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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可愛的稻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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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孟九明
袁枚《子不語》曾有一篇文章,記載了一個姓宋的縣令,“平素峭潔,以‘包老’自命”,也就是說這個人是立志做包公一樣的清官的。在他的管轄區域內,恰巧發生了這樣一件事:
有個姓王的監生,家裡有那麼幾畝田,僱了佃戶來耕作。一來二去,監生卻與佃戶的妻子有了私情,開始覺得佃戶礙眼了,於是兩人想了個辦法,賄賂了一個算命先生,讓這個算命的跟佃戶說,你要大難臨頭了,不過不要緊,出門躲一陣子就好了。
佃戶嚇壞了,來跟監生說起這件事,沒想到正中監生下懷。於是監生就給了佃戶路費,把他支到了四川做生意。
山高路遠,佃戶一去就是三年。這三年裡,監生和佃戶妻子的私情也漸漸紙包不住火,於是鄰里們開始議論紛紛,說是姦夫淫婦把佃戶害死了。
宋縣令聽說這件事之後,便以伸冤昭雪為己任,皇天不負有心人,終於讓他在一口枯井裡找到一具男屍,屍體雖然腐爛難以辨認,但宋縣令認為肯定不會錯,這就是上天指引自己來給佃戶洗冤啊。
縣令趕緊押來監生和佃戶的妻子,升堂審問,沒想到兩人矢口否認。不要緊,誰能這麼輕易承認自己殺人呢,為了雪洗千古奇冤,用刑那也是不得已而為之。
酷刑之下,兩人終於認罪伏誅,百姓拍手稱快,還把這件事寫成了戲本子傳唱開來。
詭異的事來了。
一年之後,一個風塵僕僕的男人來到此處,還沒進村,就遠遠看見戲臺子上正演著王監生的這段故事。看著看著,這個男人突然放聲大哭。
原來,他就是那個在戲本子裡早被姦夫害死的佃戶。
佃戶一路哭到省城,擊鼓鳴冤,大家這才知道監生和佃戶的妻子枉死的內情。那個姓宋的縣令也以私刑拷問的罪名被問罪。
於是百姓們又給這個縣令寫了一首歌謠:“瞎說姦夫害本夫,真龍圖變假龍圖。寄言人間司民者,莫恃官清膽氣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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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鹹魚愛思考
所謂“治獄有方”是指審理案件非常的有方法,這裡的“獄”是案件的意思,不是監獄,更加不是地獄等。我們現在熟知的包公,宋慈等都是這方面的代表。
至於歷史上的相關故事或者民間故事,那就多了去了,這裡選幾個簡短的讓大家看看,聊當看《故事會》。
常理辨案話說有個姑娘在河邊洗衣服,就把一對金戒指放在旁邊的石頭上,這時來了個無賴把戒指偷走了。被姑娘發現後,無賴不願歸還,於是被姑娘拉扯來找縣官分辨。縣官查問無賴,無賴說戒指是他那死去的母親留給他的。縣官想了想,認為此案沒有旁證,不好斷,於是讓一人拿一個戒指,算是結案。結果姑娘死活不願意,而無賴一口答應了下來。縣官於是認定,戒指就是無賴偷的,理由是:戒指本來就是姑娘的,所以她才不願意無緣無故送一個給別人,而無賴不花任何代價就能得到一個戒指,他當然是萬分樂意的。
不打自招東漢時,張升任地方官。這天發生了一起命案:一個女人的丈夫外出幾天沒有回家,這天忽然有人告訴她,菜園的井中有具屍體。於是女人很吃驚地跑過去,看了一眼就嚎啕大哭,說這就是她那丈夫,於是報官。張升找來村民辨認屍體是否真的是女人丈夫。結果村民說井中太暗,看不清楚,讓張升把屍體撈出來再辨認。於是,張升立刻捉了女人,一頓審問,果然是這女人與姦夫合謀殺死了自己丈夫。後來村民問為什麼張升能肯定是那女人,張升說:“你們全都看不清,而她一眼就認出那是她丈夫,這不是不打自招嘛。”
