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非法行醫”的概念?有行醫閱歷經驗沒有行醫執照?還是有行醫執照而無經驗?還是存在商業性質的看病?或無商業性質?還是自己給自己看好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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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夏之聲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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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靈魂天使聊教育
本人作為透過法考的醫學院專業教師,來解讀非法行醫概念。
1.單位主要看有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當然按規定根據規模大小,間隔一定時間要進行年檢,且必須在核定的診療專案內執業。
2.個人要取得《執業醫師資格證》和《執業醫師註冊證》,應該在註冊的類別,醫院地點和科室範圍內執業,不能超範圍執業,如註冊外科的,不能診療婦科。類別是口腔醫學的,不能從事臨床婦產科。
以上兩點要同時滿足,當然鼓勵多點執業的醫生要備案。
現實中,許多美容院藉口醫療美容,其實不是醫療機構,出問題時只能向工商局投訴,而不能向衛計委反映。
什麼是“非法行醫”的概念?怎麼判斷是否非法?
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非法行醫主要應包括下列6個方面:
1)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2) 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
3) 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 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
5)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6) 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二、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下列2個方面:
1)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
2) 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三、根據《母嬰保健法》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鑑定的;
2)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3)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
四、其他非法行醫情形
1)未經衛生部和外經貿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並開展醫療活動或以合同方式經營診療專案的,視同非法行醫;
2)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未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註冊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