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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消滅鍵盤俠

    類似解說的行為並非網際網路時代才有的么蛾子,相反,從古希臘開始就有人這麼幹,因此該類行為很早就被定義:「滑稽模仿」(Parody),即以知名作品、馳名商標、公眾人物等為模仿物件,模仿者藉助各種文學或藝術的表現形式,對模仿物件進行諷刺、嘲弄、譏笑,以達到其對模仿物件所表現出的滑稽、可笑甚至荒謬之處的批判和評論。

    滑稽模仿不可避免對原作進行摘錄/引用,如果經過了原作權利人同意,自然沒什麼好說道的,那麼,未經原作權利人同意呢?有很多國家直接將「滑稽模仿」作為著作權侵權的豁免條件,比如:德國著作權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允許滑稽模仿者對原作的使用,但不允許諷刺性使用音樂作品;法國智慧財產權法典第L.122-5條第4款規定,作品發表之後,作者不得禁止不違反有關規定的滑稽模仿、諷刺模仿及漫畫。但並非所有國家如此,比如美國立法就要求對滑稽模仿作品/行為先行判定。在中國當前著作權立法框架下,滑稽模仿尚未被清晰界定,亦不被明確豁免。

    什麼是合理使用?

    對於「合理使用」制度,中國主要立法如下:

    也就是說,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對原作的滑稽模仿無需原作權利人授權。

    那這個範圍劃在哪兒?

    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規定了滑稽模仿構成合理使用需考慮的具體要素有:1.使用目的和性質;2.原版作品的性質;3.使用原作的數量與質量;4.對原作潛在市場或價值產生的影響。從判例來看,美國法官進行判斷時,並非僵硬地套用這四個要素,而更多地是從合理使用本身的「公平」價值去衡量具體案件中各個要素的適用。

    中國著作權立法對「合理」界定為: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那如谷這類影片是否對原作造成損害呢?

    再回到谷的問題,翻看谷系列,啥樣的電影都有,他還真是不挑。對於該類對電影作品的滑稽模仿,應當區分「正在上映或上映後半年內的電影」和「已結束上映的大家都看過的電影」:

    針對前者,這些電影、電視劇尚處各渠道發行階段,類似於谷的劇透小短片可能會帶來兩種影響——

    其一,一部分糾結要不要買票的潛在觀眾被阻擋在影院大門之外。對這部分潛在觀眾而言,跟同事的午間話題GET到了就夠了,沒有必要再去貢獻票房了,而這無疑會對電影的製作、投資方造成直接的商業損害。

    還有另一種情況,這樣的影片反過來成為一種安利,讓粉絲看完之後好奇地買票去看原電影。如今不少片方花錢找谷阿莫做劇透小影片/軟廣告,這類短小精悍易傳播的影片增強了新電影的曝光度(效果勝於官方預告片),反使得片方獲得更高的票房收入。

    至於大家心目中的經典片子,其發行收益已基本實現,並且因為作品被公眾知悉而很大程度上成為公共產品,不怕劇透。相反,滑稽模仿帶來的傳播倒是有助於實現IP衍生品的價值。

    網路環境下的「吐槽」是一套特殊的話語體系,不應簡單地認為「X分鐘看完」的潛臺詞是「這電影長篇大論其實都在講廢話」。如是君相信谷對電影簡單粗暴的解構並無惡意,博君一笑爾。然而,以谷多網網紅的強大影響力,難免會有不明真相的群眾信了他的插科打諢,覺得「垃圾電影,不看!」

    對「谷現象」,無論片方還是「谷的同行們」都應該好好思考一下了。

    「聽谷說電影,感覺人生可以省出很多時間……」?不,筆者並不這麼認為(微笑臉)。

  • 2 # 一縷荒魂在夢間

    但是現實中這種糾紛往往打個嘴炮就過去了,想想以前《一個饅頭引發的學案》那場糾紛最後好像也是不了了之了。一方面因為這種電子的版權糾紛沒有簡單有效的取證和解決手段,另一方面這種剪輯也有也有叫做二次創作的,對於這種行為的理解反正也是各有各的看法吧,沒那麼統一。

  • 3 # 玉興沙

    如果是經過二次處理,加上聲音,字幕等等元素,做成有意義的片段的話,還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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