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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逆戰西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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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絲雨勿
《詩經》收錄的是西周至春秋的的民間詩歌。這個時期正好封建制度開始。
隨著生產力發展,社會慢慢分化出了等級,統治者開始用等級思想和禮教統治人們,也慢慢開始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歷史。
其實詩經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已經有所展現:匪我愆期,子無良煤——不是我要拖延時間,是沒有好的媒人。這個時候已經出現了要“媒妁之言”才能成親的說法。
至於《詩經》中還有大量的表達男女雙方愛慕的詩句,那是因為封建制度剛剛開始,等級制度還沒有後來那麼森嚴,禮教對人的束縛還沒有那麼緊,社會上還受到從原始社會遺留下來的自由婚戀風俗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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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日奇趣故事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思想源自西周時期的婚姻禮儀,由於古代女子鮮有機會拋頭露面,不像如今的男女可以廣泛接觸社會,並進行自由戀愛,所以子女的婚姻自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再者古代結親講究門當戶對,雙方為了聯絡關係和鞏固地位,子女的婚事自然也需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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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男人如海61244116
父,媒之說的確起始於狩獵向農耕過渡之時,有友已回答的很棒,不再贅述。只想聊幾句此句在當下的意義。
農耕到資訊社會的當下,其意過時了嗎?不!不過又增加了新意罷了。
父母之命不妨理解為:客觀條件(如:社會,家庭,自身,後代,倫理等等)要求,成大人後還是應該結婚的,這比較符合自然規律與社會要求。如就不想如此,也還真怎麼不了你,隨便了。
媒妁之言不妨理解為:男女相識總需要一座橋樑吧?橋樑誰搭建?過去是媒婆,現在呢?網路?熟人?同事?等等。(但他們有媒婆專業嗎?哈哈)所以竅以為媒妁之言還是需要的,不過功利性小點就更好了!
現時的年輕人總以為自己很潮流前衛,恕不知二十餘歲的生理年齡決定了很多事情還是需要聽聽父母長者的嘮叨的。
加一句,特佩服魯迅的思想,“揚棄”一詞夠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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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手機使用者52272099737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西周春秋時期的婚姻禮儀的一道程式.用當時的話來說,就是"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詩·齊風·南山>)在人們的印象中,媒人是溝通男女雙方的唯一媒介,"男女雙方非媒不知名"(<禮記·曲禮上>),為中國古代的通例.在先秦的史書及典籍中,就有大量與此有關的記載
不過這一句話的出處:《孟子·滕文公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相窺,逾牆相從,則父母華人皆賤之。
雖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會導致棒打鴛鴦的愛情悲劇,但是不可否認它有他存在的合理性。
一是因為父母人生閱歷較多,二是因為普天下的父母都是希望自己的兒女將來幸福,都是往好處促進樁樁婚事的。
其二,看看我們已有的婚姻,大凡飲食男女,只要不是性格相差太大,或者有一方太過強硬,一般都能在磕磕絆絆中把各自的稜角磨平,使婚姻得以長久維繫。所以筆者自己的觀點,在古代女子在出閣之前,就被封建禮教教化的沒有什麼個性可言了,嫁到夫家,又要遵守夫為妻綱的禮教,基本上對男方及男方的家人言聽計從。遵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成親之後,只要男方願意,一般也是能把婚姻經營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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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佘小臉
自古以來,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作為封建社會的父母,他們受到君主專制的影響,在家裡,父乃一家之主,母則一人之下,萬人之上。可以說是家裡的皇上和黃後,也不容自己的孩子忤逆自己的想法和思想。在一些達官上人的,利用婚姻聯姻來鞏固自己的勢力,把孩子用來爭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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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者51971870703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詞首見於戰國文獻《孟子》。其實,早在春秋時期,由於“孝親” “男女有別”禮制思想的強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禮制即已形成,對春秋男女的戀愛婚姻自由均形成一定束縛。