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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家貧子讀書

    我是依法執教的小老師。

    就近期三件事,題主表述並不準確。

    作弊——校規——處分。

    盜竊——違法——刑罰。犯罪嫌疑人已畢業。

    強姦——違法——刑罰;——校規——處分。犯罪嫌疑人在校。

    校規是對在校生的約束,學校無權針對違法行為做出偵查,審訊,公訴,判決,執行,但可以依據校規條例做出相應的處分。

    因此,我個人看法是處分是否合理,看相關校規規定;判決是否合理看法條相關規定;二者不可混為一談。

  • 2 # 老g3231676013

    我只想談談哈工大學生替考被開除學籍一事的個人看法。

    像哈工大對於學生嚴重違紀違規,開除他們的學籍是基本說是合法的。我原則上贊同哈工大對此的處理意見。開除學籍。不過,我認為,雖然說可以開除學籍,但可以讓學生留校察看一年,以觀後效,這也是開除學籍的處理。並還可以據具體表現情況,考慮是否取消他們申請學位的資格,以此作為最為嚴厲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簡言之,我認為,最重的處分是開除學籍留校察看一年。一般情況下,不應超過這個處分。

    首先,我認為對這兩個學生的替考行為,要予以嚴懲。根據2005年教育部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4條的規定,學校可以對考試作弊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對於大學生來說,一定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遵守社會公德。考試作弊,這對於任何一所高校來說,都會嚴厲加以禁止的。作弊從做人角度來說,輕則,這也是一種弄虛作假,是不守規矩,不誠實做人的表現。

    不過,對這兩個犯錯誤的在校生,我們應該即要做到懲前毖後,也要做到治病救人。不進行批評教育,不給予給予改過的機會,而直接給以開除學籍的簡單辦法,有違教育本意,是推卸責任和極其不負責任的做法。我對此做法很反感。我們不能忘記,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教育培養學生是它的基本功能。高校應以培育人才為中心。規範學校的管理行為,對犯錯誤學生的管理應該堅持以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依照法定程式,恰當的予以處理,既達到懲處的目的又達到教育目的和給予重新改過的機會。他們既然是在校學生,學校就有責任對犯錯誤學生給予教育機會, 跌了跤要給他爬起來的機會,學校絕不能也不應該輕易放棄自己教育主體的責任。對國家來說,兩個即將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高階棟樑人才,國家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資源。他們犯了錯誤就予以簡單開除,對國家何利之有,這會給國家造成人才的極大損失啊。對這兩個學生來說,一下子就開除,16年的寒窗苦讀就這樣徹底告吹,兩個學生還沒有走向社會,他們的人生就徹底被毀了。他們的父母親人這麼多年的付出及希望都落空, 兩個家庭就由此而被毀了。兩個年輕人被開除到複雜的社會上,他倆可能從此就走上了無法預料的艱難人生之路,對國家,哈工大,家庭和學生個人,也將會是一場災難和悲劇。我以為學校的行為雖然還算“合理”,卻未必“合情”。作弊開除學籍意味著剝奪了他們的受教育權,而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得隨意剝奪。學校即使有一定的處分權力,但也不是越嚴厲越好。所以,簡單的開除學籍的決定,其負面的效應遠遠大於正面效應的,是不可取的。

    因此,我建議,哈工大對替考的學生的處分持慎之又慎的態度。最重的處分不應該超過,給予開除學籍,保留一年,以觀後效的處分。並依據具體情況再考慮是否取消他們申請學位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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