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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名稱還能自己變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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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智習
其實,我們稍想一下就知道這個問題的本意就是:假設法制可以無比健全,那麼就能完全遏制罪惡的發生,那麼道德就顯得不必要了。
罪惡之源——自由動物相殘的行為並不罕見,但是都沒有哪個物種像人類這樣花樣百出。
作惡多端這個詞真的是人類專用。
人類的惡行其實也根源於人類本身,人類與其他物種相比,具有超強的自我意識,這就是思想的自由,自由也正是罪惡之源。
思想自由的結果就是敢想敢幹,因此,人類有很多超出生存需要的貪慾和暴行。
人給自己戴的緊箍咒——道德和法律人類同時也意識到,在沒有外部危險的情況下,這種種族內部的爭鬥也對每個人的生存造成威脅,所以必須要有秩序。否則,每個人都整日不得安寧,無時無刻不生活在焦慮和恐懼之中。
打獵的時候,背後暗戀你老婆的龜孫子趁機給了你一梭鏢。
安全打獵回來,發現老婆和家當已經被隔壁老王捲走了。
你晚上正睡得高興,脖子被隔壁洞穴的小張抹了。
最終,人類意識到放任這些行為對大家都不好,為了大家都能睡個好覺,必須要約束一下自己的行為。因此,道德就這樣產生了。
道德是一種鬆散的約束,主要靠自覺,作用在預防。所以道德的預防作用不生效的時候,就需要有懲戒手段。
這樣,就產生了法律。
所以說,法律是守護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
有一道完美防線就夠了?我們假設題主的假設是成立的,也就是說因為有完美的法律體制,人人都不敢作惡。
在這種情況下,道德可以被丟棄了?
請記住一個原則:自願比被強迫舒服。
如果沒有道德的存在,人會活得很不舒服。
因為沒有道德存在,你在街上每看到一個貌美女子,就會心生邪念,然後因為對法律的畏懼,不得不控制自己的行為。
因為沒有道德存在,你每看到一個自己想要的東西,就想據為己有,然後因為對法律的畏懼,不得不控制自己的行為。
這就是說,每一次慾望的激發,都是一次折磨。你想想看,這樣的日子會不會讓人發瘋。
如果有道德作為第一道防線就好辦了,你不僅會約束自己,而且還會自我肯定——嗯,我不是一個禽獸,我是一個知書達禮之人。這樣,大家才會過得開心。
道德讓人自願選擇不作惡,法律強迫人不作惡。自願比被強迫舒服。
對宏觀的社會來說,僅保留健全的法制就可以保證良好的結果。
但是對個人來說,道德是自我肯定的一個基礎。
人類已經走進了文明,就不能再變成野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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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凡夫孺子牛
法制社會狀態下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從其內涵上理解,法律是由國家制定並強制執行,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意願和根本利益。而道德是人們約定俗成的行為規範,需要的是根植於內心深處的修養和良好的品質!中國是發展中國家,雖說法律在逐步健全與完善,但也有法律管不到的地方。比如拾金問題、助老敬老問題等等。所以中華幾千年來優秀的文化傳承仍須代代相傳,薪火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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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無職無權又無能
法制是法制,道德是道德。分開來風馬牛不相通,當然融入到某些領域也有互相牽制的瓜葛。
首先法制再健全,他不能完全約來人的道德。所以有無理無據還能打贏官司,所以有打贏了官司仍無法拿回自己的財產,這裡面就是法制再健全的,但他是死板的冰冷的無情的,受人的思想感情善惡來左右支配的影響較大。
而道德是人的單獨不受支配的內心情感,有人性善,有人性惡。性惡之人搶、奪、殺,道德可以約束,卻不能阻止發生。而發生之後,又必須有法制來制裁,懲罰。所以人們要求以法制來體現公平公正。
而法制上的公平公正,又由人來裁決。人是感情群居動物,由人來裁決法制上的公平公正,又因個體善惡情感,道德情懷產生認知差異。
所以說法制再健全還是要道德品質來約束社會的某些公德良序。而道德風氣再好,人心也是複雜多變的,必須健全的法制來打擊,違法犯罪,作奸犯科,為虎作倀等。
說來說去,又說糊塗了,說法制與道德沒關係,似乎又是緊密相連,相輔相成的。
回覆列表
我個人認為這個問題本身是個偽命題。因為事實上法制健全的社會是不存在的。換句話說不存在絕對健全的法律,只有相對完善的法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其法律的完善程度都是相對的。任何國家都沒有自信稱本國法律體系已經達到完美無缺的程度。
究其主要原因,首先需要了解法制與法治主義到底是什麼?法制到底對我們有什麼用?我們為什麼需要法制?(不會很羅嗦...)我會盡量使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表達。
第一,法制與法治主義到底是什麼?
