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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固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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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風116067626
物業不管了?這種態度是不可理喻的!
物業公司是什麼,是小區的管理服務機構。怎麼來的?或者受開發商所聘,或者受業主大會所聘,不管如何,都是每月向小區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物業費都包括什麼?其中就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
一樓車庫房頂,這就是所謂的物業共用部位;現在這個地方漏水,物業公司有義務去幫助查詢原因,或者協調相關住戶進行配合,當務之急是找出漏水點。
找漏水點的辦法有很多,物業公司可以聯絡開發單位直接調出該區域的所有土建圖紙,或者聯絡相關部門用專門儀器探測,這些事項需要物業出面去聯絡和協調,而不是一推二六五。
答客戶:
樓上業主他應該也必須配合,有義務配合。先好好協商,注意語氣,實在不行,再拿法律說事
樓上業主責任不可逃避,具體到樓上漏水所產生的責任,最好透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法解決,也只能透過訴訟解決。
物業公司沒有責任。理由是,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存在的只是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如果涉及到維修責任,也僅涉及公共物業、設施的維修責任,至於業主專有部分,除非與業主之間另有約定,否則,物業公司不擔責。
這個問題在法律規定上涉及的是相鄰權及物權保護。
(一)《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水、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二)《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規定,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透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