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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楊偉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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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夏玉鳳律師
第二次起訴距離第一次起訴中間過了多久了呢?
具體在實務中,會有法官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這和你們的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分居,是否有出軌統統沒有關係。只要一方堅持不同意離婚,出於維護一樁婚姻考慮,不會判決離婚。
但是第二次再起訴離婚的話,判決離婚的機率就非常大了。但是也不是絕對的,少數情況下,比如一方尤其的特別的堅持不離婚,或者有特殊疾病的,有可能也會判決不準予離婚。
總體來說,緊接著第一次起訴的第二次起訴,判決離婚的機率到達90%以上。
所以你這裡的第二次起訴,描述的不是很清楚。
以上,你可以參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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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任律說法
你好,對於這個問題,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到底什麼是起訴離婚,根據我們國家現行的法律規定,我們國家合法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第二個就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對於婚後共同財產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就需要去法院起訴離婚。
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是不能輕易判離的,因為這個是有明確的標準的,這個標準就是必須要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如果認為感情已經破裂了,判離的速度就會比較快,否則就可能第一次不判離。
如果法院不判離,當事人在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情況下,只能過半年之後再次起訴離婚,這就是第二次起訴離婚。通常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可能性都會比較大,因為畢竟這是第二次,說明當事人離婚的決心是很大的,而且如果經過調解,還沒有和好的可能性,第二次基本上都是會判離的。
判決離婚的標準是“感情卻已破裂,調解無效”,所以即便是第二次起訴離婚,不符合前述情況的,也不一定會判決離婚。
一、感情卻已破裂,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一方拒絕生育子女、被宣告失蹤,或欺詐撫養一方與婚外異性所生子女等。
二、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後,一方沒有上述第一條所列各種情形,且堅決不願離婚的,法院仍舊可以判決不離婚。
但是個案主審法官的審判標準也不盡一致,部分法官認為第一次沒有支援離婚的請求,經過溝通緩和,感情並沒有改善,可以作為確已破裂的標誌之一,判決准予離婚。
三、盡力蒐集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材料,如上次起訴離婚後,兩人一直分居,超過兩年;一方出軌,屢教不改等等,增大法官判離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