院調解,行政裁決,最後才是訴訟(通常叫打官司)。那麼對於訴訟都有哪些特點呢?
1、 訴訟有嚴格的流程
為了保證當事人雙方各自的權利,也為了滿足社會的公平性,訴訟流程都有嚴格的規定。在中國,各種訴訟都有相應的訴訟法。而且對於在訴訟前、訴訟中、判決後的所有環節都有明確的說明。因此,如果當事人想要透過訴訟來爭取自己的權益,那麼就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些規定,承擔各種後果。
2、 訴訟風險比較大
對於當事人雙方來說,他們都想透過訴訟的方式來爭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但是由於訴訟過程中一切都充滿未知性,即便是請一位非常資深的律師為自己辯護,也無法保證會勝訴。所以,訴訟的結果有可能會達不到當事人想要的標準。
3、 訴訟費時費力
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需要按照訴訟的程式準備相關檔案,跟律師不斷進行溝通,還是多次參加開庭。所以一般的訴訟案件都要持續幾個月,有的甚至會持續幾年。而且就算勝訴之後,法院執行起來也會耗費很多的時間。所以對於一些小額度案件的當事人來說,就有些得不償失了。
所以,針對這些特點我們可以看出,訴訟不一定適合每一位當事人。一定要結合自己的案件特徵,選出能實現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途徑去執行。
二、 負責任的律師才是好律師
對於一個合格的律師來說,為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就是其最大的責任。那麼一個負責任的律師都有哪些表現呢?
1、 不該打的官司不打。雖說對於律師這個職業來說,“打官司”是他們的主要收入來源,但在當事人的利益面前,他們的收入可以暫且放在一邊。一個真正負責任的律師會以當事人的利益為主。在全面分析完當事人的問題之後,給當事人找出最佳解決辦法。不輕易打官司,不打沒用的官司。
2、 注重細節的律師。對於當事人來說,一旦發生糾紛,主要還是因為雙方利益發生衝突導致的。所以一名負責任的律師一定會按照當事人的情況,結合相關法律,幫助當事人蒐集重要證據,等待最佳時機。有的時候,在對的時間打官司才最有可能取得勝利。
因此,只有真正為當事人解決問題,消除煩惱的律師才是一名好律師。勸當事人不打官司,為當事人省時省錢的律師只是一個好律師的一種表現。這個答案確實讓人無法反駁。
綜上所訴,訴訟不一定就是最好的解決辦法,為當事人著想的律師才是好律師。不過,無論律師給出什麼建議,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當事人手中,最終的結果也需要當事人去承擔。希望當事人可以多瞭解律師,律師也可以多為當事人著想,這樣才有利於構建和諧共贏的律師——當事人關係。
你對“律師建議不打官司”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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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娛樂芳妹哦
如果律師瞭解案件情況(聽當事人說、看案件材料、追問案件細節),從法律、各方利益平衡點分析,綜合得出建議不起訴的結論,那麼這是個負責的律師。
不起訴不等於完全放棄。不起訴還可以協商、溝通,甚至調整方向—案子可能不屬於民事糾紛,而是刑事案件。大多數當事人是不懂法律的。人對於未知的事情多少報有抗拒心理,所以才有“逼不得已”起訴一說。
其實,任何一個人,只要還在社會中生活,幾乎都在和法律打交道。因為並非系統地瞭解法律,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知不覺踩了很多坑,但問題沒暴露之前,大家都照常過,問題發生了,有些可以解決,有些難度很大,有些基本沒辦法。做一件事情之前,要知道為什麼去做,該怎麼做,做了會怎麼樣。訴訟也是。
個人事務糾紛的當事人初次接觸律師是比較焦慮的。這個階段,他們的關注點在:我這案子能贏嗎?贏的機率是多少?甚至,能找人嗎?以我自己經驗來說,絕大部分當事人在我梳理了事實、分析法律、建議思路後,對案件能有基礎的法律概念,對案件走勢有合理的預期。
之前也提過,有的事情,法律可以解決,有的是真沒辦法——或者法律不支援(欠錢不想還),或者對方一早挖好了坑等你跳(多環節設計的擔保,但還不至於到套路貸),或者法律關係、各方利益複雜而導致(涉及股權的商事訴訟等)。我也有一些當事人(尤其商業、知產糾紛)出於心理、商業戰略、品牌要求等與原因,即便理解法律很可能不支援他們的訴求,仍要起訴。訴訟是當事人的權利,律師只能從法律上給建議。最終做決定的,還是當事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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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努力做辣媽
只要能設身處境的為受害者辦事,為他們維護正義,尊嚴。完全為他們考慮有利有弊的各種方面分析的,善良的就是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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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滴水之心路行踐
勸人不打官司,一般有幾種情況,一種是沒有訴訟價值,一種是投入與產出的比較,還有的是當事人不適合打官司......但勸人之前要保證兩點,一點是你是所涉案件方面的內行,另一點是你已對案件事充分了解
律師講法律邏輯,而不是以此作為好壞的標準,但勸人不打官司的律師往往是好人,他沒有去考慮收你的代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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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楊橋—長沙
不能太片面的理解律師。
真正優秀的律師是以客戶利益為首,因為糾紛解決有很多方式,律師要做的是選擇最有利於當事人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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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歐陽88472
吃了原告吃被告!律師的本質工作。
打官司,有利於律師。
人活著,想自由、和諧、公平,那是不可能的。
回覆列表
當前經濟結構調整,社會深刻變革,各種矛盾糾紛多發,透過訴訟解決糾紛,只是多種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一個。
其他的糾紛解決手段,比如調解,比如仲裁,比如行政裁決,最後才是訴訟。
訴訟的特點:
一是依法規範,講究程式性。各種訴訟都有相應的程式法,限定其規定的步驟,因此選擇訴訟,就得按照規定程式進行。
二是訴訟具有風險性。古代擊鼓訴訟,先得挨二十板子,然後再受理你的案子。現在打官司得交訴訟費,如果贏了自然好,贏不了訴訟費也沒了。
三是結果具有強制性。訴訟的結果,也就是法院的判決各方必須執行,如果不執行,會受到相應的制裁,因此提起訴訟,必須考慮後果。
綜上,不是所有糾紛都適合打官司。
負責任的律師肯定會從法律角度進行斟酌,為您提出合理化、專業化的建議,這就是好律師;看錢眼開的律師,不論事大事小,都慫恿你打官司,這樣他可以收代理費啊,不管結果輸贏,他都有錢。
因此,在當今高度商業化的時代,一定要尊重、感激、信賴那個建議你不打官司的律師,他是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