用簡單的一句話來講,法治主義就是以法律為準則治理國家和人民。
國家依法限制人民的部分自由和權力並且向人民附加應盡的義務,那麼此時國家依據的法律必須由人民推舉的代表所組成的團體來制定其內容。並且以此為依據限定行政作用和司法作用。這樣才可以確保人民的自由和權力能夠得到保障;建立法制的安定性以及保障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對守法的可預測性。這也是法治主義的基本原則。
我們看歷史劇的時候偶爾會在劇中聽到這麼一句話,就是“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法治主義理論的起源也跟這句話差不多。在13世紀的英國是以判例法為中心的普通法相對發展較完善,當時在英國的主流思想已經發展到認為普通法的適用範圍甚至包括了英國國王。也就是說連國王都有可能依據普通法受到處罰。先不論其可行性問題和歷史背景,單論其主流思潮的出現和發展以及對後世的影響的層面來看,意義是非常大的。
如果從法治主義的擴充性概念考慮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形式的,一種是實質的。介於有幾次網友說我的一些文章是臭顯擺、堆砌概念等。因此本文通篇”大白話“。(儘量)
形式上的法治主義只需要理解為字面上的法治主義即可。表面上來看,提倡法治主義代表著國家在依法運作過程中,人民的權力和自由有可能限制性的得到保障。這確實是事實,但並不是絕對的。因為形式上的法治主義屬於盲目的法治主義。也就是說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之下國家可以對人民做任何事情。為國家武力提供了的合理化依據。顯然合理但是不合情。
而實質性的法治主義就比較注重實質性問題,從立法機構到法律的基本原則都細緻的歸納和總結。就拿立法機構來說,實質性的法治主義要求立法機構要完全脫離國家的權力集團。並且立法過程中,法律的範圍不能超出國家憲法的範圍,也不能違背憲法。其次是要確保法治行政,也就是任何行政都要依據法律規定執行。再有就是形式上的法治主義提到的確保人民的自由和權力這一項,在實質性的法治主義裡又追加一項就是如果人民的自由和權力已經受到侵害,想要解決這種問題必須將司法機關與國家的權力集團完全分離才能做到司法獨立。司法獨立可以更加公正的處理這類問題。至於一些法律的基本原則比如一事不再理、比例原則等等也都是實質性的法治主義裡提出的。也都是為了確保人民的權益不受到侵害。
第二,法制到底對我們有什麼用?我們為什麼需要法制?
