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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花雨繽紛朗誦

    首先非常感謝在這裡能為你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帶領你們一起走進這個問題,現在讓我們一起探討一下。

    最初的居喪是指從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時間內,死者家人和親屬在飲食起居等方面表現出的異於平時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時、因地、因民族而各異,並無統一的標準。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學派的先驅(胡適認為即是孔子)才對此產生了特殊的興趣,並將其發展為禮制,其中最大的創造,就是《儀禮·喪服》中所提出的子為父母、妻為夫、臣為君的三年喪期(實際為27個月)。其後直至漢初彙集成的《禮記》一書,又對三年喪期內的守喪行為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衣服、居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標準,如喪期內不得婚嫁,不得娛樂,不得洗澡,不得飲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須居住在簡陋的草棚中,有官職者必須解官居喪,等等。

      這就是宋高宗《起復詔》起始即稱的“三年之喪,古今之通禮也”。但這些理論在未得到統治者首肯之前,還不能落實為強制性的規範。

      因此整個春秋戰國至秦及漢初,除了孔子弟子曾為孔子守喪三年外,並無一例守滿三年者。

      既便是孝子,如齊國晏嬰為其父晏桓子、吳子諸樊為其父吳子乘、刺客聶政為其母,也都是安葬後即結束居喪,時間一般為3個月或百日,稱為“既葬除服”。儒家的三年喪制度還遭到其他學派的抨擊,其中最激烈的就是墨子,見於《墨子·節葬下》篇。

      法制化

      居喪制度作為強制性規範始於漢武帝,但整個兩漢時期的禁約物件限制在王室諸侯範圍內,法律上並未強制居三年喪。

      兩晉時期,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範,晉時對於居喪違制的處罰大多並非出於法律或詔令之依據,而是出於“清議”。

      南北朝時期,居三年喪入於刑律。隋唐時期居喪制度全面法律化,不僅將居喪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條款被列入“十惡”罪中。

      至明清時期,居喪法律有所變革。

      《唐律疏儀》規定:居父母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若忘哀作樂,徒三年;雜戲徒一年。”居期親之喪,“喪制未終,釋服從吉,杖一百。”“父母之喪,法合二十七月,二十五月內是正喪,若釋服求仕,即當不孝,合徒三年;其二十五月外,二十七月內,是‘禫制未除,此中求仕為‘冒哀’合徒一年。”“居父母喪,生子,徒一年。”“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居期喪而嫁娶者杖一百。”“父母之喪,解官居服,而有心貪榮任,詐言餘喪不解者,徒二年半。”大清律規定:“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杖八十。”《清通禮》載:“凡喪三年者,百日剃髮。仕者解任。士子輟考。在喪不飲酒,不食肉,不處內,小入公門,不與吉事。”

    在以上的分享關於這個問題的解答都是個人的意見與建議,我希望我分享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能夠幫助到大家。

  • 2 # 月半小夜曲r

    說法一:父母親去世要在靈堂停放少則七天,多則過“五七”(三十五天)後下葬,下葬後其兒子要住在墓旁守孝三年。防止墓中親人復活,以便及時解救。

    說法二:“十月胎恩重,三生報答輕”。人生下來一般要由父母懷抱兩年才能生活自理。加上在孃胎中的一年,共三年。兒女要報答這三年的懷抱之恩。

  • 3 # 爽爽的大跟班

    孔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中國古代,父母死了是三年之喪,要守孝三年,現在許多朋友還是守這個規矩,手臂上都還戴一塊白布或黑布。上面繡一個“孝“字。也有的朋友工作太忙有變通,三年變三天了。

    這個意思是說:小孩子三歲才能離開父母的懷抱。尤其古時是沒有牛奶的時代,要三年才能單獨走路,離開父母懷抱,後來二十年的養育雖然也去管,但這三年最要緊,就算是朋友吧!這兩個老朋友,這樣照顧了你三年,後來他們死了,這三年的感情,你怎麼去還?所以三年之喪,就是對於父母懷抱了我們三年,把我們撫養長大了的一點點還報。這是天下人類都一樣的;羊有跪乳之恩,鴉有反哺之情,動物亦是如此。

