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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吳小丹的碎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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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三土
自由是政治理論裡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是究竟什麼是自由?這個問題下涉許多相互關聯又各自獨立的爭論,比如“消極自由vs.積極自由”,“形式自由vs.實質自由”,“市民自由vs.政治自由”等等,這裡無法一一展開。今天先說一下過去二十年裡比較熱的一個討論,就是(消極)自由究竟應該被定義為免於別人的“干預”(freedom as non-interference),還是免於別人的“支配”(freedom as non-domination)。
“自由=免於干預”這種觀念乍看很直觀:別人對我的行為干預越多,我就越不自由,干預越少,我就越自由。歷史上不少自由主義者也持這種觀點,比如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在他著名的《兩種自由概念》一文中,就這樣定義過消極自由(其實他在那篇論文裡至少提供了四種對消極自由的定義,這些定義之間兩兩不等,不過這個以後有機會再說)。
但是從這種對自由的定義出發,似乎會引來一些與自由主義直覺相悖的結論。比如我們設想古代的一個奴隸,他的主人平時忙著自己的生意,不太管得過來家裡的事情,對手下奴隸的行為一般不聞不問;再設想一個發達民主社會的公民,這個社會對日常生活制定了許多相當細緻的法律規範(不能隨地吐痰、不能打孩子、不能闖紅燈、工資很大一部分要交稅,諸如此類),而且這位公民在意識形態上恰好反對這些法案中的絕大多數,只不過和他主張接近的選民佔少數,所以投票時經常輸。如果按照“自由=免於干預”的定義,很有可能這個奴隸受到的干預總量(如果幹預可以量化的話)是小於這個公民受到的干預的。那麼我們是不是要說,這個奴隸其實更自由?而這位公民比奴隸更不自由?
當然,有些人可能確實會這麼認為(實際上,這種觀點的變體在日常生活中經常出現,包括許多自由主義者也認為說,“開明專制”下的臣民、或者在政府不太“管得過來”的一個極權社會中的群眾,說不定還是挺“自由”的;或者更有迷惑性的一種觀點是,自由和民主完全沒有任何理論上的關聯)。但是對於大多數人來說,要承認“奴隸其實很自由”,好像總有哪裡怪怪的。
所以到二十世紀八九十年代,出現了一股“共和主義自由觀復興”的潮流。最初是思想史的劍橋學派比如昆廷·斯金納(Quentin Skinner)等人,在古羅馬及現代早期共和派思想家的著作中,提煉出一些核心概念元素,然後由哲學家菲利普·佩蒂特(Philip Pettit)完成系統的理論化,提出“自由=免於支配”的主張。根據佩蒂特的說法,“支配(domination)”=“隨意干預的能力(capacity of arbitrary interference)”,它和“干預”的區別有兩點:
1. 支配是一種能力(capacity),或者更確切說由這種能力構成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及相對地位);只要這種能力存在,就構成支配,並不需要有實際的干預(actual interference)發生;
