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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省直遴選

    讓給別人榮譽還挨處分?你這經歷也是夠奇葩的!首先,並沒有那條紀律規定,不可以把榮譽讓給比人。

    在黨政紀處分裡邊,警告處分屬於比較輕的處分,適用於那些比較輕微的違規違紀行為。但任何一種處分都必須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的,而不能拍腦袋決策,也不能因為領導個人的意見就處理你。像你這種把先進工作者讓給別人就受到了紀律處分,這種行為很明顯是沒有任何依據的,屬於典型的濫用職權,你可以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其次,考核優秀也好,先進工作者也好,很多時候都是輪流享受的。

    我們在單位工作,年度考核評優秀等次也好,某方面的工作評先進工作者也好,很多時候,大家都是輪流來的。就拿年度考核來說,今年張三是優秀,明年就該輪到李四了,後年就又該其他同事了,而不能每年都是那一個人。當然了,評先進工作者也是一樣的道理,因為很多工作並不是你一個人就能完成的,取得的工作成就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結果。那麼,到底該評誰為優秀,其實並沒有那麼多的標準規範,很多時候都是領導們決定的,你自己再爭取也沒有用。

    最後,評先評優並沒有多大用處,不會因為你是先進工作者就優先提拔你。

    其實,對絕大多數榮譽而言,先進工作者也好、優秀工作者也好,對我們的工作並沒有多大用處,也就僅僅是個名譽,也就僅僅在寫個人簡歷的時候可以多寫一條。單位並不會因為你評過先進個人就優先提拔你,也不會因為你年度考核是優秀就重用你。所以說,把先進工作者榮譽讓給別人也無可厚非,因為對很多人來說這就是個雞肋,有沒有都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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