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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遇到拆遷時,往往並不知道影響企業拆遷補償的因素有哪些,這就會使企業在與拆遷方協商補償條件的過程中佔據資訊上的劣勢,無法有效地主張自己的權益,從而無法及時解決拆遷補償問題,終導致被拆遷企業喪失有利的協調談判機會,最後被強拆。所以,對於被拆遷企業來說如何評估企業因拆遷造成的損失,以及如何正確提出補償要求就顯得尤為重要,只有全面而清楚地掌握法律上所認可的企業財產上的損失和可以得到補償的停產停業損失,才能做到有的放矢,積極正確的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來看,企業在拆遷中可以得到的補償主要透過以下不同方面表現出來。
企業作為用益物權人獲得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依據《物權法》第121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用益物權包括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主體主要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和地役權等。
《物權法》第132條規定“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依據上述法條,我們可以歸納出,企業主作為其已取得的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人,是其獲得拆遷補償的法律基礎。
企業在拆遷中的權利
1、有權獲得搬遷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給付補助費的義務主體是拆遷人。
2、主要的兩大類補償是土地使用權補償和地上物補償。土地使用權是合法土地使用權人所擁有的重要資產。城市房屋拆遷中對土地資產即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土地使用權的補償有時會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而地上物的補償類似於財產的補償,一般是評估確定地上附作物,例如樹木、泵井、雕塑等物品的價值進行補償。
企業拆遷補償方式:按照法律規定,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但是房屋產權調換通常是居住用房的補償方式,作為企業拆遷補償方式一般為貨幣補償。
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根據拆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590號令)出臺後的規定,按每建築平米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給予。地方性規章可能會作出更具體的規定,但任何地方性規章都不得同國務院規章想牴觸。
停產停業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經濟損失,即因停產、停業使被拆遷人失去了獲得利潤額機會,經濟損失其實就是被拆遷人的利潤損失;另一方面和是因拆遷而必須發生的一些費用。一般有以下幾項:
1、裝置、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裝置、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除錯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拆遷倒閉、解散後支援的安置費用;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牌匾及其他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係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以上這些停產停業的費用一般需要企業主提供相應的往期經營賬本或裝置具體型號來證明具體損失數目。如果被拆遷的企業主無法證明,拆遷方一般也會提供一定參考資料,但拆遷方提供的參考資料一般很低,所以還是建議企業主在拆遷前就留存好經營狀況和廠房裝置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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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盈利性組織,是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在遇到徵地拆遷時,得到的補償與其他型別拆遷有什麼不同嗎?
1、企業資產的補償。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其中不動產有土地、廠房、辦公用房、員工宿舍以及地上附著物等。動產包括可搬遷裝置搬遷過程中的損耗以及不可搬遷裝置的損失等。《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徵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徵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被徵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裝置、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透過評估確定”。
2、裝置搬遷費用,企業各種用於生產經營的設施裝置,拆遷時需要搬遷,因此對於生產經營的設施裝置搬遷費用,企業應得到補償。包括人工費、裝置收納費 、運輸裝置費等。
3、人員安置費。拆遷安置費 是指開發建設單位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安置所需的費用。一般有在沒有提供週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和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解聘員工補償費用等。
4、停產停業損失。《國有土地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3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一般計算方式有被拆遷房屋總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按房屋面積計算、根據經營收入、利潤等指標計算、是協商確定,或者評估計算。
5、為了促使被拆遷人儘早簽約,完成搬遷,各地區相繼實施了搬遷獎勵措施。一般有搬遷補助、提前搬遷獎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