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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嗨玩手機

    這個問題是一個設想問題。提的非常冷門也很有趣,所以我願意回答一下。

    和你分享一下我童年時的一個事情吧,小學時期我是在老家農村上學,我的老家在山區,那個時候山區野蛇特別多,有些同學就拿這個小蛇玩兒,還有泥鰍也比較多,有些同學裝了一罐泥鰍到學校玩,最後這兩名同學都被開除了。這都是我親身經歷的事情,所以當你問到這個事情,我就想起這兩件事了。

    人和大自然要和諧相處,貓狗這些首先和人類的關係比其他動物更親近一些,經常是作為寵物在各個家庭裡存在,對人類也比較忠心,給人類帶來無窮的歡樂。所以我們有責任保護他們,不能傷害他們。

    另外一個方面對待小動物都沒有愛心,那麼對待人又如何呢?這個人如果沒有愛心,別人又怎麼會相信他與他合作呢?一個學生如果沒有愛心學習會好嗎?同學會和他交朋友嗎?我想不會吧。

    你說的這種情況,現在在學校應該是不太可能發生的,因為學校肯定是禁止帶寵物上學的。如果是因為意外,比如說騎車碰到了一隻小寵物。現在有寵物醫院,有獸醫及時送醫,在這個期間不管最終救得下來救不下來,你採取了努力,大家看到了你的行動,就不會對你嚴加呵斥了,輿論也不會指向你了。事後你也不會因為逃避責任而感到羞愧。

  • 2 # 席子洛

    可以釋出影片文章或者是公開廣播道歉,要知道知錯能改還是好孩子,取得大家的認可,原諒。路走錯了一次是可以改的,如果走錯很多次。那麼信任就會慢慢的缺失。善良的人總會有的,相信這個世界是有愛的世界,加油,你可以的。

  • 3 # 惠民百招

    殺了一隻貓就勸退你?我去,你上的什麼學校?

    學校一般以教育為主,頂多口頭教育一下,然後暗中觀察你心理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學校還會花錢請人對你進行心理疏導。

    解決辦法:

    1寫檢討書,扒拉一大堆,中心思想我錯了,不改虐待動物,我改正。

    3如果你父母認識學校某老師,讓他出面說一下情

    4(這種方法不到萬不得已別去做!)

    到教育局去求救。國家政策上是以人為本,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你會得到幫助的

  • 4 # 鑰匙i

    這個是心理問題,一般殺貓是周圍沒有人,偷偷進行。只有當事人虐殺後到處炫耀,事態擴大後才會被學校勸退。

    從其他家長角度來看:

    我不知道年輕一點的人是怎麼看待這種人的,我確實害怕,非常害怕。這樣一個人,在學校裡,和一大群未成年人相處,令我如坐針氈。如果是寄宿學校,簡直是不定時炸彈。絕大部分正常的家長,都會害怕這種人。我會選擇和其他家長聯手,向校方施壓,讓他離開學校。

    他父母應該帶他去看心理醫生,實際上,問題已經比較嚴重了。一個不安定的帶著刀具會冷靜殺掉一隻貓事後還談維權的未成年人,和其他幾百個上千個懵懵懂懂,只知道讀書、談戀愛、和父母要錢、慪氣的未成年人,我們當然選擇給校方施壓,去除這個不安定分子。

    有人會說小題大做,一隻貓就讓他退學,有句話是這樣講的,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

    殺死母親不到10天,湖南沅江12歲的吳某康,因為未達承擔刑事責任年齡被公安機關釋放。

    滾燙的山芋在不同的大手之間傳來傳去。學校回不去,為人父母,誰願意讓孩子和 “殺人兇手”朝夕相伴?有人質問,為什麼要不顧“好孩子”的安全,卻操心讓“兇手”改過自新呢?

    老家也回不去。村民不願意租房給“殺人兇手”,一家老小隻能擠在鎮上的賓館,等待著政府和輿論對孩子有個“處理”結果。

    北京市檢察機關曾統計,在學校,違法犯罪的孩子勸退率在60%,勸退之後的復學率是23%。剩下37%的人,沒人知道他們去了哪裡。

    有人會說,家暴和留守不是藉口,自己有著類似的成長經歷,卻沒有殺人,該反思的不該是環境。但我想,法律面向每一個公民,它考慮的不是大家的不同,而是每個人都該遵守的準則與底線。當這個底線開始“失守”時,追問環境比譴責個體更有意義。

    瞭解弒母少年的背景並不是要為他開脫,更不是媒體煽情的“套路”,而是正視鮮血淋漓的實證和教訓。任何時候都不要用一場屠戮式的大眾審判草草了事。說到底,刑罰只是犯罪治理的一種手段,難治社會百病。在大多數情況下,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既是社會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環境的受害者。

    中國司法大資料研究院的資料顯示,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0日,全國法院審結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佔比最多的依次為流動家庭、離異家庭、留守家庭、單親家庭、再婚家庭的未成年人。與資料同時釋出的報告稱,“上述家庭中的相關因素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影響巨大,是開展未成年人犯罪家庭預防的重點”。

    被這個12歲少年傷害的,不只是他母親和“人之常情”。一家人待在賓館、學校派老師“日日額外給孩子補課”、集全市之力為孩子想到出路,看似人性化,實則很難持續。

    針對孩子的再教育和行為矯正,能否建立專門的矯正學校,讓孩子強制就讀至成年,接受教育的同時改造自己?孩子本身迴歸社會的過渡空間在哪裡?誰來界定他能否迴歸社會?他身旁那些受此影響的孩子,心理疏導又由誰來負責?

    這些都不是當地政府在輿論風口中 “經會議研究”就能決定的,它應該是一種制度,就像家裡進賊、發生火災打119一樣,存在於社會共識。

    首都師範大學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系副教授席小華曾在接受採訪時向我講述,地處北歐的瑞典有一個由140名學者和研究人員組成的國家預防犯罪委員會。他們承擔資料收集、報告撰寫等工作,為政府制定政策、社工開展服務提供依據。

    在瑞典社會福利局,有一個專為犯罪青少年服務的專案組,他們分為直接與犯罪青少年打交道的社工、針對有輕微違法行為青少年的社會秘書和針對有嚴重違法行為青少年的特別資格聯絡人。依據不同的情況在社群、青少年福利學校或少年監獄裡開展工作。

    瑞典只有1000萬人口,他們的服務物件不多,專案組顯得龐大。但這個組織卻從未有過放棄的念頭。

    組織名稱也許能說明一些問題,它叫“斯德哥爾摩的未來”。

    現在來說說怎麼留在學校

    假設題主是高中生:

    1.根據《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但此處並未具體說明“處分”是否包括“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2.《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各學段各類學籍變動的具體條件和要求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3.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又有所不同。比如《浙江省全日制普通高階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學校不得開除未成年學生或勒令學生退學”。又比如《江蘇省全日制普通高階中學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則規定“ 學生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綜上,學校是否有權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取決於題主所處的具體省份的學籍管理規定以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比如擾亂秩序之類的)。

    另外《教育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所以題主如果不服,一般來說可向學校或學校所屬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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