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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睡覺嘍摸

    刑法中的犯罪行為有三個特性均需具備:有體性(排除思想犯罪)、有意性(排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身反射性動作、睡夢中的行為)、有害性(排除迷信犯、絕對不能犯)。 樓主的意思不太明白。我就胡亂講兩句吧。有關語言方面的犯罪如煽動類的犯罪呀、誣告陷害罪呀、教唆犯呀、司法證據制度中的妨害作證罪、包庇罪等相關罪名。 刑法中的犯罪按對犯罪性質的基本認識,可分為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涉及倫理與法律的關係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倫理與法律是統一的,凡是違反法律的,均是違反倫理的,反之則不然。如殺人放火構成犯罪是進入文明時代以來業已形成的普遍觀念,在世界範圍內得到普遍認同,涉及到倫理道德問題,明顯傷害善良人的感情,是自然犯的典型代表。而法定犯是“自然犯”的對稱,又稱“行政犯”。並非當然具有侵害社會秩序的性質,大都為適應形勢的需要,或者為貫徹行政措施的需要,而特別規定的犯罪。法定犯本身並非當然具有反社會性與反道義性,只是由於違反行政法規的規定才構成犯罪,故又稱行政犯。如破壞計算機系統罪,對人類的情感傷害較少。 極端野蠻、殘忍的行為所謂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表現在行為人在實施傷害他人身體行為之前,具有致他人身體傷殘的主觀故意;在實施傷害過程中產生致他人身體傷殘的故意或者客觀上有行為表現。另外,是被害人因受到傷害而失去反抗能力之後,行為人產生致殘甚至死亡的主觀故意或者行為表現。首先是在行為人實施傷害前,具有致人殘疾的故意,如挖他人眼睛致人失明,割他人耳、鼻;砍他人手足,剜去他人膝蓋骨,挑斷他人腳筋致人癱疾或者使用硫酸等腐蝕性極強的溶液毀人容貌以及電擊、燒燙他人要害部位等,也包括利用毒蛇咬傷,有直接因果關係的;也包括在上述行為前具有直接面對受害人語言明示,給受害人以精神上的打擊。如在挖受害人眼睛或割他人耳鼻前說“挖掉或割了餵狗”等。其次,行為人是在實施傷害行為過程傷害時間過長,多次,甚至十次以上,包括多人同時和分別對一人或者多人的毆打、燒、燙等,對受害者身體折磨和精神催殘;第三是行為人在對受害人身體實施傷害行為後,受害人已失去反抗能力,而行為人又繼續使用其他方法對受害人進行折磨,如往傷口上撒鹽,用菸頭燒燙等,以加重受害人生不如死的痛苦程度。以上三種情形都屬於特別殘忍。

  • 2 # 大唐長安城

    顯而易見的結果,而且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結果。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犯該罪,量刑首先應該從死刑開始,而孫文斌的行為沒有任何正當性,而是屬於極端人格下導致的違法行為,在沒有任何從輕情節下,死有餘辜!所以這樣的判決的正當性經得起考驗。

    另外在當下,疫情嚴重,醫生作為最美逆行者,受到全社會的尊重,對於這樣一起嚴重傷醫案,只有嚴懲才是對醫生最好的安慰,不能讓醫生在抗疫一線傷身又傷心。

    最後,對於傷醫行為,是否應當嚴懲,現在看來應該是沒有爭議的了,必定權利義務相當,對面臨危險挺身而出的群體,法律不額外保護,憑什麼讓人家衝鋒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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