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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友律師團

    【案例】

    小張與小曹在大學期間就開始交往,兩人家庭情況一般。畢業後兩人很快就結婚了,並找到了滿意的工作,小張生活很勤儉,賺的錢基本都積攢下來了,而小曹因為是某時尚雜誌的編輯,接觸的都是時尚圈的人和全球的時尚名品,以及身邊同事對穿著打扮又都十分在意,開始對物質方面也越來越重視,時常購買奢侈品。

    某日小曹在同事小羅邀請下一起去星光天地一層購物,小羅家境殷實,進了商場就開始瘋狂購物,小曹本想只是看看,但是直到遇見一款心念已久的限量款名包,雖然價格高達十幾萬元,但是在小羅的慫恿下得知此款包在國內僅此一個,果斷的買了下來。小張知道後大發雷霆,拉著小曹去商場退貨,但得知不能退貨,最終小張和小曹因為這個包爭吵的愈演愈烈,鬧到了法庭訴訟離婚。雙方對這款包的歸屬產生了爭議。

    最終,法院調解結案,包歸小曹所有,小曹補償小張六萬元,其餘財產平均分割。

    【律師解讀】

    本案中小張夫妻離婚,那麼對於這款奢侈品包應如何分割呢? 處理這類問題時應考慮這部分奢侈品或貴重物品的來源,除非該專用的貴重物品、奢侈品是一方以其婚前個人財產購置、接受單方贈與或夫妻之間有明確約定歸為一方所有的,否則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樣分配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首先,貴重物品、奢侈品如金飾、手錶、皮包等雖然由一方專用,但是其價值較大,如若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但因為歸為一方專用而使其成為使用該貴重物品或奢侈品一方的個人財產的,對另一方不公平。依照中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是一方的專用生活用品,貴重物品、奢侈品等往往不是日常生活需要使用的,並非生活必須品,無須一定歸屬於一方。此外,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並不是讓夫妻雙方共同使用,只是在離婚分割時該部分財產由專用的一方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這樣可以平衡雙方的利益也可以物盡其用。

  • 2 # 求圖55

    合不合理就不說了!

    不是一家人不進一家門,一個包再貴貴不過家,更貴不過情,你們能為一個包計較,看來也是到頭了,你們切行且珍惜吧!

  • 3 # 山傍水而清

    當然合理啦!從照片上看你這個包非常名貴,是法國著名的品牌:路易威登,如果不是假貨的話,值個幾萬塊錢不成問題。如果這個包是在你們結婚以後買的,這就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你們倆已經離婚了,就不是一家了,家裡的共同財產就要依照法律或是協商分割,我們大家都是合法公民,要知法,守法,所以要按照價值分割。但是從感情的方面來講,這個包屬於你的個人用品,你前夫應該給你。如果他的心胸小到連這樣一個包都容不下的話,那離開他真是太對了。離婚以後擦亮眼睛,別再找這種小肚雞腸的人當丈夫了!結婚,是一種責任,結婚的雙方應該是為了心愛的人能捨棄生命的,他連一個包都捨棄不了,要這樣的丈夫有什麼用!如果你心裡真不痛快,我勸你揹著個包兒多出去溜達溜達,見到水泥牆啊,公共汽車門呀這些尖銳的東西,把這個包往上蹭一蹭,離婚以後,你就把這個包留給他。

  • 4 # 不應挽留1

    別的不說,買這種包就是腦殘,十幾萬的包,奢侈品稅估計在150到200%+,這錢去歐洲玩一趟再買個一樣的包還有富餘。這娘們就是虛榮攀比,別人家境好能買買買,你又沒長個能嫁豪門的臉,比個什麼,背個100萬的包還是個村姑像。

