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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浮生寂滅

    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離婚後,孩子和一方生活,另一方有給付撫養費的義務,給付至18週歲,標準為個人收入20%,兩個孩子不超過50%。

    同時也規定具有探視權。作為繼子就算是未成年,也應有探視的權利。

    在離婚時,如果孩子已滿10週歲,在利於孩子成長的情形下,法院也會徵求孩子的意見,更願意和誰生活。因此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孩子具有探視權。

    人生在世,誰都有兒女,於情於理繼子都應有探視權,而且是法定的權利。做父母的既然接受了另一半,理應把繼子視為己出。

    願社會更美好~

  • 2 # 牽住夕陽的手

    繼子當然有權看望親媽了。

    雖然說現在是跟父親和繼母或者爺爺奶奶一起生活,親媽畢竟是給他生命的人,他能不感恩,能不去看望嗎?

    至於說,繼子是否能和親媽經常來往,決定權也是在繼子的手裡,繼母干涉不上,除非是親生父親不讓他去看親媽。

    不過,親生父親也沒有權利阻止兒子去看親媽。只是有些離異者因為生前妻的氣,所以,不希望兒子跟親媽有往來;有些是孩子的爺爺奶奶生前兒媳婦的氣,不希望孫子跟親媽有往來。這些都是不正確的做法。

    孩子畢竟是他媽生的,為啥因為父母離婚,就不讓孩子見他媽。除非是孩子自己不願意見親媽。

  • 3 # young你真好

    我個人認為是可以的。無論後期組建新家庭都不能割斷他們之間的母子情。我們可以換位思考一下,換作我們想去看我們的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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