2.這裡的能力也不是“有能力干預”,而是“有能力*隨意*干預”;如果一個人只能夠“並不隨意地干預(non-arbitrarily interfere)”我的行動(比如法律規定交警只有在我違反交規時才能攔下我罰款,不能隨隨意便在我沒有違反交規時也把我攔下罰款),那麼這也不構成“支配”。
根據這種“自由=免於支配”的理論,剛才說的“奴隸vs.民主公民”的例子就好理解了。這個奴隸的主人雖然平時並不實際上干預,但是由於他是主人,因此他保留著隨時干預的能力,而且他是想隨便怎麼幹預就怎麼幹預,因此奴隸仍然是被支配的、並不自由;相反,民主公民雖然遇到了實際的干預,但是這些干預都是透過嚴格的民主程式立法後執行,沒有“隨意”的成分,所以他不算是被別人“支配”。
這麼看來,“免於支配”顯然是比“免於干預”更好的對自由的理解咯?那也未必,政治理論家們對此仍然爭議不休。這裡略舉幾個爭議點。
首先,“免於支配”究竟是不是一種獨立自足的概念?有人會認為,雖然伯林那種對“免於干預”非常粗糙的理解確實有問題,但這不等於“免於干預”這個定義本身是錯的,只不過需要精細化一些而已;而“免於支配”這個定義,拆開之後發現其實並沒有什麼新意,完全可以化約為“對‘免於干預’這種自由的保障”。
為什麼呢?因為一旦我們具體考慮如何保障“免於支配”的機制,會發現似乎都是傳統上自由主義者已經說過的法治啊憲政啊這些東西;而這些東西在傳統的自由主義者理解中,實際上就等於說“免於干預”不能只做靜態理解,而要考慮到如何在動態過程中保障其穩健性、抗擾性(比如那個奴隸看似很少被幹預,但實際上“蓄奴制”這個法律大背景從頭到尾都在隱形地干預著他的一舉一動,比如他想逃的話就會被抓、被判刑)。所以說來說去,“免於支配”似乎只是新瓶裝舊酒。
新共和主義派當然不同意這種化約,雙方就此有很多辯論。但是就算“免於支配”不能化約成“對‘免於干預’這種自由的保障”,還有第二個問題是:我們確實在很多時候,認為“免於干預”是一種獨立的價值;如果把自由定義成“免於支配”,那麼接下來該拿“免於干預”怎麼辦?
比如假設前面那個民主公民的例子,如果這個社會透過民主程式制定的法律無微不至到了(以促進所有人健康生活的名義)連你幾點起床、幾點睡覺、一天吃幾頓飯、一個月做愛幾次都規定好、違反了就懲罰的地步,儘管這乍看仍然不違反“免於支配”的規定(因為立法過程完全不“隨意”),但我們直覺上還是會說這實在太不自由了,而且這種不自由是因為法律對私生活幹預太多。所以就算“免於支配”很重要,似乎也不能說“免於干預”就不重要了;沒準我們必須承認,存在好多類同等重要的自由,每一類都要得到保障?
新共和主義派可能反駁說:不對,上面這個例子裡仍然存在“支配”,因為當多數選民以健康為名義立法干預別人私生活時,這種干預還是帶有“隨意”的成分,因為你怎麼知道這樣一定促進別人健康呢,或者你怎麼知道別人就一定覺得健康比別的事情重要呢?——這樣一來問題就變成:如何恰當地定義“隨意”?
然而這個問題對新共和主義者來說同樣棘手。比如我們回頭看奴隸的例子:佩蒂特說主人有“隨意干預的能力”,但如果這個奴隸非常聰明,對主人的心思瞭如指掌,可以隨時預判到主人的下一步動作並提前準備,甚至能夠“誘導”主人以特定方式干預或不干預,這時候主人的干預對他還是“隨意”的嗎?(換句話說,“隨意”並不意味著“天威莫測”。)但是如果把“隨意”定義為“未能追蹤受眾的意見/利益(failure to track the recipient’s opinion/interest)”(比如在前面新共和主義者對批評者的迴應中),又會引來其它的問題:比如如果幹預者聲稱自己更懂得被幹預者的實際利益何在怎麼辦(這時問題其實化約為傳統上的“家長制”悖論)?
