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車前,要先了解租賃公司可供車的車型、車況,以確定是否為己所需。然後,諮詢各家的租賃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證件、押金等情況。租車所需的證件一般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及駕照,租金通常是預先支付,而不是從押金中扣除。
汽車租賃公司的責任和義務
一、保證車輛租出時效能良好,備胎、隨車工具等齊全有效,並與汽車租賃人交接清楚;
二、負責有關規定的車輛各類保險、各類稅費及管理費;
三、負責對租出的車輛進行正常的修理和定期保養;
四、負責對租出車輛到指定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
五、協助汽車租賃人處理發生的交通事故和按保險公司規定辦理索賠手續;
汽車租賃要承擔的責任
承租人在車輛輛正常維修、保養、年審和保險由租賃公司負責。因承租人延誤車輛的保養或年審,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
在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按《車輛使用手冊》操作及保養。在出車前,必須作常規檢查,如機油、剎車油、冷凝水、輪胎氣壓和燈光等,若發現問題,須速送租賃公司指定的維修點維修,否則後果自負。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有義務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車及其有關的證件,保持車身清潔直到歸還租賃公司為止。如有遺失應即時通知租賃公司及有關部門。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注意汽車的安全問題
1、對租賃的車輛不得轉讓、轉租、銷售、抵押及投資等任何侵犯租賃公司所有權行為。
2、不得將租賃的車輛進行營運、體育、軍事、競賽等,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或腐蝕物品。
3、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任何違法亂紀活動。
4、承租人因經營不善關閉、停產、被兼併或破產時,除租賃公司外,其他債權人無權處理租賃公司租出的車輛。
5、未經租賃公司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所租車輛的車身顏色、形狀,不得改裝或加裝車內結構。
屬承租人的責任人引致發生事故、損傷、死亡、遺失及被盜等時,承租人應向租賃公司如實報告並支援營業補償費和損害賠償金,規定如下:
1、車輛的證件及資料如有損缺、丟失,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和費用,同時還須承擔自丟失證件之時起至補證完畢之日的全部租金。
2、承租人對發生事故的賠償,承租人承擔保險公司規定不予賠付的而實際需支出的費用,心臟承擔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責任。
3、車輛被盜、被搶時,承租人要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金額;
一些租車公司合約中還規定承租人須承擔失車後至保險公司賠償前該期間50%的租賃費用;辦理索賠時承租人應向保險公司提交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有費用的單據,如實填寫機動車出險報告單等證。
發生事故後,承租作必須馬上通知有關部門和租賃公司並保護好現場。
承租人自行負擔租賃車輛的燃油、過橋費、保管費等消耗費用。
承租人在租車期間,租賃汽車發生事故時,無論事故大小,都要馬上向租賃公司報告事故的情況,並提供有關所需的資料證據。
租賃車輛的修理如無特別的理由,要求在租賃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否則,承租人按所拆零件價的2~3倍賠款,同時須歸還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租車期內,發現車輛異常或故障時應馬上停止駕駛,並通知租賃公司。同時,還應遵從租賃公司的指示。由於不可抗拒的災害而造成租賃車輛的損失,承租人則應馬上通知租賃公司並將汽車送到指定修理廠修理。
在租車前,要先了解租賃公司可供車的車型、車況,以確定是否為己所需。然後,諮詢各家的租賃形式、租金及所需的證件、押金等情況。租車所需的證件一般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及駕照,租金通常是預先支付,而不是從押金中扣除。
汽車租賃公司的責任和義務
一、保證車輛租出時效能良好,備胎、隨車工具等齊全有效,並與汽車租賃人交接清楚;
二、負責有關規定的車輛各類保險、各類稅費及管理費;
三、負責對租出的車輛進行正常的修理和定期保養;
四、負責對租出車輛到指定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
五、協助汽車租賃人處理發生的交通事故和按保險公司規定辦理索賠手續;
汽車租賃要承擔的責任
承租人在車輛輛正常維修、保養、年審和保險由租賃公司負責。因承租人延誤車輛的保養或年審,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
在租賃期內,承租人要按《車輛使用手冊》操作及保養。在出車前,必須作常規檢查,如機油、剎車油、冷凝水、輪胎氣壓和燈光等,若發現問題,須速送租賃公司指定的維修點維修,否則後果自負。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有義務妥善保管好,使用好所租用的汽車及其有關的證件,保持車身清潔直到歸還租賃公司為止。如有遺失應即時通知租賃公司及有關部門。
承租人在租賃期內應注意汽車的安全問題
1、對租賃的車輛不得轉讓、轉租、銷售、抵押及投資等任何侵犯租賃公司所有權行為。
2、不得將租賃的車輛進行營運、體育、軍事、競賽等,嚴禁裝載易燃易爆或腐蝕物品。
3、不得用租賃車輛進行任何違法亂紀活動。
4、承租人因經營不善關閉、停產、被兼併或破產時,除租賃公司外,其他債權人無權處理租賃公司租出的車輛。
5、未經租賃公司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所租車輛的車身顏色、形狀,不得改裝或加裝車內結構。
屬承租人的責任人引致發生事故、損傷、死亡、遺失及被盜等時,承租人應向租賃公司如實報告並支援營業補償費和損害賠償金,規定如下:
1、車輛的證件及資料如有損缺、丟失,由承租人負全部責任和費用,同時還須承擔自丟失證件之時起至補證完畢之日的全部租金。
2、承租人對發生事故的賠償,承租人承擔保險公司規定不予賠付的而實際需支出的費用,心臟承擔因事故引起的刑事責任。
3、車輛被盜、被搶時,承租人要承擔保險公司免賠部分的金額;
一些租車公司合約中還規定承租人須承擔失車後至保險公司賠償前該期間50%的租賃費用;辦理索賠時承租人應向保險公司提交事故證明、事故調解結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有費用的單據,如實填寫機動車出險報告單等證。
發生事故後,承租作必須馬上通知有關部門和租賃公司並保護好現場。
承租人自行負擔租賃車輛的燃油、過橋費、保管費等消耗費用。
承租人在租車期間,租賃汽車發生事故時,無論事故大小,都要馬上向租賃公司報告事故的情況,並提供有關所需的資料證據。
租賃車輛的修理如無特別的理由,要求在租賃公司指定的工廠進行,否則,承租人按所拆零件價的2~3倍賠款,同時須歸還所拆原零部件,而且必須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責任。
租車期內,發現車輛異常或故障時應馬上停止駕駛,並通知租賃公司。同時,還應遵從租賃公司的指示。由於不可抗拒的災害而造成租賃車輛的損失,承租人則應馬上通知租賃公司並將汽車送到指定修理廠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