然而,就女性角度而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代表的是社會、丈夫家庭、丈夫等對新婦身份的認可,對處於弱勢群體的女性體現更多的是一種婚姻保障作用。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形成及對女性婚姻的束縛春秋之時雖然“禮崩樂壞”,但是春秋所壞之禮多為宗族政治格局下的君臣等級之禮,而西周之時所提倡與踐行的“孝親” “男女有別”等禮制思想在春秋時期卻得到進一步強化,它們與具體的婚姻禮儀相結合,即形成世人所熟知的婚姻禮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1.西周孝道本有三種內涵,其中一種就是“孝親”,體現為奉養、順從在世父母。“孝親”這層含義被賦予穩定社會基本結構形態———父家長制大家庭的新使命。在西周宗族政治時代,宗族成員婚姻需符合宗族利益,宗子對宗族成員的婚姻具有最大程度的決定權。《左傳》所載聯姻多由父母做主。如父母已逝,則長兄如父,婚姻由兄長來做主。正如孟子所言, “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一般情況下,父母都會竭盡心力為子女擇偶。尤其對於女兒,父母不只為她選配偶,還包括家庭和前途。她的全部福祉都與婚事利害攸關。”
2.但也有父母過度使用家長權力為兒女任意安排婚姻。就女性而言, 《左傳》記載了兩個比較荒唐的例子。例子中身為女兒,其婚姻乃至性命直接淪為“父母之命”的犧牲品。
買賣婚,昭公十四年,刑侯與雍子爭鄐田,歷時甚久,調解無效。經司法官叔魚查證,錯在雍子。雍子為了打贏官司,竟荒唐到將自己女兒作為賄賂品送給叔魚,叔魚最終判決錯在刑侯,刑侯大怒,殺死叔魚,雍子女兒迅速成為寡婦。冥婚,昭公十三年,楚靈王在臣子申亥家自殺,申亥為了表示對他的忠貞,殺了自己的兩個女兒為其殉葬,以服侍靈王於九泉。3.“媒妁之言”婚姻禮制的確立與春秋時期日益加強的“男女有別”觀念相關。“男女有別”觀念的強化則主要表現為對女性貞節的日益嚴密。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女性婚後生活的保障“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既然對春秋女性婚姻造成束縛和情感傷害,部分性情勇敢的女性便沿襲西周故俗採取了自主擇夫的方式。這種行為締結的婚姻春秋文獻載之為“奔”。
1.奔女選擇放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她們的限制的同時,也選擇了放棄社會、丈夫家庭、丈夫對她們身份的認可。春秋時期,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禮制為核心的婚姻六禮程式被賦予積極意義,被認為是夫妻和諧、家庭穩定、國家安定的前提, 《禮記·昏義》雲:“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婚禮用象徵的方式承認新郎與新娘的性關係, “把舉行隆重的婚禮作為向社會宣佈婚姻關係的手段,實甚於法律的認可。”《禮記·內則》雲: “聘則為妻,奔則為妾。”未履行婚禮程式的奔女,只能被稱為“妾”。
2.經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締結的婚姻往往能給女方婚後生活帶來經濟保障和人際關係支援。經濟地位方面,為了使女兒在夫家受到重視,出於“父母之心”,父母在世時,總要為女兒備一份比較像樣的奩資。女方豐厚的嫁妝進入夫家後,夫家財產增殖,新人在夫家地位上升。人際關係方面,婚禮中各項瑣碎而有趣的儀式會撫慰雙方父母的擔憂,如女婿與其家人能否適當地對待女兒,兒媳會不會擾亂家裡原有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婚禮讓雙方家屬用收斂的、不會導致危險的方式和緩新人與對方家族的潛在衝突。
三.在評價“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時,人們往往強調的是少部分人對“孝親”觀念、“男女有別”觀念的過度運作,導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給人以猙獰的一面。而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卻給予忽視,如婚姻對當時社會基本結構———父家長制大家庭的意義、人類最自然最真摯的父母與兒女之間的親情、婚姻締結過程中雙方父母的用心操勞、女性婚後在丈夫家庭中各種人際關係的互動、一夫一妻多妾制下男性的特權等。
其實正是這些被忽視的方面,卻體現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對處於弱勢群體的女性婚後生活的保障。只有經歷過“抗爭—奔—被棄”婚姻路線的女性才會深刻反思到私奔的種種不合時宜。生活中積澱的智慧往往會給予人警醒,春秋之後,儘管家長制與貞節觀愈演愈烈,對男女戀愛婚姻自由形成更大束縛,但相對於大多數男性對私奔的嚮往,絕大多數女性則最終會選擇放棄私奔,而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主動採取認可而非反抗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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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耕社會中男人在外種田打理生意,女孩子在家除了學習女紅,還有一個更勞神的工作—紡線織布,紡織是農耕家族特有的手工業,完全由家裡的女人承擔,因此女人很少能有功夫出門,自由戀愛的機會少。
另外一個原因是,本家女孩子是要嫁給外姓人家的,不同的農耕家族相距較遠,需要有媒妁傳遞不同家族的資訊。至於父母做主肯定是出於自己的生活經驗和為了自己家女兒今後的生活好兩點來進行做主,即使是巴結權貴嫌棄窮人也無可厚非。
結婚就是兩性結合,那種孟浪少年自由戀愛的追求歸根結底也是性的追求,很可能只是為了性。既然如此,先有了婚姻保證“性”的可靠,為性的結果提供成長的基礎,戀愛一樣可以進行下去,並且是一種有責任的戀愛,拒絕婚前的戀愛,也保證了婚姻的純潔性,是對新家庭負責。
這是農耕民族穩定傳統的需求。遊牧民族自由散漫的生活,提供了青年男女過早性接觸的可能,這種看似滿足個人性自由的戀愛,在繁衍後代這個基本功能上乏善可陳。
歷史可以證明,看似保守婚姻觀的農耕民族,人丁興旺程度總是高於那種打一槍換一個地方追求自由戀愛遊牧民族。
以上,即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