    曾子根據孔子所述的中國文化,著了《孝經》,為十三經之一。在《孝經》中孝敬父母還是小孝,大孝者為大孝於天下,看天下的老百姓都如自己的父母一樣,這是中國政治哲學的大原則。為政的人,把老百姓視如自己父母一樣孝,改一個名字就是忠。所以從事政治的人,要有孝天下人之心。以這個道德的基礎,出來從事政治,這是中國政治哲學的基本重點,也即《孝經》的基本重點。

    要在父母生前多盡孝心,否則就會遇到”子欲養而親不待的”令人後悔的情形了。

  • 4 # 覺悟興時態

    【子曰: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

    這提到我們中國的古禮,這個制度,現在改變得很厲害了,歷史時代到底挽不回的,我們不要去管現代的情形了。孔子當時,是比較保守的,極力主張維持孝道,父母死生之間的大事,應該依照古禮。

    中國古代,父母死了是三年之喪,要守孝三年,我們在幾十年前,至少在來臺灣以前,在大陸上時,許多朋友還是守這個規矩,手臂上都還戴一塊白布或黑布。現在是沒有了,三年變三天了。在守喪時期稱制中,在名片上面,名字旁邊都要加印一個較小的“制”字,表示在守喪。

    在古代更嚴重,研究中國古代政治制度,所謂聖朝以孝治天下,做官的人,不管文官武官,也不管官做多大,碰到父母之喪,如果不馬上請假還鄉,那是不對的,監察御史馬上提出彈劾,可以處分到永不錄用的程度,是很嚴重的。

    不過有一點例外,以武將來說,他正在前方作戰,假使父母死了,仍然要向朝廷請假還鄉,皇帝可以下詔書,著他移孝作忠,予以慰留,這才可以不還鄉。在戲劇裡可以看到,有的戲裡武將穿半邊白袍的,就表示他是戴孝上陣,那都是皇帝特殊的慰留,國家非要這個人不可;有些是他還鄉守孝以後,喪服未滿,皇帝下命特別起用,名為“起復”。而起復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退休以後再起用,一種是還鄉守制的人起用。古代這種政治制度,實在也有它的好處。一個人從政久了以後,離開民間太久了,對民間的情形都不知道,回鄉以後,杜門思過,也不準宴客,對地方官吏都不得接觸,可以深入到民間。這是中國古禮,這種社會風氣、政治制度的改變,還只是近幾十年來的事。

    古代連皇帝也要守喪三年。譬如說喪期中是不準結婚的,年輕皇帝登位前若要結婚,除非由皇太后下命令才可以。在唐代、宋代、明代、清代都有,老皇帝一死,新皇帝沒有就位以前,喪事沒有釋出,先辦婚事,第二天再發喪,否則就違犯禮制。這種古禮連皇帝都要遵守,這是中國文化的精神。

    孔子說,父母死了,你認為過了一年就可以去聽歌跳舞了,你覺得心裡安嗎?你心安,你就照你的辦法去做吧!並沒有人勉強你,你就是過了三天就跳舞也可以,只要你心安。喪禮並不靠規定的,要每個人發乎內心的,古代文化是根據內心來,不是法律規定的。一個君子,父母死了居喪,內心思念的悲愁,吃飯都沒有味道,聽到音樂也不快樂,睡覺都睡不好,所以三年之中,沒有禮樂。下面孔子說的,就是中國文化三年之喪的道理了。

    他說,小孩子三歲才能離開父母的懷抱。尤其古時是沒有牛奶的時代,要三年才能單獨走路,離開父母懷抱,後來二十年的養育且不去管,這三年最要緊,就算是朋友吧!這兩個老朋友,這樣照顧了你三年,後來他們死了,這三年的感情,你怎麼去還?所以三年之喪,就是對於父母懷抱了我們三年,把我們撫養長大了的一點點還報。這是天下人類都一樣的,而主張改為一年,像這樣沒有三年懷念父母的心情,一如父母懷抱撫養我們三年的心情。如改為一年,可以說天下沒有一個孝子,天下任何一個父母,在自己孩子三歲以內的時候,那種慈愛、辛勞,照顧是無微不至。所以中國文化,定父母之喪為三年,就是還報這個慈愛,這僅是最起碼的回報,事實上父母的慈愛,並不止此,在孩子三歲以後長大了,還一直要照顧到二十多歲。

