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胡鬧的馬男波傑克
-
2 # 王的寶藏
你提到在公交車或地鐵裡的賣唱,這種賣唱分兩種:
1> 進步型:在一個固定的地方支一個攤子,然後彈著吉他或者其他樂器唱出好聽的音樂,這種音樂如果被路人接受,他們會給予一定的報酬,因為得到了聽覺的享受;如果音樂不被某些路人接受,他們大可加快腳步離開;這裡的流浪歌手是出於對音樂的喜愛以及希望獲得別人對自己音樂的認同而賣唱的,這種人他們會進步,可能回去酒吧,可能上真人秀,隨著時間流逝,他們的歌唱技能會增加。
2> 原地踏步型:另一種賣唱是邊唱邊乞討,這種唱功一般很差勁,而且唱的都是苦情的歌曲,典型的可憐之人有其可恨之處,我是不喜歡的,並且這種方式的賣唱其實就是乞討,沒有分別,賣唱只是幌子,目的是乞討金錢,而且這種方式不非進步型的,下次還是同樣的歌曲,同樣的悲情和同樣的唱功,只是面對的路人不同罷了。
社會很矛盾,一方面對這些殘疾人施以恩惠,一方面某些投機者利用人民的憐憫製造一些殘疾人。社會是進步的,人也是進步的,我們都願意幫助那些值得幫助的人以及那些真正的弱者!
-
3 # 湖與南山
我有一份體面的工作,但是我喜歡音樂,學習吉他半年,會的歌曲有30多首了,我每週會去賣唱一次,每一次賣唱我會好好打扮一下,不說多帥,至少乾淨舒服,第一次去唱的時候特別緊張,賺了61元錢,和絃都按不住,隨著後面經常去,也能很好的發揮自己的水平了,唱歌也越來越好(第一次去緊張,聲音都在發抖),留下聽的人也越來越多,後來有人主動來點歌,也有人借我的吉他露一手,也有人請我伴奏她唱歌,這種感覺真的很好,我也很享受,我會繼續賣唱,不為生計,只為了自己的愛好和鍛鍊自己,因為我性格內向,感覺賣唱給我帶來了好多的快樂,甚至現在有了自己的小粉絲群,記得有一次一個女孩聽我唱了半個小時給了我10錢和一瓶水,當時真的好感動,更加堅定了我繼續賣唱的信心!幾張我賣唱的圖片,布達拉宮下的夜真美!一美女請我給她伴奏《南方姑娘》一對情侶吧(我猜的)他兩也漏了一手一帥哥也漏一手這一張是我前段時間七夕賣唱所賺的錢,聽的人很多,也許是節日的原因吧,人多收入也不錯!最後一張賣唱到深夜,回家的路上,滿滿的幸福感!
-
4 # ROCK風格
不管怎麼樣!那都是為了活著。藝術也罷,乞討也罷。不都是為一碗飯麼!?!?這沒有什麼可討論滴,主要是為了吃飽飯。!?……不然,會唱歌滴都跑去大會場,大劇院了!不會唱滴,怎麼滴也可以在地鐵口,大廣場滴唱唱歌,換口飯錢,總還是可以滴,!?!?!?……
-
5 # 一點動漫
技術上的差別和價值上的差別,技術上大家都懂,賣唱靠的是自己的一門手藝,能說會道,琴棋書畫等等都可以,有不少明星早年是賣過唱的,比如郭德綱,我曾看過他早年的心酸影片,但你有聽說過哪個明星早年是乞討的嗎?
價值上的差別,說白了,賣唱其實是一門交易,你聽我的歌,你不能免費聽啊,你得給點錢,至於給多少,你自己定,這個和生產廠家的區別在於,廠家生產的是實物,但是賣唱生產的是精神產品。歌還有版權了,演唱會還得有門票錢嘞。賣唱其實不丟臉,不能把賣唱和乞討混為一談。
不過也有賣唱和乞討雙休的,唱的不咋滴,然後有裝瘸的。。這個真的是不好說。 如果是真瘸大家能給點就給點嗎,生活都不容易。
-
6 # 社會指數
歌唱家,歌星,和賣唱有什麼區別,考古和盜墓有區別嗎,戰場殺人,和刑事殺人有區別馮,拳擊比賽和街上打架有區別嗎。
-
7 # 沂蒙山泉水叮咚
自己就有過很多次在街頭,公園,彈唱的經歷,但不是賣唱,畢竟是個小縣城,親朋同事很多,我很佩服街頭彈琴賣唱的人,不管在哪裡,只要我遇見了,我都會不由自己,停下來好好去聽去欣賞,彷彿在欣賞將來某一天的自己,掏錢就是件高興的事,當然自己有個打算,那就是現在好好練歌練琴,等將來退了休,頭髮花白的時候,憑自己的琴和歌聲,走遍全中國!
-
8 # TheBand頻道
其實賣唱這是舊社會的說法,在現在的語境裡是不太尊重的,更應該叫街頭藝術家。
這些在街頭唱歌的大多都是非常熱愛音樂的,是值得尊重的,並沒有什麼可恥的,反倒是我覺得去恥笑的人才是可恥的,就像羅大佑在他的演唱會上說的:有的人在一件樂器上花了一生的時間,他們用生命在做一件事。
這些街頭藝術家未必就是多缺錢,只是有一份這樣的情懷在,唱歌作為一個終身愛好或者終身事業,非常值得尊重。
至於說乞討,除非是沒有生活能力,別的跪在路邊乞討是可恥的,這和街頭藝術是無法放在一起比較的,所以他們之間是有本質的區別的。一個靠才華,一個靠放棄尊嚴這怎麼比。
其實藝術不一定就是在殿堂裡,在多大的舞臺上,可能就是在街頭。
回覆列表
賣唱是交易,雙方在自主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貨幣和物品的交換——我願意為你的歌聲付款,即使有部分是出於內心的同情和憐憫。而乞討是單方面的索要,在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下用道德進行勒索——一直都認為乞討是軟性的凌駕於道德上的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