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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邵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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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鳳飛故里
有必要嗎?不是什麼不得了的事情。有些實在過不去的迫於壓力可以這樣做。樣樣事情都讓它清是不可能的,你想,那樣付出的精力又多少?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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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資大叔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1.可以先看三個月試用期是否合乎規定,2.弄明白延長試用期的原因,是否屬於無故延長,
明白這兩個問題後,如果屬於不合法,可以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投訴,也可以去勞動仲裁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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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佘掌櫃珠寶首飾
用人單位在僱傭勞動者的時候,是需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在勞動合同裡,雙方當事人是可以約定試用期的,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需要予以考察勞動者的。那麼,中國法律對試用期有何規定?
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試用期的主要條款達四條之多,主要體現為第19條、第20條、第21條和第83條。
第19條對於試用期設定的期限、次數和範圍做出了明確的規定。試用期不得獨立於勞動合同之外單獨約定,而是必須與勞動合同期限相結合來確定,其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的對應關係也重新進行了調整。該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此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20條對於試用期期間的工資底線做出了明確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21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定條件。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如果要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僅僅以“在試用期間”為理由是不可以的,還必須具備法律明確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83條規定了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同時,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用人單位要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在試用期已經支付的工資之外,還要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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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這是什麼電視劇啊
1、勞動合同具有基本合同的法律屬性,如條款的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後方可變更,否則單方變更對另一方不發生效力。但如更改後作為勞動者如沒有異議(比如發放的仍然是試用期工資或扔在實習崗位履職)則視為對合同預設履行。所以,如勞動者不滿用人單位的做法要及時提出書面的異議,或尋求法律途徑維權。
2、試用期條款作為勞動合同的特殊條款,期限受勞動合同法的規制,具體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十九條。從法條來看,試用期是可以延長的,但不能超過與用工期限對應的最長期限。
3、以我多年企業的勞動人事法律顧問經驗來看,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沒有哪個單位不想用優秀的勞動者,其實勞動關係又時候更像是家事,大家在一起相處久了,難免會有猜忌、摩擦,甚至火花。我想有些問題作為勞動者需要搞清楚,因為這對以後在其它企業工作會有所提高。第一,當用人單位作出一些不尋常的用人管理措施,是基於何種原因,是個案還是共案,公司是否出現了問題等等;第二,與用人單位積極溝通,尋找解決途徑,一個事件的發展軌跡都是立體的,每個人站的角度不同,可能觀點和評價就大相逕庭,所以作為勞動者不急於搞對立,應友好協商;第三、如前述方法沒有很好解決且單位違反合同約定單方延長試用期或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最長期限,那麼作為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或法律維權。
4、個人建議:法律維權其實作為勞動者來說,能否實施就是衡量它的訴訟成本。就所述案例來說,訴訟意義不大,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維權還不如努力提升自身讓自己成為更優秀的人才來的重要,不過如撕破臉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很準。因為單位用人強勢、法律面前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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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賈金勇律師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我是屬於外包公司的,外派到中興工作。外包公司在南昌,我工作的中興在深圳,我是10月24號離職的,工資發放的也不合理:試用期工資×(12/17),基於這些情況,我可以維權嗎,應該怎麼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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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的時間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勞動合同已經明確約定適用期,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需要取得勞動者同意,否則,其延長決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