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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蔡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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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經園
借殼上市就是重組,原股東的股票巳經賣了,如原股票在主機板的就在主機板上市,創業板的在創業板,厙股票程式碼不變。與其它板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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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特約貧困戶
4小時前
借殼上市就是重組,原股東的股票巳經賣了,如原股票在主機板的就在主機板上市,創業板的在創業板,厙股票程式碼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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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財經龔少
不影響股票靠掛。題主表達的意思應該是A公司借殼創業板上市,原股東即為A公司股東。創業板實際上是深證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其使用的股東賬號為深交所股東賬號,跟你開通許可權沒有關係,股票仍會靠掛在您的深交所股東賬戶下。不過建議您儘早開通創業板許可權。
延伸一下,此前並沒有遇到這個問題,是因為2019年10月以前,創業板股票並不允許“借殼上市”。2019年10月18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修訂〈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首度放開“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實施重組上市交易”。為什麼要選擇放開允許創業板“借殼上市”,其第一層意思為,尊重市場,從商業本質上來講,重組對於企業來說是一個自主的商業行為,而此前不允許創業板借殼上市是在特定條件下的產物,很明顯是為了規避創業板炒殼,擾亂秩序,也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儘管效果看來一般。第二層意思則是,鼓勵扶持高新科企業,迫於主機板長期擁擠不堪、排隊時間長,而高新科技企業是急需要資本力量的。第三層意思則是,目前尚未形成註冊制和有序的退市制度之下一種折中選擇,也為後續完善資本市場制度做一個補充,當然也要看後續實行的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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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呈點
借殼上市就是重組,重組與你有沒有創業板操作資格好象沒有一毛錢的關係,
這個問題問的不知所云。
風馬牛的感覺。
即便重組,股票仍是你的,也不會少,與操作資格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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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翩翩起舞弄清影
新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於2020年3月1日前已被立案調查的公司,則應繼續立案調查程式,如果依據新證券法的規定,其沒有達到立案調查的標準,則根據“有利追溯”的規則,立案應予以撤銷;如果立案調查已經結束,尚未進行行政處罰的,則行政處罰原則亦應按照此前的證券法的規定進行,但若新證券法認為不應處罰的,則可適用新證券法的規定不給予處罰;針對已被行政處罰的公司,因行政處罰程式已結束,則行政處罰一般不應因新法規定而重來。
同時,根據《立法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因此,針對正在審理中的違法違規案件以及投資者正在走法律程式索賠的案件,一般應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但如果新證券法的規定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應予以適用。而且,對於訴爭的問題,如果此前的證券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但新證券法予以了明確規定時,則可參照適用新證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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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秦國安看盤
既然是借殼,原股東應該是將全部或部分股份轉給借殼方,有創業板股份,開通機構或個人賬戶,限售期後應該可以操作吧。具體可諮詢深交所或操辦借殼的輔導券商,他們那裡應該有更權威、更精確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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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悟空論股堂
題主是想問持有了原始股,這個公司借殼公司上市了,自己沒有開通創業板許可權怎麼辦?在目前的市場一般涉及到這種許可權問題的,一般是過了限售期是可以賣出的,沒有買入的許可權的。
最簡單的可以將創業板許可權開通,2020.4.28日之前開通沒有要求,之後開通需要2年交易經驗,前20個交易日 日均資產10萬。
回覆列表
首先你問的這個問題就是有問題的,完全看不懂你想說明什麼?借殼上市的話,就是所謂的重組,原股東的股票已經賣了,原來的股票在哪裡上市的就還在哪裡啊。如果是主機板上市的那麼就在主機板啊,中小板的就在中小板,創業板的就在創業板,原先股票程式碼不變啊。不可能你是主機板的股票變成創業板的,所以不知道你究竟要問的是什麼問題?請說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