  • 5 # 月亮什麼能變圓

    這麼噁心的男人,買一個這樣的包也值得你小題大做,讓人家怎麼陪你一起過窮日子,這樣的女人不多了,離了你又能找多好的女人,男人心胸開闊點,對一個跟你過窮日子的人,買一次也無所謂,值得為這樣的事離婚嘛,只能說你太無能,而且心胸還小,這樣的男人不要也罷

  • 6 # 秋鴻學長

    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是合理的。如果是你私有的,分割不合理。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資金,生產經營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所以分割屬於合理的。

  • 7 # 創戰紀喜味兒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這個包是你在你倆婚後用你倆的共同財產購買的的話,那這個包你丈夫就有所有權,雖然這個包平時都是你使用,但也就使用權是你專有的。

  • 8 # 邊河靜靜流1

    貧窮限制了我的想象力,一個包包都要十幾萬,確實很貴。我校大多數老師的車也就十多萬,而且在我們這裡,十多萬可以作為買最小房屋的首付款了。

    根據描述這兩位的家庭也不富裕,收入不高,偏偏要盲目攀比。這次是耗盡血本買包包,還要有配套的衣服、裙子、鞋子、頭飾呢?還有下次呢?

    私自動用婚後共同財產,來自貧寒家庭卻未經丈夫同意買的十幾萬的包,被分割是理所當然。

    為這個男子早日離開不切實際、圖慕虛榮的女人慶幸!

  • 9 # 劉輝律師

    看到有的博主認為離婚時名牌包一定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我有不同看法。

    離婚時,根據法律規定,以下這些財產不能分割: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那麼,如何界定名牌包算不算個人的專用物品呢?名牌包的品種和價格是不一樣的,而且包包這類東西一旦使用就貶值了,它和房子不一樣,而且一般都屬於女性專用,怎麼分呢?要分也是給對方折價補償。

    實踐中,很少有男性為了包包要求分割的。名牌包從幾千到幾萬幾十萬都有,這要根據價值而定,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就一定按照個人財產分或不分。如果包的價值很大,對方強烈要求,可能會評估後給對方折價補償。

  • 10 # 高洪旭律師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沒有書面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如果只是普通包包可以認定為女性專用,歸女方所有;但如果涉及到奢侈品,動輒幾萬幾十萬,並非生活必需品,且財產價值較大,男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共有分配並沒有問題。

  • 11 # 陳景軍律師

    中國《婚姻法》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你的包應該屬於你的個人財產,男方無權以共同財產為由分割你的包。

    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收入。3智慧財產權收益。4繼承或贈予的財產。5其他應該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12 # 穎想法律故事會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歷來是雙方爭議最大的焦點。到底哪些財產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哪些不可以,在實踐中的確存在不少歧義。

    我們先來說說通常情況下,哪些財產可以分割。

    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是原則性規定,即,中國以夫妻共同財產制為基本原則。但是,同時,法律又認可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如有特殊約定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那麼,有些財產是屬於個人所有的,不得在離婚時予以分割。

    接下來,我們看看哪些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得分割。詳見《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那麼,在本案中,那隻價格不菲的名牌包到底是否適用此條的規定呢?大家見仁見智。不過,我認為對於男方是否有權分割這個包,需要從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上來分析,以便解決糾紛。

    具體是有關如何適用上述第18條第3款的內容,“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從表面上看,包包是女方專用,貌似和男方無關。但是,這個包是雙方婚後購買,且價格不菲,兼有使用和投資保值的雙重屬性。否則,誰也不會花這麼多錢購買,而且,包包之所以賣這麼貴,其實也是在用限量版、稀缺性、獨一無二的品牌形象等噱頭來吸引消費者為之付出超過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其本質上並非簡單的、普通的生活消耗品。

  • 13 # 維氏星運WAY

    估計離婚跟雙方的消費觀關係很大,這個老公不是要包包,而是拿包包的價值證明自己的主張,估計離婚前沒少為這個包吵架,趁離婚咬半個包下來解氣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上學時,因為上課傳紙條你有過什麼有趣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