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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設計失誤,導致空調外機位連2p的空調外機都放不進去。想直接把空調懸掛在外牆,物業說影響統一性,存在安全隱患,但是老小區什麼的,直接把空調掛在外牆的多的是,也沒見有人制止,為什麼新修的小區不可以?請問有沒有相關法律條款,這種情況物業有權制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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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彬137208296

    物業服務企業在中國已有三十多年的歷史。最初起源於現代的英國,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從香港引入國內的特區深圳市。主要針對建築物業的維護,對設施裝置的維修保養,對園林綠化的修剪、施肥、打藥除蟲害、澆灌等,對整體和單體建築及路面、園區的衛生清潔,對物業秩序的維護協助安保,對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暖、環衛、消防、通訊等協調通達方便於民。所以,物業管理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至於上述情況,應由當地物業服務監管部門、物價部門監督。一般正規的物業服務企業不會越紅線,亂收費更不可能。服務有償天經地義,物業服務企業屬於第三產業中的服務行業,要為地方或國家繳納稅費,用工支付工資福利,總之,國家有《物業管理服務條例》,地方亦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物服企業,當然,對物業業主亦有權力和義務要求。

  • 2 # 我將與你同行

    這個問題難以回答的。物業就相當於小區裡面的管家,也類似於城管,什麼事兒都可以插手,也可以置之不理。

    小區是業主的家,物業是你請來的幫工,幫你維護小區執行和環境,也看護個別業主的過頭行為。所以物業有兩個功能,一個是服務,一個是管理。當小區業主沒有成立業委會時,業主就是個體和少數人,就往往少了服務,成為被約束和管理的人。因為沒有對等的談話機制,小區的事情物業說了算,一般來說,這其中又分兩種:

    1,物業合同約定的,你難以反抗。物業按合同辦事。

    2,物業合同沒約定的,可以協商處理,這個時候單獨的業主往往被忽視,物業說了算。這種情況確實存在問題的可以組織業主一起,同物業協商或者向居委街道反映。

    在現階段,物業成了一個不請自來的管家,你趕不走的物件,他一般是開發商意志的存在,權力很大,難以約束。

  • 3 # 無者00

    物業不是有權利不讓裝,而是告訴你不能裝,有告知的義務,物業法律和合同義務有比項內容。為啥不讓裝?一,外牆屬於公共區域,業主無權佔用。二,安裝空調外機時,打膨脹螺絲時,一定會破壞外牆外保溫,可能會造成外牆滲水,不一定是本樓層,可能是下一層或者其他層。長期進水造成外牆外保溫脫落,這才是大事。這些方面出現糾紛或者事故,打官司是物業如果有告知、阻止、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等動作,都是由行為業主承擔。但如果物業未完成法定和合同義務,至少付次要責任。所以物業必須阻止安裝。

  • 4 # 城市靈魂見證者

    現在的物業公司主要是針對封閉小區管理而言,他的權力與義務都法律和合同賦予的,要清楚物業公司的權力,就得先知道物業公司服務是什麼?

    物業公司服務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 公共環境衛生的清潔保潔。

    (2) 公共設施裝置的管護、養護。

    (3) 小區公共秩序管理。

    (4) 突發應急搶修的處置和管理。

    (5) 參與社會事務管理。這個通俗點講就是協助公安部門偵破案件,化解糾紛,開展群防群治工作等等社會事務。

    (6) 物業管理範圍內的生態環境管理。這個理解可能有點難,簡單的說就是提供良好的人居環境,對小區綠化、亮化、硬化基礎建設進行管理服務。

    (7) 裝飾裝修管理。

    (8) 建立物業檔案,方便服務於住戶,物業檔案包括物業設計施工圖、物業產權檔案、住戶檔案、電子資訊檔案等。

    物業公司的服務範圍是公共區域的管理,室內的不包含在內,如需物業幫忙應該屬有償服務,還是就是業主們應監督物業公司定期對室外進行四害消殺。清楚了物業公司義務後,那物業公司權力就是一目瞭然了,物業所做的工作都是合同約定的,小區是屬於業主們共同所有,那就應該需要監督物業和參與到管理當中並向物業公司提出改善。還有其它具體細節詳見《物業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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