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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會計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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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財務康姐
1、電子稅務系統增值稅申報表、城建稅申報表有申報記錄,結果登出時顯示有未申報情況!
2、金稅盤已抄稅,可在申報期最後一天還是顯示未抄稅。
3、一般納稅人提供服務的應稅稅率是6%,結果發票開了5%
4、自行進項發票認證系統認證期超過規定期限不能認證,死馬當活馬醫去稅務視窗認證,幸運可認證,原來是隻超過2天,有休息日延期。
1、電子稅務系統增值稅申報表、城建稅申報表有申報記錄,結果登出時顯示有未申報情況!
2、金稅盤已抄稅,可在申報期最後一天還是顯示未抄稅。
3、一般納稅人提供服務的應稅稅率是6%,結果發票開了5%
4、自行進項發票認證系統認證期超過規定期限不能認證,死馬當活馬醫去稅務視窗認證,幸運可認證,原來是隻超過2天,有休息日延期。
一、企業所得稅
1、 公司出資購買房屋、汽車等,權利人為股東或個人,而不是付出資金的單位,但有些單位仍照提折舊,依稅法,該固定資產折舊,產生的油費及過橋費等不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 某些外資企業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職工福利費列入有關成本費用科目,依稅法規定,外資企業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計提職工福利費。
3、 未成立工會組織的、未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單據的,仍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計提工會經費,該項計提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4、 不按照稅法規定的年限和淨殘值率標準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又未做納稅調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納稅年度補提折舊(根據相關稅法的規定以前年度應計而計的成本費用不得補計)。
5、 生產性企業在計算生產成本時,記賬憑證後未附料、工、費耗用清單,無計算依據,給人以胡拼亂湊做假賬之嫌。
6、 開辦費在開業的當年全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未做相應的納稅調增,以後年度也未做納稅調減,依稅法應從開業的次月起分五年平均攤銷。
7、 未按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沒有依據的隨意計提期間費用,或在年末預提無合理依據的費用。
8、 員工以發票定額報銷,或採用過期票、連號票或稅法限額(如餐票等)報銷的發票。造成這些費用不能稅前列支的可能。
9、裝修費未按照規定年限進行攤銷,而是一次性計入損益,亦未做相應納稅調整。
二、增值稅
1、 增值稅的核算不規範,未按規定進行相關明細核算,造成增值稅核算混亂,給稅務檢查時核實應納稅款帶來麻煩。
2、 運用“發出商品”科目核算發出的存貨,引起繳納增值稅時間上的混亂,按照增值稅條例規定,如採取直接銷售收款方式,商品(產品)發出後,即負有納稅義務(不論是否開具發票)。
3、 行政部門領用原材料、非正常損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負擔的進項稅額並沒有做轉出處理。
4、 銷售廢料,沒有計提並繳納增值稅。
5、 對外捐贈原材料、產成品未計提相應的銷項稅額。
6、為降低稅負,有些企業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進項抵扣,較易被查處。
7、一般納稅人每月稅負率恆定,本意往往是想人為控制稅負水平或為了不引起稅務局對異常申報的關注,而實際上往往在說明“此地無銀三百兩”,因為通常進貨與銷售並不同步,稅負率出現波動是很正常的。
三、其他稅種
1、 成本費用中公司費用與股東個人消費混雜在一起不能劃分清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上述事項視同為股東從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相關費用不得計入公司成本費用,從而給公司帶來額外的稅負。
2、 在以現金方式支付員工工資時,無員工籤領確認的工資單,或雖有簽字,皆為同一人筆跡,給人以假賬嫌疑。
3、 很多公司財務人員忽視了印花稅的申報(如資本印花稅、會計賬簿的印花稅等),印花稅的徵管特點是輕稅重罰。
4、 很多公司財務人員忽視了房產稅的申報,關聯方提供辦公場地、生產場地給企業使用,未按規定申報房產稅,在稅務稽查時會帶來補稅、罰款及加收滯納金的風險。
5、免抵退生產企業未按照當期免抵稅額計提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四、會計核算等