我們現在對於燒死與溺死的分辨很大一部分都沿用古時候的驗證手段。比如死前被燒還是死後被燒,只要看有沒有吸入菸灰等物質,溺死也是同理。五代十國時發生在江南吳國的著名案件“張舉燒豬”就是透過對死者口鼻的檢查,以有沒有菸灰進行判斷是否是被燒死,是當時非常著名轟動的一個大案。
至於民間傳說,就不得不說上古四聖之一的皋陶了。皋陶被稱為“中國司法始祖”,架構了最早的司法體系——明於五刑,以弼五教。畫地為牢這個成語就來自皋陶,指的就是他弄出了最早的監獄。
傳說皋陶身邊有個叫“獬豸”的獨角獸,能明辨善惡忠奸,是非曲直,廉貪等,只要有疑難難斷的案件,就讓獨角獸來判斷,有罪的就會用獨角牴觸對方,沒有罪的則不會牴觸。
所以,皋陶與獨角獸就這樣成了司法公正的象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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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詞人蘇軾任徐州知府其間,天災人禍致使盜匪猖獗,監獄裡人滿為患,犯人處境惡劣,蘇軾透過改善監獄的衛生條件,採取措施醫治病囚,改革監獄陋規,扭轉了徐州不良的社會風氣,穩定了徐州的社會治安。
公元1078年由於連年災荒,“飢寒頓僕於溝坑,盜賊充盈於犴獄。”
由於百姓多淪為盜賊,監獄裡人滿為患,虐待囚犯,不給醫藥致死的情況很常見。
“囚以掠笞死者法甚重,惟病死者無法,官吏上下莫有任其責者。苟以時言上,檢視無他,故雖累百人不坐。其飲食失時,藥不當病而死者,何可勝數?”
蘇軾上書皇帝,要求追究迫害囚犯的獄吏及縣令的責任,“獄者,民命之所繫也。比聞有司歲考天下之奏,而瘐死者甚多。竊懼乎獄吏與犯法者旁緣為奸,檢視或有不明,使吾元元橫罹其害,良可憫焉。《書》不云乎:‘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其具為今後諸處軍巡院、州司理院所禁罪人,一歲內在獄病死及兩人者,推司獄子並從杖六十科罪,每增一名,加罪一等,至杖一百止。如系五縣以上州,每院歲死及三人,開封府府司軍巡院歲死及七人,即依上項死兩人法科罪,加等亦如之。典獄之官推獄經兩犯即坐本官,仍從違制失入,其縣獄亦依上條。若三萬戶以上,即依五縣以上州軍條。其有養療不依條貫者,自依本法。仍仰開封府及諸路提點刑獄,每至歲終,會聚死者之數以聞,委中書門下點檢。或死者過多,官吏雖已行罰,當議更加黜責。”
加強對獄吏的管束和懲辦,間接減輕對囚犯的壓迫,保護囚犯的生命和健康。
對於病囚,蘇軾也很關心,他提出了一個醫療病囚的具體方法。
“歲終,則稽其醫事,以制其食。十全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為下。”
臣愚欲乞軍巡院及天下州司理院各選差衙前一名,醫人一名,每縣各選差曹司一名,醫人一名,專掌醫療病囚,不得更充他役,以一週年為界。
量本州縣囚繫多少,立定佣錢,以免役寬剩錢或坊場錢充,仍於三分中先給其一,俟界滿比較,除罪人拒捕及鬥致死者不計數外,每十人失一以上為上等,失二為中等,失三為下等,失四以上為下下。上等全支,中等支二分,下等不支,下下科罪,自杖六十至杖一百止,仍不分首從。其上中等醫人界滿,願再管勾者聽。人給歷子以書等第。若醫博士助教有闕,則比較累歲等第最優者補充。如此,則人人用心,若療治其家人,緣此得活者必眾。且人命至重,朝廷所甚惜,而寬剩役錢與坊場錢,所在山積,其費甚微,而可以全活無辜之人,至不可勝數,感人心,合天意,無善於此者矣。”
設立醫官,官府給予薪酬,除了犯人拒捕和互相鬥毆以外,根據犯人的死亡人數來對醫官進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