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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會飛的雷震子

    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都會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誘使對方作出錯誤的決定,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非法佔有是沒有法律根據取得、控制他人的財產。

    一民事欺詐

    民事欺詐行為中行為人欺騙對方,使對方在錯誤的認識下與自己交易,以使自己獲得的利益最大化。這種交易依舊是有真實基礎的,行為人透過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式使自己獲得了超過應得收益的收益,本質上是不誠信的行為,但並沒有將對方財產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

    二刑事詐騙

    刑事詐騙中行為人欺騙對方,意在透過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不付出任何代價或付出極小代價非法取得、控制對方財物,獲取本不該得到的利益。這種交易沒有任何真實基礎。

    三例證

    以賣房來舉例,行為人誇大自己房屋的好處,隱瞞房屋的質量問題,以一個極為有利的價格將房屋賣給對方。在這裡,房屋買賣意願是真實的,行為人透過欺騙對方,獲得了超出房屋真實價值的收益,這是民事欺詐行為。而如果行為人根本無房可賣,欺騙對方將不屬於自己的房屋賣給對方,拿到對方的房款後逃之夭夭,這時行為人根本無意進行交易,沒有任何真實交易的基礎,只為非法取得對方財產,這就是刑事詐騙。

    四法律後果

    刑事詐騙的後果是被追究刑事責任,民事欺詐的後果是民事行為無效,即民事行為從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 2 # 小白法言

    詐騙罪的基本模式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實施欺騙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該錯誤認識交付財物,進而造成損失。區分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為,主要應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在有欺瞞行為的情況下,行為人“透過非法佔有,取得被佔有財物的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從而改變財產的所有權,使財產所有人在事實上永久、完全喪失財產的所有權。”可認為其具有非法佔有目的,構成詐騙罪。而如果“當事人採取欺詐方法,旨在使對方當事人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法律行為(即發生、變更和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而非非法佔有),然後透過雙方履行這個法律行為謀取一定的利益”,則應認定為民事詐欺,不能認定為詐騙罪。另外,實踐中一般不認為戀愛中和交易中的欺騙行為構成詐騙罪,因為為了保持正常的生活和經濟發展,我們不得不容忍類似的欺騙行為。而事實上,這兩類行為中的部分情況並不僅僅是因人們觀感上的理由不構成詐騙罪,而且其客觀上本就不符合詐騙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詐騙罪的欺騙行為,主要包括虛構事實和隱瞞事實等。這裡的“事實”,應指現在或過去的具體過程或狀態,應具有可以驗證其為“真”或“偽”的性質,不但包括客觀的“外在事實”,也包括兼及主觀的“內在事實”。此處“內在事實”的欺瞞,是指行為人欺騙、隱瞞或誤導的某種內心既存的心理狀態。此種“事實”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在欺騙行為中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非法取得被害人財產的內在意願。雖然“內在事實”是主觀的意願,但是其仍為客觀構成要件中的“事實”要素,也就是欺騙行為中的“隱瞞事實”,不應與主觀故意相混淆。因此,編造理由借貸的行為不是詐騙罪的欺騙行為,而行為人隱瞞其將錢款揮霍或不願還款的內在事實才是詐騙罪的欺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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