我這裡並不試圖給出任何確鑿的答案(“免於干預”和“免於支配”哪個是對自由更好的定義,或者有沒有比這兩者更好的定義),但是透過這一點點介紹,希望多少展示出了一些政治理論中概念分析的方法(如何建構反例、如何對各種前哲學直覺進行反思平衡等等)。對自由的不同定義,在實踐後果上當然會有很大的差別,這點以後有機會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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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觀讀研
沒人能給出靠譜回答。
類似的問題很多,譬如平等是什麼?正義是什麼?什麼是真?什麼是善?什麼是美?……
沒人能給出靠譜回答的原因是:(1)這些詞彙概念雖然感覺簡單,但沒有一個公認的唯一的答案。個人理解,之所以問這問題,可能抱這樣一種簡單化的心理,即像在學校裡做題,給我個標準答案吧;(2)既然沒有唯一的答案,那這些概念都是探討性的,是不可能用一兩句話給出唯一定義的(要是真給出了那肯定也是不完全的從而也可以說是不對的);(3)真要認真嚴肅的去考慮這問題,肯定要把幾種主流觀點以及各種非主流都梳理清楚的,是要長篇大論的,那就不是問答而是學術討論了,估計大多數人肯定又沒興趣了。
另一面,這問題也有價值。這類問題傳播越廣,越多人知道感覺簡單的美好詞彙其實並不那麼簡單,這本身就是一種進步;有這種進步,可以增強對一些高喊口號紙上談兵的煽動家陰謀家的抵禦力,防止被別人利用,尤其是涉世不深的青少年學生群體。
一個例子是,很多人知道哈佛大學“正義”公開課很火,然而,“正義”如果那麼簡單,也就不會走上哈佛大學講堂用一門課去探討了。
一句話形容很貼切: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再美再簡單的東西,一旦碰到了現實,就會不美不簡單。簡單化理解,那是淺薄;簡單化處理,那是天真;簡單化煽動,那估計是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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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訊保安ovo那些事兒
∶1由自己作主;不受限制和約束。
(2) [freedom;liberty]∶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其自己的意志活動有不受限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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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歐陽黎黎
自由不僅僅是指的在財富上的自由,它還有身體和心靈上的絕對自由。
自由是在不傷害別人,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願說自己想說的話,做自己想做的事,不需要肯定,不需要別人的認同,不需要去討好和迎合他人,在自己擅長的領域做著自己喜歡的工作,去自己想去的任何地方,不受任何限制,隨心所欲的過著自己所向往的生活,世界那麼大,任我去逍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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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讀者風明
生命都本能地渴望自由,甚至動物也是如此。為什麼生命都渴望自由?因為意志要實現自己。而自由,就是意志決定自己並實現自己的狀態。
嚴格意義上的自由是沒有的,比方說,你口渴了,想要喝水,於是就去喝水,這好像是自由的,但實際並不是,因為這一切——你的口渴,想喝水,都由身體所決定,意志只是服從身體的決定;而身體又服從於基因的設定。換言之,人在先天上即已被限制了。所以,嚴格來說,人生而不自由。
值得慶幸的是,我們並不需要這種嚴格意義上的自由——此自由上帝亦未必有,我們只需要想喝水的時候就可以自由喝水的自由,這對我們而言才是有意義的。
人之自由,意思其實就是自然。活得自然,即自由。
但此自由亦是相對的。一個人即便獨自生活於荒島,也無法做到完全自由。荒島上沒有他人和法律限制他的自由,但周圍的自然環境會限制他,他自身亦會限制自己。
反過來講,一個人即使被囚禁在牢房裡,也依然能夠擁有某種程度的自由。現實的牢房只能限制身體的自由,而無法鎖住精神的自由。但精神亦有其牢房,比如無知、愚昧、恐懼、執念等等。
那麼,究竟是什麼限制了人的自由?最根本的,是身體。人的許多不自由都是為了滿足或儲存身體。再者,身體禁錮了靈魂,而正是靈魂渴望自由。身體之外,世界亦限制人的自由。世界就是一個大牢籠。要消除這種宿命般的不自由感,或許要達到莊子所說的齊物才能做到。
什麼樣的自由是合理的什麼樣的自由應禁止,這好像很複雜,但弄清楚其實亦不難,因為前人已為我們總結了經驗。有一點可以肯定,以下自由皆合理:言論自由、信仰自由、選舉自由。
回覆列表
你是那方面的自由?這個概念很廣,針對的事情不同,它所代表的含義就不同。比如:
如果是有物件的話,自由就是彼此又自己獨立的空間;
如果是一個家庭的話,自由就是你做什麼都可以,家人都會支援你。
如果是工作中的話,自由就是老闆放手讓你去做,沒有任何約束,只要結果是他滿意的你怎麼做他不管。
如果是朋友之間的話,自由就是你們可以暢所欲言,不會因為說了什麼話而鬧掰
……
實在不能理解,你就把它理解為獨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