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和土木工程方面,無論是工程款還是農民工工資資金拖拉都是由來已久,這次國務院釋出的條例將會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同時還保障了農民工的權益,條例規定:一個月內不撥付工資的,罰款5-10萬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實名登記的農民工,不得進入專案施工現場。
2020年1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釋出,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
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專案現場施工。
《條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
1、政府專案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
逾期不撥付的,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政府投資專案建設單位未經批准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2、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
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專案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專案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專案包括國有企業專案,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並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3、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專案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
建築工程和土木工程方面,無論是工程款還是農民工工資資金拖拉都是由來已久,這次國務院釋出的條例將會徹底解決這個問題,同時還保障了農民工的權益,條例規定:一個月內不撥付工資的,罰款5-10萬元,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和實名登記的農民工,不得進入專案施工現場。
2020年1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正式釋出,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提出:
第二十四條規定: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八條規定:未訂立勞動合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專案現場施工。
《條例》正式明確了工資支付的主體責任、屬地責任,特別是建設單位應擔的責任。
1、政府專案資金不到位導致拖欠的:
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
逾期不撥付的,約談直接責任部門和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
情節嚴重的,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政府投資專案建設單位未經批准立項建設、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擅自增加投資概算、未及時撥付工程款等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約談建設單位負責人,並作為其業績考核、薪酬分配、評優評先、職務晉升等的重要依據。
2、壓實建設單位9項責任:
建設單位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專案不得開工建設,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專案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專案包括國有企業專案,如果沒有資金不得立項,沒有資金不得開工。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週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週期,並按照要求約定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加強對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3、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專案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