    所以這就看到金聖嘆這個調皮的文人所說的話,有最高的道理。現在我們拿他的意思,說說他寫給兒子的信:我和你是朋友,最初你也沒有指定要我作你的父親,我也沒有指定要你作我的兒子,大家是撞來的,因為是撞來的所以彼此之間,沒有交情可談。但是話得說回來,這個老頭子(指他自己)和這個老太太(指他的妻子),從替你揩大便小便開始,照顧了你二十年。這二十年,你去社會上找找看,還有沒有比這兩個老朋友更好的朋友?我們現在不要求你孝不孝,這些都是空話,只要求你把這兩個老朋友照顧你二十年的感情,也同樣照顧這兩個老朋友二十年,就夠了。這是金聖嘆的遊戲文章,也說明了孝道的真正哲學,所以中國講孝,就是愛的回報。

  • 5 # 矯滴滴的樣子

    出至論語:《論語,陽貨》裡有一段孔子和學生宰予的對話

    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谷既沒,新谷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女安乎?曰:安。女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為也。今女安,則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

    古代下至百姓,上至皇帝,都要守孝三年,在喪期中,皇帝是不可以結婚的,除非皇太后下命令才可以。所以這種古禮,也代表著中國文化的一種精神。

    宰予現在就提出來問題問老師,這個守孝三年的古禮,從上古到現在,已經很古老了。一個人三年什麼都不能幹,結果禮了、樂了等等什麼都壞了,像稻穀一樣,舊的割掉了,新的又長起來了,鑽燧改火,時代也變了,我覺得守孝一年就夠了。

    孔子說,父母死了,你認為過了一年,就可以吃喝享受,穿好的玩好的,你覺得你心安嗎?宰予說,我心安呀!孔子說,你要心安,那你就照你說的辦吧!愛玩什麼就玩什麼去吧!喪禮是要靠發心的,而不是靠法律規定。你也不必提倡改為一年,你願意別人還不願意改呢,都是個人自己的事你就別管了。宰予就出去了。

    於是孔子告訴其他學生們,一個君子,父母死了,內心憂愁思念,飯都吃不下去,聽音樂都沒意思,睡覺都睡不香,所以三年沒有禮樂。宰予這小子,竟然說自己心安!真的是太沒有良心了。

    然後孔子就開始講守孝三年的道理了。他說,小孩子三歲才能離開父母的懷抱,才能獨自走路,這三年是父母最辛苦的時候,對孩子悉心照料,無微不至,再別說後來還要再養育你二十來年。就算是朋友,他們照顧了你三年,他們死後,這個恩情你能不應該還嗎?所以守孝三年,就是對父母開始養育我們三年的一點點回報。

  • 6 # 隨便看認真說

    三年是一個概略的說法,實際是農曆月的27個月,大約等於三年,所以常說“守孝三年”。這一做法始於春秋戰國,發端可追溯至孔子。

    《論語》裡有一段孔子和學生宰予(就是朽木不可雕也故事中的那位主角)的對話,對孝的道理講的非常透徹,我們先看原文:“宰我問:三年之喪,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為禮,禮必壞,三年不為樂,樂必崩,舊谷既沒,新谷既升,鑽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錦,於女安乎?曰:安。女安則為之。夫君子之居喪,食旨不甘,聞樂不樂,居處不安,故不為也。今女安,則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夫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予也,有三年之愛於其父母乎?”