1、出納現金未日清月結,月末未與會計及時對賬,不能及時發現是否存在盤盈盤虧等問題和查明原因。
2、庫存現金過多,日常結算大量使用現金,存在潛在的不安全因素和舞弊隱患。
3、會計長期未對出納經管的現金進行檢查,個別出納利用管理漏洞挪用現金而公司卻未能及時發現。
4、銀行賬戶無必要地開立太多,浪費時間不說,很多賬戶如達不到規定存款金額,銀行還要收取賬戶管理費。
5、銀行回單長期不取回;銀行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未定期進行核對;出現未達賬項未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亦未跟蹤處理;存在直接憑銀行對賬單做賬的現象。
6、交易發生時,未嚴格審查客戶及借款人信用,造成應收往來出現壞賬的隱患。
7、應收往來與客戶長期不對賬,長期不採取措施清收欠款,出現壞賬時,長期不處理。
8、壞賬損失未及時報經稅局審批,造成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9、編制資產負債表時,重分錄錯誤,正確的應是應收賬款對應預收賬款,預付賬款對應應付賬款,其他應收款對應其他應付款。
10、存貨未設數量金額式明細賬,不反映數量核算。
11、存貨數量未定期與倉庫對賬,出現差異未及時查明原因更正,未定期進行存貨盤點,出現盤盈盤虧未能及時發現和處理。
12、存貨料到單未到時,不進行暫估入賬處理,致使期末存貨可能出現負數;或雖進行暫估入賬,但把相關的進項稅額也暫估在內,若該批材料當年耗用,對當年的銷售成本造成影響;或長期未取得相關發票,從而可能被稅務局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或處罰。
13、待攤費用未按照受益期間正確攤銷,未按專案設定相應的明細賬。
14、固定資產及累計折舊未按規定設立明細賬,不能清晰反映每項固定資產的原值和累計折舊。
15、預收賬款餘額很大,原因往往是應確認收入而未確認收入,容易引起稅務局關注。
16、計提工資時的分錄體現代扣社會保險和個人所得稅等專案(如:借:管理費用,貸:應交稅金-應交個人所得稅,貸:應付工資),而不是在實際發放的分錄中處理這些代扣專案,造成“應付工資”科目的貸方與計入各成本費用中的“工資”明細科目金額不符,不利於統計相關資料。
17、公司在使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科目的同時,有些工資、福利性費用發生時又直接計入成本費用科目中的“工資”明細科目中,核算方法不統一,不利於統計相關資料。
18、未設立“應交稅金”、“其他應交款”科目,而是在實際繳納時直接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科目,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亦不方便統計相關資料。
19、填列納稅申報表尤其是一般納稅人申報表時未與會計賬務系統核對收入等相關資料,發生錯報時未能及時發現。
20、應交稅金餘額未與實際應納而未納稅額核對,未及時發現錯誤;發現錯誤後未及時調整。
21、增值稅進項抵扣憑證未及時抵扣,出口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未及時取得,出口銷售合同未及時到稅務局備案,造成不能抵扣和退稅。
22、教育費附加也透過“應交稅金”科目核算,而未透過“其他應交款”科目核算。
23、預提費用計提依據不充分,隨意性強。
24、實收資本未按股東設立明細賬,股權發生轉讓時未進行相關賬務處理。
25、彌補虧損出現盈利後未按規定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2006年1月1日後,未依照新公司法規定停止計提法定公益金。
26、計算產品(商品)銷售成本時,未附銷售成本計算表;年度中成本結轉方法前後不一,有時用加權平均法,有時用先進先出法,有時是人為確定結轉成本數額,人為調控成本跡象明顯。
27、涉及增值稅的業務,未將增值稅作為價外稅處理,而是將其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造成收入少計,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多計。
28、費用按三欄式而未按多欄式設明細賬,可能造成賬戶中費用累計數與利潤表不符;未統計全年累計數;未與總賬進行核對,本月合計或累計數發生錯誤不能及時發現;工資、福利費等合併在一個明細科目中反映,不便於填列有關報表。
29、未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沒有業務發生時應進行零申報而未申報,造成稅務罰款。
30、將應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的有關支出列入成本費用科目中。
31、賬證、賬賬、賬表、賬實未進行核對;賬證、賬賬、賬表、賬實不符,造成賬目核算混亂。
32、發生錯賬進行錯賬更正時,應用紅字沖銷法而未用紅字沖銷法,不便於統計相關資料。
33、利用EXCEL編制相關原始憑證時,因使用公式的原因,可能存在分項數合計與表格中利用加總公式取數的合計數不符,而會計根據此表分項數登記相關明細賬,從而可能造成總賬與明細賬不符。
34、有些企業對會計人員專業素質要求太低;選擇代理記賬人員時只比較價格而忽視所提供的專業服務質量;聘請中介機構審計、稅審時過於草率,造成大量應發現和解決的問題未能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