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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搞笑鹹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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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農夫就是園丁
古代人分家還是很有講究的。
俗話說:"樹大分杈,子大分家。"
宋、元、明、清諸朝,多有數代同住,不行分家的大家庭。世俗以家口大,同住的輩數多為榮譽。有四代同堂,甚或五代同堂者。凡一大家庭中,先提分家者即被視為“敗家精”,也有不能同甘苦共富貴之嫌,是要受到家長斥責和鄉人譏議的。只有極少數開明的父母主動要求分家的。民國時期,政府曾倡導分家。
解放後,政府大力提倡小家庭,打破宗派房界觀念,反對聯宗匯族活動,家庭結構隨著社會經濟制度的改變而出現變化,分家之俗深入民心。
分家前,父母要同兒子一起協商,議定財產分配方案,若兒子中尚有未結婚者,可留給其用於娶老婆費用的同等價值財產,也可協議向已婚的兒子攤派現金,作為未婚兒子的“老婆本”;若有未出嫁的女兒也可以此方式,留些財產或攤派些現金作為未出嫁的女兒的嫁妝費用。餘者,按兒子的人數將財產分成同等數量的分數。
在分配財產時,也可分一份或半份財產給長房大孫,但沒有硬性規定,應視其各自的家庭情況而定。
分家之後,父母有的輪流到各個兒子家吃飯,俗稱“食伙頭”;有的則別起爐灶,子弟們則需逐月向父母交納一定的谷、錢。
如果祖父母尚健在,其贍養依附情況與父母大致相同,也有協商各自負責贍養父母或祖父母的情況。
如果家中尚有女兒未出嫁,則由父母安排或她們自選寄附一個兄弟生活,但往往小姑子的待遇很差,閩南有“姑嫂死不相送”之說,因此小姑子們往往願意與自己的父母同住同吃,如果父母“食伙頭”,那麼也願寄附這一家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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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者10742335307女99
請朝分家跟現在分家一樣的,不管正房生的,還是偏房生的,分家都是一樣平分,父母也是倫流養,不以前人要行家法。早晚要向父母請安。當兒媳的,早上要端水給公婆洗臉。再端茶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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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想想88665
清朝人怎麼分家?咱們都沒趕上,不知道就不能枉加評論。但我說一說我家分家時的情景吧,雖說明不了啥問題,就算是湊個熱鬧吧。我老家在農村,弟兄三人兩妹妹。79年,我老父親從鞍鋼退休,由我頂替接了父親的班,進城當了國家正式工人,這在當時來講,是很了起的呀。85年春節,我與媳婦回老家過年,一天晚上,爸爸把我們弟兄三人叫到一起(當時兩妹妹均已出嫁),嚴肅地說:我年歲也大了,身體也不太好,趁著你們都在,咱們商量一下,把家分開吧,免得日後在後輩人中,留麻煩。叫了爸爸的話,我們都未表態,但也未反對。爸爸又說:我思量了一下,咱家現有的房產至少能值兩萬元,就按兩萬算吧。分成四份,老大接班當工人了,他就不算了。老二老三各享受一份,你們的兩妹合算一份,我和你媽佔一份,每份五千元,你們看行不?如沒意見,就這麼分了。爸爸的決定,大家全沒意見,這事兒就定下了。又過了一天,爸爸把我二叔三叔和大舅老舅請到家裡,當眾人面立了字據,並分別按了手印,就這麼把家分了。分完後,我兩妹妹沒要她們的那份,分別給了兩哥哥,即老二和老三。如今,我們的這個家,已經分開將近四十年了,啥怨言沒有,很和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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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西楚酒仙
清律對分家這麼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以現在的眼光看,國家未免管得太寬了一點。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又是家庭內部的事,犯得著打屁股嗎?還不僅如此。在土地買賣、借貸利率、繼承規則甚至結婚程式方面,國家都有一套禁止規則,違者受笞杖刑。這部律例,或放大了說是國家意識形態,完全把人民當作不懂事、需要時時管束的孩子。
