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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寡人郭輝

    刑訴被稱為是動態的憲法,保護的人民的最基礎的權利,公權力是很容易侵犯到這個領域的,所以壓力大可以想象。另外一個壓力是,刑訴往往是激烈的對抗,來自對方當事人迫害也很正常。

  • 2 # 就想說兩句

    國家已經賦予刑辯律師疑罪從無的權利,所以只需要質疑公安的取證合法和證據的完整及可靠性就可以了,為什麼要取證呢

  • 3 # 菩提新客

    國家權力規定律師沒有刑事取證權。律師明知代理的刑事辯護案件證據不足甚至是冤案,出於法律正義去取證,將面臨偽證罪風險。刑辯律師沒有職能只有義務,這個義務就是配合公檢法動員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求輕,保證刑事訴訟順利完成。死磕律師不受待見,具有坐牢的風險。律師的遊刃有餘用武之地是在民商事法庭。

  • 4 # 稜鏡說法

    你好,刑事案件中的律師確實比民事案件中更高的風險,因此很多律師不願意接刑事案件,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是刑事案件可供律師發揮的空間相對較小。在民商事案件當中,收集證據的工作主要由律師和當事人相互配合進行,如何查詢、固定證據是極為體現律師能力素質的一項工作,一個好的律師不僅能夠快速、全面地收集證據,而且還能讓證據儘可能得到法官的採信,從而讓訴訟結果向著自己當事人有利的角度傾斜,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大限度的利益。在這個過程中,律師是可以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積極主動的律師和不積極主動的律師代理同一個案件,結果可能完全相反。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就不同了,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和固定主要由公安機關來進行,律師雖然也可以收集一些證據,但是礙於身份限制,很多關鍵性的證據還是難以取得,公安機關對於不配合取證的情況是有手段處理的,而律師卻沒有辦法。

    另外,由於目前的刑事訴訟模式,客觀上來說,法院在開庭之前已經看過案件材料,導致很多刑事案件開庭實際上成了走過場,法官心裡已經有了大致的判決意向,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想要扭轉法官的意向,除非有決定性的關鍵證據,否則還是挺難的。而且刑事案件中公安機關取的證據法院採信的比例極高,除非出現非法取證,律師很難推翻公安機關的證據鎖鏈。

    第二是刑事案件收益既不高又不穩定。在民商事案件中,律師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也就是可以按照訴訟的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收取費用,最高可達30%,如果成功代理打贏了一個合同數額千萬甚至上億的案件,完全有可能直接讓這個律師走上人生巔峰,但是在刑事案件中就不行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明確禁止刑事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刑事案件當事人大多數又沒什麼錢(有錢人誰沒事會去犯罪?),可能除了某些大戶人家為了保命會捨得出大錢請律師之外,其他刑事案件的收費還是不如民商事案件的,對於做案子的律師來說,案件收費就是收入來源,那麼很顯然大家都喜歡做收入高的案件,收入少的刑事案件自然就無人問津了。

    第三是做刑事案件對律師自身來說風險較高。民事案件中,律師的對手是另一個律師,而刑事案件中,律師的對手是國家暴力機關,並且還是有權查處律師犯罪行為的國家暴力機關,這顯然對律師來說風險要高得多,尤其是在當下的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期間,很多律師因為幫助當事人做偽證受到刑事處罰,一個不小心輕則丟飯碗,重則蹲牢房,有時候即使自己很小心,也耐不住當事人坑律師,所以律師不太願意代理刑事案件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 5 # 衝出絕境

    誰說律師沒有取證權?當公安機關偵察終結時,律師可以就某些疑點調查取證,並將所取得證據提供給法院。法院可以令公訴機關交偵察機關核對。律師在開庭程式要求對證據質證。所謂的高危,一是取證中可能發生意外的阻礙,二是不小心做偽證,第三容易被偵察機關誤解。

  • 6 # 吉林省律師陳維國

    刑事辯護律師是可以為自己的辯護業務取證的,至於取證的時候如何取證?如何保證調取的證據是合法的,是真實的,需要靠律師自己去把握。也就是說,如果律師按照法定的程式,正常取證是沒有問題的。不過律師取證的時候必須要保證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不能編造證據,也不能避重就輕的取證。所以,題主問刑辯律師沒有取證權的觀點是錯誤的。律師職業是一個高危職業,實際上是某些人對律師職業的判斷錯誤。如果一個律師在執業的過程當中遵紀守法,實事求是,不搞一些違規的東西,律師的職業是沒有風險的。所謂的高危判斷,實際上是指律師很可能違法。因為律師的刑事辯護權以及法庭的辯論權雖然是可以豁免的,但並不是可以胡亂來的。也就是說,律師不能造假,如果律師製作了虛假證據或操縱虛假訴訟,同樣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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