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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老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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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史海鉤沉者小王
以魏國律法看一點不冤
我記得秦漢以後對於法律連坐一事,是有持反對意見的,主要是孔子的“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的倫理觀念。
後來漢宣帝時期,對連坐進行了明確,謀反、謀大逆、謀叛這類事情是必須連坐的,也就是漢代“親親得相首匿”的刑罰原則。《三國志魏文帝紀》中還記載,“初令謀反大逆乃得相告,其餘皆勿聽治;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就是謀反一事必須舉報,這種事的結果也就是連坐。當然,如果是誣告就反坐。
在公孫淵一事上,公孫晃必須得舉報,不舉報將來必死無疑,舉報了有一線生機,至於生機後面說。但是,在公孫淵叛亂後,《魏略》與《三國志》記載不同,“時上亦欲活之,而有司以為不可,遂殺之。”,魏明帝想赦免公孫晃,但相關部門認為不可,敢於違背皇帝的意見,大機率是有魏律可以參照執行,所以公孫晃被殺,一點不冤。
以其他案例看,有點虧為什麼說虧?那是因為他是有一線生機的。
當初西漢頒佈的《二年律令》,可是規定“其坐謀反者,能偏捕,若先告吏,皆除坐者罪。”,謀反這事如果先舉報,是可以免除連坐的。這裡與前面的“親親得相首匿”不矛盾,但可惜的是對於魏國律法是否修正此條並不清楚,如果魏略記載屬實,也確實依照了法律,那“有司”依據的法律就是修改了。
但在曹操時期的宋金等人一事上又有例外,當初樂手宋金等人在合肥逃跑,依舊法,軍隊出征而軍士逃跑者,要將其妻兒老小投在獄中拷問至死。宋金的母親、妻子和二個弟弟都被抓到官府,主管官員奏請將他們全部殺掉。
高柔上奏反對,認為這樣處理不僅不能制止逃跑,還會助長了逃跑。曹操同意此觀點,沒有殺宋金的母親、弟弟,妻子。同理,魏明帝如果在高柔的勸諫下,以同樣的邏輯來推測,殺掉公孫晃不利於舉報謀反一事也是說的通的。
另一個例外就是鍾毓,作為鍾會的親哥哥,也曾告誡司馬昭提防鍾會謀反,司馬昭給了一句承諾,鍾氏依律當誅三族時,司馬昭依諾對已病亡的鐘毓網開一面,鍾毓之子鍾峻、鍾辿特赦。所以,當初公孫晃如果也得到魏明帝的一句承諾,有可能會免除一死。
所以,公孫晃虧就虧在,魏律對“先告吏,皆除坐者罪”大機率進行了修改,沒有法律可依;魏明帝面對屢次舉報也沒有給予免責承諾,處理時也沒有按曹操思維來執行,結果一線生機被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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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今天法冤!以三國法不冤!謀逆十惡之罪必須連坐!殺!與趙括母不同!晃是人質!保家之責!保證任務沒完成!按律連坐當斬!趙母是一臣妻,對趙括沒有質意,而是勸不要用趙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