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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匡扶正義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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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手機使用者51552522754
老賴,定義就是欠債不還,有錢也好,沒有錢也好,就是不還錢,惡意欠債者,這個不能依數字為概念,只有依理念為依據,不管被借款者如何催要,就是不還,這就是通常講的老賴。為避免老賴的橫生,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維護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必須重拳出擊懲治老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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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孫律師事務所
老賴,就是專指欠了別人錢遲遲不還的人,跟欠了多少錢沒有關係。(國家執法機構也無法對其實施有效措施,即使債權人勝訴也無法獲得還款的人)法律意義上的“老賴”,一般是指在民商領域中的一類債務人,其擁有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但是基於某種原因拒不償還全部或部分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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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旺情深1
現在罵老賴,過段時間請都請不來!
今年以來社交媒體和輿論,都在口誅筆伐、聲討、譴責、圍剿、打擊老賴,大有將這些老賴們置於死地而後快的感覺情勢,甚至社會上已出現株連三代的事例。
老賴們,有的被抓,有的被法院公示,有的上了黑名單。老賴們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社會的聲討、圍剿讓老賴們變成了驚弓之鳥。想想也是什麼不好做,幹嘛做老賴呢?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教訓深刻啊!
大聲地勸一聲老賴,下輩子堅決不辦實業,不辦企業,不開工廠,不開商店,不做貿易,不做買賣,不承包大農戶,不搞養植場,不搞水果蔬菜基地。總之,這些實業千萬千萬不能再搞了。假如搞了,百分之八十都會成為老賴。現在的中小企業,絕大部分已經成為老賴,或正在成為老賴的路上。因此,假如還有來生,千萬不能再搞實業,辦工廠搞中小企業了,打工最好!什麼都沒有關係,每個月掙個幾千塊錢,養家餬口,沒問題!這樣不是很好嗎?
可以肯定的說,70%的老賴們,是這個社會一大批的企業家,中小企業的老闆,私營業主或者部門的承包人員。
在改革開放30多年的時間裡,他們對咱們這個國家是有貢獻的,他們貢獻了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就業,他們上交了國家的稅收,他們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還是他們把中國製造推向世界!因此,在特定的歷史環境裡,他們曾經是功臣!
他們是誰呢?他們就是中國大部分的五零後、六零後、七零後、八零後,他們就是那一批從泥土裡田地裡走出來的弄潮兒,就是那一批農民企業家。咱們到了今天的繁榮昌盛,真的有著他們的功勞,又著他們的汗水!
如果沒有他們的辛勤耕耘,哪有全國幾億人的外出打工,?也哪有現在九零後,零零後美滿的幸福生活。說不定這些九零後,零零後還在大山裡,更沒有資格在網上罵他們的前輩是老賴了!
一個人要有感恩的心,一個社會同樣也要有感恩的心態,不管社會現在對老賴們是如何的鞭打,但總有一天社會會給這些,企業家老賴,一個公正的說法
據調查,現在絕大部分的老賴們都回家了,回到了農村回到了那個曾經生他養他的地方,不能坐飛機,不能坐高鐵,這些對老賴們而言,根本就無所謂。因為他們曾經來自於土地,他們現在又迴歸土地。他們放下了心靈的包袱,他們又回到那曾經的過去!
老賴們走了,躲起來了,隱藏起來了,回到鄉下了,社會還在譴責打擊老賴們。
工廠一個又一個在關閉,企業一個又一個在倒閉,商店一個又一個在關門,學校一批又一批的在畢業。九零後,零零後甚至一零後們,你們的路在哪裡呢?是老老實實的打工,還是像老賴們那樣去創業?我奉勸你一下,千萬不要去創業,千萬不要去辦實業,因為你百分之七十會成為老賴!但大家不去創業大家不去冒險,工作崗位又在哪裡呢?吃什麼,喝什麼,拿什麼娶媳婦生孩子?
往後的年輕人真的很難,難上難!
現在的老賴將成為歷史就像一陣風一樣被吹過,若干年後,大家都會忘掉他們。可社會真正能忘得了他們嗎?他們的經驗,他們的智慧,他們的吃苦耐勞的精神,還有他們艱苦創業樸實作風。我可以肯定的說,社會還是要請這些老賴們出山的,因為就業壓力,只有這些老賴們才能解決,馬雲肯定解決不了。玩資本、玩金融玩區塊鏈的那些大佬門肯定解決不了咱們中國的就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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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惱人梧桐
老賴,與欠多少無關。
欠人家一分錢,即便人家不追要,只要一昧地賴著不還,就是老賴無疑。
生活中總有一些人,當初借錢的時候,真是動了感情的,雙方也都是互信的,至少說兩人關係不錯。但是到了還錢的時候,就出現不想還,這就是有點說不過去了。俗話說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如果說有人沒錢,一時還不了,你給人家一個肯定回答,分期按時的還,總會得到人家體諒的,可有些人有錢也不還,說“老賴”都是好聽的,這在過去的社會里,借錢不還,就是找死的做法,豈止是老賴就能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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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邀請,我認為老賴並非根據欠多欠少來界定,而是借錢後不按當初的承諾按期償還,並經反覆多次的討要,有錢不還的才屬老賴。暫時困難無錢可還,債權人給予了足夠的寬限期依然不還錢的也應屬於老賴。不敢苟同的是法律上將擔保人定為老賴,擔保人一般是礙於親情丶友情丶人情才提供擔保,大都是講信用丶知感恩、面子淺的人,他們在道義上並沒有不對的地方,最少大眾心裡並未將其定為老賴。何況我們現在的擔保法是將無辜的擔保人制造成失信人的惡法。諸君將問為何這樣說,告訴大家目前的擔保法存在兩大漏洞,其一,擔保法並未規定債權人及債務人將原已發生的債務如實告知擔保人,這導致了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共同欺騙擔保人的產物。其二,擔保法還未規定擔保合同簽定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不得繼續發生彼此間的信用借貸,這導致一百萬元的擔保而借貸雙方可能發生上千萬的借款,三個月的擔保期,可能三年後債權人還要起訴擔保人,因為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有無擔保的借貸有優先償還權。導致債權人賺了利息,債務人免息使用了資金,而即沒看見錢也沒摸著錢的擔保人成了替罪的羔羊,你說這樣情況下的擔保人能屬於老賴嗎?就聊到這吧,請網上諸君指正與評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