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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美侯王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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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飛狐客
一、業主有什麼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築共用設施、共同部位和本物業內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飾裝修;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物業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修繕,但法規政策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施工的除外;
5、有權根據房屋建築共同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屬物業管理範圍的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修繕;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擁有對本物業。重大管理決策的表決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得到答覆;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1、有權要求房屋建設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養護責任,對方不維修養護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強制維修養護,按規定分攤費用。
二、租戶享有和業主同樣的權利和義務嗎
不同:
業主是指物業產權的所有人,是可以轉讓、轉贈、使用等所有權利。
租戶只有物業的使用權,只能享受使用房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實際上租戶也需要繳納物業費,因此物業方面的基本權利同樣享有,但有些權利比如說憑產權證落戶,是不享有的。另外,如果您本身要對房子內部進行變更,也是必須經過原業主同意才能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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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地產啊兵
首先租住同權,是住建部稱將立法明確“租售同權”:租房與買房居民享同等待遇,住建部有關負責人說,將透過立法,明確租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立穩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與買方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根據住建局立法明確了“租住同權”的相關權利和義務。這一舉措主要是為了控制我們的房價,推進租賃住房市場的發展建設。
那根據您描述的情況小區未收取物業管理費,那正常租戶也是享有同等待遇條件的。部分業主或者承租人將房屋分組,提高管理費、水電費等這種情況那賺取利益,這種情況下在城市租賃住房市場中是非常常見的。具體合不合理這個有待法律驗證。
但您提到的從業主角度來分析,居住租戶的不穩定性,以及租戶的人數問題。加重了業主活物業對房屋的管理難度乃至管理成本,這也確實是有這種情況,個人建議是在對外承租物業前,合理考慮到這些因素,適當的調整房屋租金我覺得比額外增加其他附加費用要更加合理
針對您的情況描述、在物業未對該房屋收取管理費的情況下,針對租客也採取不收錢物業管理費的方式我覺得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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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華博士
租住同權,我是認可的,如果租戶的權利受到保障,租戶也不願意總搬家。現在房子都有空置,小區很難組建業委會,租戶更關注自己的居住權益和品質。如果能建立業委會,居民和物業才有對話權。如果說租戶,給物業帶來了管理難度和費用增加,物業可以增加收費,市場競爭的結果,必然物業費的價效比增加。但是要注意政府對保障房的補貼,增加社會公平。
業主是物權的所有人(如果小區不收物業費),相當於是對業主的福利!因為業主居住人口數量相對穩定,也基本沒有什麼流動性。
而租戶,部分住的人數量較多,增加衛生清運成本;而租期不穩定加重物業管理難度;再有,個別租客可能“不辭而別”,業主又會找管理方麻煩;又如疫情…。
籤於這種情況,不對租戶收取管理費,合適麼?
回覆列表
對於租住同權(租戶與業主)在物業管理中你認可嗎的問題,我給你答疑如下:
一是在物業管理和服務享受方面,不管是業主或是租戶,按物業協議管理和服務所享受的權利是一樣的、同等的,沒有任何差別,更簡單說,原業主享受的管理和服務,租戶人員都能享受到。因為物業管理服務是對物業及業主和居民的管理服務,誰使用物業誰就是受益者,與房屋使用權變更沒有任何關係。
二是在房屋所有權和行使所有權方面,肯定不同權。如:租戶沒有房屋所有權,自然對房屋內外沒有更改變動權,在動用維修基金使用上沒有簽字權,在召開業大會中沒有投票權,沒有參與業委會的資格等。但在討論表決小區物業管理服務事項時,長期租戶可“視為業主"參與討論表決。
三是租戶在小區車位購買方面會有差別,因為各地方政府大部分都規定小區車位購買首先滿足小區業主後才對外銷售。
四是物業企業為業主爭取的政府及社會上的各種福利,若租戶不是夲地、夲區戶口,估計會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