    大概意思就是說:宰予問我,這個守孝三年的古禮,從上古到現在,已經很古老了。一個人三年什麼都不能幹,結果禮了、樂了等等什麼都壞了,像稻穀一樣,舊的割掉了,新的又長起來了,鑽燧改火,時代也變了,我覺得守孝一年就夠了。孔子回答說,父母死了,你認為過了一年,就可以吃喝享受,穿好的玩好的,你覺得你心安嗎?宰予說,我心安呀!孔子說,你要心安,那你就照你說的辦吧!愛玩什麼就玩什麼去吧!喪禮是要靠發心的,而不是靠法律規定。你也不必提倡改為一年,你願意別人還不願意改呢,都是個人自己的事你就別管了。宰予就出去了。之後,孔子講出了守孝三年的原因,他說,小孩子三歲才能離開父母的懷抱,才能獨自走路,這三年是父母最辛苦的時候,對孩子悉心照料,無微不至,再別說後來還要再養育你二十來年。就算是朋友,他們照顧了你三年,他們死後,這個恩情你能不應該還嗎?所以守孝三年,就是對父母開始養育我們三年的一點點回報。現在宰予說三年之喪改為一年,那麼我們父母撫養我們的時候,也改為一年行不行?生下來養一年就不管了,你能活下來嗎?別說三年了,事實上父母的慈愛並不止於此,孩子三歲以後,一般還要照料到二十多歲,你說這個恩情,守孝一年,你還有良心嗎?

    守孝的本質就是憑弔先人、寄託哀思。孔子這樣說了,也是這樣做的。之後,孔子的弟子是這樣做的,再加上漢武帝“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影響,使得守孝成為了“孝道”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成為了中華民族的傳統被一代代延續了下來。

    當今社會,生活節奏越來越快,守孝三年很不現實,所以也就沒有古代那樣嚴格遵循27個月的標準,但遇到喪事之後的“守孝”卻有了其它代替的方式,這些就不是這個問題所要回答的了。

  • 7 # 張老師說寫字

    這個規矩,實際上是從《孔子》裡頭來的,它不是孔子嚴格要求大家這麼做,而是,因為漢朝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開始,後人就從孔子對弟子的要求中找,再後來就把這東西放大了。特別推崇孝道,其實從漢朝開始一直都是這樣。孔子當時說:“子生三年,然後免於父母之懷。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這是論語當中的話,孩子出生三年之後,父母可以不抱在手裡了,可以離開父母,自己走路了。所以,當父老去後,我們對於父母的感情無以報答,所以守孝三年也是對父母懷抱我們三年養育之恩的一點點回報。

    “三年之喪,天下之通喪也。”實際上,這句話看出,不僅僅是老百姓要守孝三年,就連當時的皇帝遇到父母喪事時,也是三年不能有任何娛樂活動,如果皇上正巧要結婚,也要先按下父母喪事,再舉行婚禮。

    學識淺薄,望請見諒!

  • 8 # 歲月789

    最初的居喪是指從死亡到安葬的一段時間內,死者家人和親屬在飲食起居等方面表現出的異於平時的行為,這種行為是為了表達生者心情之哀痛,又因人、因時、因地、因民族而各異,並無統一的標準。直至春秋末期,儒家學派的先驅(胡適認為即是孔子)才對此產生了特殊的興趣,並將其發展為禮制,其中最大的創造,就是《儀禮·喪服》中所提出的子為父母、妻為夫、臣為君的三年喪期(實際為27個月)。其後直至漢初彙集成的《禮記》一書,又對三年喪期內的守喪行為在容體、聲音、言語、飲食、衣服、居處等方面提出了具體的標準,如喪期內不得婚嫁,不得娛樂,不得洗澡,不得飲酒食肉,夫妻不能同房,必須居住在簡陋的草棚中,有官職者必須解官居喪,等等。

    這就是宋高宗《起復詔》起始即稱的“三年之喪,古今之通禮也”。但這些理論在未得到統治者首肯之前,還不能落實為強制性的規範。

    因此整個春秋戰國至秦及漢初,除了孔子弟子曾為孔子守喪三年外,並無一例守滿三年者。

    居喪制度作為強制性規範始於漢武帝,但整個兩漢時期的禁約物件限制在王室諸侯範圍內,法律上並未強制居三年喪。

    兩晉時期,三年喪與期親喪已成為官吏的強制性行政規範,晉時對於居喪違制的處罰大多並非出於法律或詔令之依據,而是出於“清議”。

    南北朝時期,居三年喪入於刑律。隋唐時期居喪制度全面法律化,不僅將居喪制度全面入律,而且其中相當一部分條款被列入“十惡”罪中。

    至明清時期,居喪法律有所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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