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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Ag198783302

    是否構成哄抬物價的認定:

    根據2020年2月1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釋出的國市監競爭〔2020〕21號《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其中對於哄抬物價的行為作了規定。

    《指導意見》對於哄抬物價的行為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對於題注所說的一次性醫用口罩,一個賣8.2元,這種行為的判斷,可以從《指導意見》中的第五條的規定來判斷,簡單的來說就是與病毒發生之前相互比較是否有漲價、賣口罩的時候時候有增加其他費用、強制搭售等情形。

    如果在病毒發生之前沒有實際銷售的,可以根據其進購成本與實際銷售的金額之間來進行判斷。比如,湖北省就規定了銷售價格與進貨成本之間不得超過15%的規定,2月初著名的洪湖市場監管局處罰的進價0.6元,銷售價1元的大藥房進行處罰,依據就是超過了15%的規定。

    其次,如果認定為哄抬物價之後應當如何處罰?

    根據《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在疫情期間,如果存在哄抬物價的行為,行為嚴重的,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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