到了晚清,整個國家在理念層面——當然也包括法律,都不得不改弦更張。當改革者們試圖將結婚、土地買賣、贍養這種民事部分從刑法典中分離出來時,遭遇到了極強的阻力。最激烈的反對,並非來自引進陪審制度、使用律師這樣制度層面的“大”問題,而來自於婚姻、男女平等和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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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文文情感故事
清朝律例禁止祖父母父母在時子孫分家 罰杖一百, 比如清律對分家這麼規定:“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孫別立戶籍分異財產者,杖一百。”以現在的眼光看,國家未免管得太寬了一點。分不分家既不是犯罪,又是家庭內部的事,犯得著打屁股嗎?還不僅如此。在土地買賣、借貸利率、繼承規則甚至結婚程式方面,國家都有一套禁止規則,違者受笞杖刑。這部律例,或放大了說是國家意識形態,完全把人民當作不懂事、需要時時管束的孩子。
再來說說清律對律師的看法,也相當別緻。西方社會律師是受人尊敬的高薪職業。例如美國是一個相當健訟的社會,原則分明,稍有糾紛,一張傳票,法庭上一較高下。律師的三寸之舌,越能來事,越有用武之地。但大清律例不歡迎這樣的人,用一個特別難聽的詞來形容他們,叫做“訟棍”;稍微中立一點的,叫“訟師”。為什麼呢?因為國家政權受儒家思想影響,總懷揣著一個簡單的小農社會理想:民心淳樸,人人安靜守時,相互謙讓,根本不會去打官司。凡是打官司的,不是刁民,就是受訟師們煽動矇騙的無知百姓。
所周知,到了晚清,整個國家在理念層面——當然也包括法律,都不得不改弦更張。當改革者們試圖將結婚、土地買賣、贍養這種民事部分從刑法典中分離出來時,遭遇到了極強的阻力。最激烈的反對,並非來自引進陪審制度、使用律師這樣制度層面的“大”問題,而來自於婚姻、男女平等和性關係。1906年,沈家本等人呈遞的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因包含男女平等繼承財產這一內容,引起張之洞的強烈不滿。張在奏摺中痛斥該條文“襲西俗財產之制、壞中國名教之際、啟男女平等之風、悖聖賢修齊之教”。
父母在的時候分家還是不在的時候分家?怎麼分?地鼠的區別是什麼?誰負責養父母?分出去的兒子還能回父母家嗎?還有,清朝講孝道,分出去的兒子還要盡孝嗎?如果盡孝,怎麼盡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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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王府是如何分家的?
由於清代皇族的爵位秉承“一人繼承製”,所以清代的王府,理論上每代都是要分家的。
舉個例子。某個王府,第一代王爺去世。其諸子之中,選擇一位,作為第二代王爺。這位第二代王爺繼承爵位之後,他的兄弟一般就都要面臨分家出府的問題。同理,第二代王爺去世,他的兒子裡面選擇一個人作為第三代王爺,第三代王爺繼承了爵位之後,他的兄弟們也都要面臨分家出府。
在宗法上,每個王府之中,繼承主要爵位的支系,被稱為“大宗”。因為沒有繼承到爵位而出府的兄弟們,便稱為“庶流”、“小宗”。
也有個別的,有的時候王府的“小宗”當了大官,或者自己又透過努力封了爵位,自成一家,則稱為“別宗”。
不過,也有分家比較晚的例子。或者是因為情況比較特殊,比如說繼承人的兄弟太小,尚不適合分府出去。有的則是到了第三代大宗的時候,才讓第二代小宗出府。不過,一般以當代大宗的同輩兄弟長大成人之後分出另過視為普遍現象。
在王府分家的時候,其方法,一般來說都是府內進行協商。如果順利的話,朝廷是不會不管這個事情的。有的時候府內意見不統一,可以叫來自己王府所屬的佐領或者本支的族長等作為“見證人”進行調節,如果立下分家的“字據”,也可以讓他們作保。如果王府分家真的特別難以協調,則可以讓朝廷下令處理。
在王府分家之後,王府的大宗一般是可以基本保持原有地位的,至於庶流小宗,雖然離開了王府,卻還算是皇族,享受皇族的應有待遇,也可以透過考封制度獲得屬於自己的爵位。雖然必然是不如大宗的,但是也不會一分家就直接變成平民。不過,在清代“考封”和“世襲遞降”制度的影響之下,就算是考到了爵位的王府“庶流”、“小宗”,其爵位至多能保持三、四代,之後便逐漸成為無爵的閒
散宗室,逐漸與平民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