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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陳世峰被判20年,原來有些人真的禽獸不如! “江歌案”終於在12月20號落幕了,江歌母親在法庭上曾三次落淚。 為了能讓陳世峰被判死刑,江秋蓮可以說動用了所有方法。 還在網上發起判陳世峰死刑的請願簽名活動,透過網路、現場募集等方式,歷時92天共徵集4516025人的簽名支援。 但還是沒用,最終只判了20年,而且在這20年裡,如果陳世峰表現好的話,還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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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顏二哥有言23

    江歌案殺人兇手陳世峰在日本被判二十年監禁,確實太輕!

    然而,儘管日本的法典中有很多情況下可以判死刑。但是,普通殺人犯基本上最終都難以判死刑,並且在服了大部分刑期後,因表現好或健康原因等,還可以獲得提前釋放。加上判死刑除了需要法官判,也必須要獲得日本最高司法長官的簽字,而大部分的是不籤的。除非是對於那些連環殺手,殺了很多人的惡性殺手。比如說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發生的邪教奧姆真理教沙林毒氣襲擊地鐵事件。造成十三個人死亡,超過五千人受傷。日本檢方以死刑罪起訴了十四人。最後只有兩人被判死刑,四人判了無期徒刑,其餘人判了輕重不等的有期徒刑。由此可見,日本對判死刑的要求相對很高。

    江歌案的兇手陳世峰被判了二十年,在大家看來確實量刑過輕。然而,他畢竟是在日本犯罪,只能按當地法律來懲罰。無論受害者的家人如何做也起不來了大的作用。這是一個很無奈的結果。我們大家能做的只是對兇手表示心中的憤慨,對死者表示哀悼和祈禱。

    如下是日本法典中可以判死刑罪的大致條款:

    日本現行刑法典有12個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刑,即對如下犯罪可以適用死刑:(1)內亂罪(第77條第1款);(2)誘致外患罪(第81條);(3)援助外患罪(第82條);(4)對現住建築物等放火罪(第108條);(5)爆炸罪(第117條);(6)浸害現住建築物等罪(第119條);(7)顛覆列車等致死罪(第126條第3款);(8)威脅交通罪的結果加重犯(第127條);(9)水道投毒致死罪(第146條);(10)殺人罪(第199條);(11)強盜致死罪(第240條);(12)強盜強姦致死罪(第241條)。另外,特別法有4個條文規定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死刑,即對如下幾種犯罪可以適用死刑:(1)使用爆炸物罪(《取締爆炸物罰則》第1條);(2)決鬥致死罪(《有關決鬥的法律》第3條);(3)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有關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條);(4)使航空器墜落致死罪(《有關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條第3款);(5)殺害人質罪(《有關處罰劫持人質等行為的法律》第4條)。 在上述法條中,只有刑法典第81條對誘致外患罪所規定的死刑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對其他犯罪所規定的死刑都只是可以選擇適用的刑罰。此外,根據日本《少年法》第51條的規定,對犯罪時未滿18歲的人,不得判處死刑。還有必要一提的是,日本改正刑法草案雖然也保留有死刑,但減少了可以適用死刑的犯罪的範圍,僅限於內亂罪的主謀者(第117條)、誘致外患罪(第122條)、援助外患罪(第123條)、爆炸物爆炸致死罪(第170條第2項)、殺人罪(第255條)、強盜殺人罪(第328條)以及強盜強姦致死罪(第329條第2項)。

  • 2 # 水軍們舉頭三尺有神明

    覺得沒有什麼必要再炒作,罪刑適用,一定要剝奪罪犯生命權的這些人有時什麼心理?一邊現在道德的制高點,事實上反觀自己還不是個道德婊,我不覺得日本法律有問題,沒有死刑的西方國家還有很多,難道就可以說人家法律有問題?

  • 3 # 羅召均律師

    這個案件適用的是日本的法律來裁判,檢索了一下日本的法律規定,如下圖:殺人罪,日本的量刑是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及死刑,本案中陳世鋒的罪行根據日本的法律規定已經是很重的刑罰了。這個也是刑期也是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刑期。所以這個案件拋開其他網路暴力情況,個人覺得應該算是罪刑一致了!

    近年來,日本每年執行死刑的案件很少,幾乎以個計。國際社會上現在也會慎用死刑,但是刑期可能會更長,有些國家有上百年刑期的處罰,哪怕是最終減刑,下半輩子也會在監獄裡度過。

    此外,我想再提及一點:輿論左右司法這種事情,不要以為在中國可以這麼幹就是合法的,有人竟還試圖以這種方式干預他國的司法。網路暴民們認為藥家鑫就該死,但這個案件將會成為中國司法界一個里程碑式的汙點。

    每一個案件都交由網民來裁判,還需要法官、檢察官、律師、公安等專業人員來幹嘛?辛普森應該慶幸他是美華人,如果在中國,按照網民的邏輯,估計被槍斃八回也不夠!

  • 4 # 溫柔的狼25192681

    這不是愚蠢嗎!殺人者,謀殺者,他意識中就覺得某些人該殺,所以,動手去殺,從他的主管意識中,他的行為是正義的,所以,也沒什麼後悔的!法律,就是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的強制性規定個強制懲罰以達到懲戒世人的目的?!殺人犯為什麼殺人幾時殺人採用什麼手段殺人。別人無從知曉更無法防範,法律來源於社會道德個風訴,不同國家,法律不同,別的國家有權說三道四嗎!死者已死,殺人者收到懲罰!就是悲劇,也只能如此收場,活著的人路更長事更多,何必沉迷和喋喋不休的報復整個社會和別的無辜者,

  • 5 # 創業工坊

    日本判死刑很難,日本的司法是獨立的,所以這就意味著,不光是從政治權力上獨立,也獨立於大眾輿論。根據日本刑法199條的規定就是殺人罪處刑標準只有三種:死刑、無期、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日本法律不同檔次的殺人罪對應不同檔次的刑罰,結果就是按照陳世峰這個情節最高只能判到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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