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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安全事件還是其他什麼有概括性的事件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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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楠洛看世界

    江歌案屬於刑事案件,但後續牽扯的就比較多了,比如江歌媽媽在國內起訴劉鑫,劉鑫卻拒收。

    法律上,江歌媽媽必定敗訴,因為中國法院無權管轄在日本發生的民商案件。

    當然有人認為劉鑫不是受害人,而是間接加害人。但這個說法是不會被中國法律認可的,因為日本法院已經對劉鑫受害人的身份進行確認了,按照中日相互認可司法判決的協議,中國的法院是不能推翻、否定日本法院的認定的。

    因此,中國的民商事法律並不能在日本發生法律效力,劉鑫無義務遵守,否則就是中國干涉他國的司法主權了。

    江歌媽媽追究劉鑫的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應當向日本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而不是在國內起訴。

    雖然青島城陽法院已經受理了江歌媽媽的起訴,但並不代表法院認可了江歌媽媽的訴求。現在民商事案件實行立案登記制,只要訴求不違法,法院都受理,是否支援則必須在開庭以後才知曉。

    劉鑫之所以敢拒接法院傳票,肯定是她幕後的律師已經告訴她,江歌媽媽訴求必然敗訴,自不必理會,否則劉鑫也不敢拒接。

    當然法律規定歸規定,實踐和規定有差異。中國的法院受輿論影響大,若網民一邊倒支援江歌媽媽,法院還是有可能支援江歌媽媽訴求的。

    我以為,江歌媽媽幕後的律師也是非常清楚此案不應該在國內起訴的規定,但日本司法不受輿論影響,若在日本起訴,必定敗訴。而國內輿論支援江歌媽媽,因此在國內起訴是可以利用輿論給法院施壓,最後求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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