上面提到過法治主義可以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力。這是相對國家來說的。就是個人對國家的情況下。那麼我們知道的法律也不僅僅只有這麼點兒能耐。其實從國家垂直向下的命令型法律我們叫做公法。也就是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法律。比如憲法、刑法、行政法。除了公法以外還有私法和社會法的區分。私法主要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法律。屬於平行關係的法律。就像民法一樣,雖說在強制性上就不及公法的執行。但是確保了國家不會介入干涉。
以公法來舉例:刑法中規定了故意殺人罪的構成條件。即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以及成立要件等等。我們都知道其實殺人嘛,即使沒有刑法上的規定人們同樣是不會認同和接受殺人行為的。但是假設國家沒有相關法律制度,一個人A殺了另一個人B。且這兩個人沒有仇怨。那人們會怎樣看待A? 殺人償命唄!但是A一直在喊冤,會不會有人願意替他伸冤呢?如何伸冤?其實真相是A並沒有故意殺死B,而是中了B的仇家C的圈套誤殺了B。A的誤殺和故意殺人罪的差距很大,但是殺人償命一說也的確沒有一個量刑的標準。越寫越發現自己不太擅長講故事...簡單一點兒解釋就是制定一套科學系統的規則,詳細的將個案進行分析,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執行司法程式。以確保個人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得到保障。
其實我看過一部分網友強調法律只是保護有錢、有權的。不是保護老百姓的。我想說在形式上的法治主義裡確實會出現這種情況。但是不代表現在中國就是形式上的法治主義。部分網友的這種思想主要還是基於對法律瞭解的不夠。殺人償命的年代現在只能在影視劇或者書本里看到了。法律制定了一套全國上上下下都要遵守的規則,但是很多人還是遵循著自己的規則做事。主要原因也可以從客觀因素和主管因素兩個方面看。客觀因素就是周邊環境和自身狀況因素。主觀因素就是本人對於司法程式以及整體司法機關的不信任和不瞭解。但是我們為什麼一定需要法制呢?設想一下,你出於報復和保護家人的心理襲擊了正在傷害你家人的人。你遵循的是你自己做事的原則。但是對方可能是因為受到你家人過分的言語暴力和人格羞辱致使自己一時怒火攻心出手傷人的。這對於他來說可能也是自己的原則以及底線。其實按部分網友所謂的道理來講,你的襲擊行為是出於保護家人,因此是不得已的情況下做出了對的選擇。但是你的襲擊也的確讓對方的傷害加重了。那麼對方是否也可以找來家人跟你比劃比劃?如果這次你吃虧了你是否會就此罷休?還是再來個反擊奪回一分才甘心呢?這來來回回的是不是要打到一方認慫才能結束呢?可是誰都不想認慫啊。古代的世仇就是這麼來的吧。法律是解決現代社會矛盾和糾紛最有效最合理的方法。更是現代文明的一種體現。
綜合以上的解釋,我們來想一想為什麼沒有完美無缺的法制社會。
首先,社會在不斷髮展和進步,科技也在不斷創新。國家無法預測到未來將會出現的所有可能發生的問題。
其次,現代社會中包含著各個不同的階層,不同的階層有著不同的需求。不同的需求之間有時可能會產生矛盾和衝突。法律無法做到讓所有階層同時獲得滿足。即便是國家與人民之間也會在特定的情況下產生特殊矛盾。道理同上。即便是上帝也不可能讓全世界人同時得到幸福。因為個人與個人之間也會產生利益衝突。除非人類的道德意識已經達到了另一種境界。類似烏托邦吧...
最後我想說一下我個人對於相對完善的法治社會的觀點。
人們常拿法制社會,法治國家來評價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我們在大街上也會經常看到類似”不亂闖紅燈,做文明市民“(具體忘記了)大概是這個意思。其實如果一味的把道德銜接到法律上,也未必是好事。為什麼?因為我認為在國內的普法力度還遠遠不夠。大部分人不理解或根本不知道法律的性質和內容。在這種情況下把法律和道德綁在一起,很多人混淆兩者的概念和內容。只是知道字面上兩者的區別。比如上面的那段話意思就是遵守交通秩序,做文明市民。其中的闖紅燈就是違法行為。後一句如果說不文明或不做文明有可能屬於道德問題。其實這是個不起眼的小問題,但是在對法律和道德的界限不明確的部分人眼中這可能就會起到誤導作用。
上面也提到過很多人說法律靠不住,強調法律只是保護有錢、有權人的。不是保護老百姓的。我們不能否認有一部分人經不起考驗,權力將其腐化。但是不能因為社會存在著極個別的“淪陷者”就認為整個法律體系都是歪的。那些總是喜歡把“法律靠不住啊”,“法治其實就是人治啊”等等這類話掛在嘴上或喜歡發到網上的人,也許他的家裡一本法律相關書籍也沒有。所以如果想證明法律真的沒有用,可以給我留言。但是請透過實證分析說明你的論點。
因為法律不是完美無缺的,所以法律不是萬能的。世上有很多事情是法律解決不了的。這時能夠讓你保持理智判斷的可能就是你的道德。人類這個物種本來也是不完整的,因此其行為受外界因素影響而改變也是由於人類物種本質上的懦弱。正視自我才能更有效的保護自己以及身邊的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