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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老張足球觀點

    經分析,于漢超違規變造機動車號碼大機率是為了規避廣州市關於外地車牌“四開四停”的限行規定。即外地車牌在廣州市行駛四天後必須停開四天,以緩解廣州市擁堵的交通!因為于漢超開的是遼B車牌,在廣州市必須四開四停。很可能為了能夠實現常開長行,于漢超選擇了一個看似“很簡單”的規避辦法,就是將車牌裡面的“F”變為“E”。大機率是于漢超經常這麼幹,結果被網友拍了下來並傳到了網上,從而被交警處罰。

    而廣州恆大《三九隊規》“九必須”、“九不準”、“九開除”的“九開除”裡面第九條明確規定: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開除!所以于漢超才會被廣州恆大俱樂部連夜宣佈開除。于漢超今年33歲,目前正處於傷後恢復期。此次被廣州恆大開除後,相信還會被中國足協施以禁賽處罰,其職業生涯堪憂!

    于漢超變造機動車號碼被行政拘留,進而被廣州恆大開除可以說是真正的“因小失大”!這件事再一次警醒我們:法治社會,任何人都要守法!

  • 2 # 德譯洋洋

    目前,世界體壇正在眾所周知的情況影響下處於一個前所未有的“寒冬期”,幾乎所有的主流職業聯賽都處在停擺期。這個時間點裡,各支球隊都沒有比賽可打,只能儘可能地保持全隊訓練。

    此時,上賽季中超聯賽的冠軍廣州恆大足球隊也堅持著規律的全隊合練。在主帥的安排下,恆大足球隊的球員被允許進行走訓,也就是每天保證回到訓練基地即可,週末可以休息,晚上也可以回家。這樣一來,恆大的悍將於漢超就選擇了每天驅車30公里往返家中和恆大訓練基地。

    但是這個時候汽車的問題就出來了:于漢超的車沒有廣州車牌,他的外地車牌按照規定是要“開四停四”的,也就是說連續開四天就必須停四天。一心想要走訓但是又不想缺席訓練的于漢超思來想去,還是動了點小聰明。據報道,于漢超想出來的“餿主意”就是塗改自己的車牌。

    但是于漢超的塗改車牌舉動還是被別人拍了下來。至此,廣州市交警馬上找到了這個公眾人物,最終決定對他進行處罰。

    這樣的事情非同小可,畢竟於漢超也是一個公眾人物,出了這種事情造成的影響很壞。出於這樣的考慮,廣州恆大足球俱樂部馬上表示要將於漢超“掃地出門”,直接開除。于漢超目前的合同要到2021年才到期,這樣一來,他的損失就在2000萬元左右。2000萬元可以買多少車牌?可以買多少豪車?這顯然是一個因小失大的故事,可以說是出現了場外的“低階失誤”。

    實際上,于漢超早就在恆大足球俱樂部的“老將清洗”名單中,但由於顯然主帥的堅持,于漢超才沒有被送走。如今,于漢超可能自己也沒想到,自己離開恆大的理由竟是這個。

  • 3 # 律師楊文戰

    【#于漢超被恆大開除# 被行政拘留是單位單方作開除決定的理由嗎?】

    于漢超因故意塗改機動車號牌被公安機關處以“罰款5000元、行政拘留15天、記12分的處罰”。咱不調侃也不拿男足說事兒,正經說說法!恆大直接據此作出了開除的決定,是否有法律依據?

    先介紹一下法律背景:依據《勞動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了六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俗稱“開除”其中第6項是“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目前于漢超雖然被拘留但屬於行政拘留,並沒有構成犯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被行政處罰並不是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勞動者被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單位就絕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在39條還有一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可能被用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假設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設定類似於“因違法被治安拘留超過多少天不能正常工作“屬於可以由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發生這種情況後就可以依據”單位規章制度“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來講,單位的規章制度只要設定程式合法、內容不是太不合理,是可以在仲裁和訴訟中得到支援的。

    再回到恆大這件事兒,恆大表示根據《廣州恆大淘寶足球俱樂部球員“三九”隊規》之“九開除”的紀律規定,開除于漢超。據說“九開除”中有“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開除”的規定。用這個規定能否開除于漢超?這個問題在法律上也不簡單!

    第一先要保證規章制度設立的程式合法,單位的規章制度也不是單位領導想怎麼定就怎麼定的!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而且要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以公示等明確方式告知勞動者。如果單位制訂了規章制度沒有走相應程式,更不能證明明確告知勞動者,如果制度與法律不衝突也就罷了,如果嚴於法律很可能會認定無效。

    第二,即使程式合法內容也不要過於不合理,否則也可能不被法律承認。

    如果恆大“九開除”的表述確實是“有任何違法犯罪行為者,開除”,坦率地說這個規定就有不合理之處。犯罪沒問題,”違法“的範圍太寬了,民法、刑法、行政法都是法,即使是行政處罰,重的是拘留,輕的也可以警告、罰款。如果很輕的違法沒有被拘留,只是被罰款或警告,雖然是違法但顯然如果據此作出開除的決定就過於不合理了。所以恆大的這個規則設定是有問題的。

    假定於漢超不服恆大的決定,要法律途徑解決會是什麼結果呢?以目前的情況,如果恆大的規章制度程式合法,且有表述被行政拘留多少日可以開除“的內容,我認為可以依據單位規章制度支援開除的決定。如果恆大的規章真如網傳描述的那樣不規範,則恆大還是有敗訴的風險的。

    當然,考慮到球員不是普通勞動者,而且一個著名球員個人不修身最後有這種違法行為也給單位造成重大負面影響,且實際確實被拘留15天確實後果比較嚴重,我個人還是傾向於支援恆大開除的決定的。但恆大的那個規章制度確實有不完善的地方導致這事兒真到法庭上可能會存在變數,所以從企業角度講應該注意把規章修正得更嚴謹!

    楊文戰律師,CCTV“熱線12”欄目直播嘉賓律師,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主要從事民商案件訴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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