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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花名無缺

    對於這個問題的疑問莫非就是覺得。

    p2p高收益是否可以有銀行一般的安全性。

    對於這個問題我講從3個方便,表達一下我的想法。

    第一共識,p2p是民間企業,他的借貸業務都是小型企業個人之間需求的相互撮合,而銀行是具有更權威國家旗下統一管理的,所以涉及的業務面更全面,專案更多是對於企業和優質客戶的借貸撮合。

    第二收益,由於p2p希望以高收益吸引使用者,所以必定借款者付出高利息,不是一個持續性的良性迴圈,銀行借貸低息,加上有安全的共識,所以收益低,老百姓也能理解。

    第三,就是持續性,p2p可持續性和符合國家監管的調整能力不及銀行,業務可能受國家監管。收到影響,導致連鎖反應。

    希望對你的問題有所幫助!

  • 2 # 使用者59309593455

    合規的P2P是個人到個人的借貸。平臺找到要借款的客戶,將借款人的資質資訊釋出出來,出借人認可該資質後投資,借貸關係成立。借款人和出借人一一對應。平臺相當於撮合的中介,從中收入服務費。

    而銀行則是機構到個人的借貸。個人將款存到銀行(或買理財等),銀行支付利息給存款人。然後銀行將這些存款放貸出去(抵押或者信貸等),該筆貸款不涉及到存款人。一群人存錢,銀行再拿這一大筆錢放貸,賺息差。無一一對應關係。

  • 3 # 林肯法律

    其本質的區別要從其法律性質的進行區分。

    1、合規的p2p,根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對其進行的定性,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資訊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網際網路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資訊蒐集、資訊公佈、資信評估、資訊互動、借貸撮合等服務。其性質為網路借貸資訊中介,而銀行屬於金融機構。通過p2p平臺撮合形成的借貸其屬於民間借貸的範疇,不屬於金融貸款的範疇。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放貸的屬於金融貸款業務。

    2、既然p2p不屬於金融機構,是資訊中介,P2P不得進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其僅為撮合的中介,而非信用中介。而銀行作為經批准的金融機構,可以對公公眾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而且金融機構的設立的門檻較高,而p2p得設立幾乎沒有門檻,但後續納入監管後,淘汰的很快。

    3、若是進行投資理財的選擇,當然還是選擇銀行的產品,p2p當下是以清退為主,雖然其收益高,但是其風險也比較大。況且,有的銀行理財產品尤其是農商行或小的城商行其長期限的定期存款也能達到年化4%高的甚至達到年化5%,銀行長期的定期存款收益也是比較客觀的,畢竟本金以及收益都有保障很多。而投資p2p,還是面臨不小的風險,但其收益當然也不低,不少大的平臺也能達到年化8%~9%之間。

  • 4 # 華爾街7號

    首先需要明白在中國所謂合規的p2p需要重新定義和相關法律確認,因為近年來對p2p行業出了很多政策法規。現在還沒有完全確定版的標準算合規,後來慢慢的在出新標準,比如銀行存管,ICP備案,資產端標的不做金額和時間的拆分等要求都是基本要求,但每個省份具體政策又會不一樣,有的地區基本要求轉型和退出,有的往小貸公司靠攏。所以以下的回答針對理論上的p2p業務跟銀行存貸業務的本質區別:

    1.合規的p2p平臺不接觸資金,更不能吸收公眾資金(即不能有資金池),而銀行是有牌照的允許做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的。

    2.p2p主要是解決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間的點對點撮合業務,盈利靠撮合費用或手續費,而銀行做的比較直接,可以吸收存款也可以向外發放貸款。銀行沒有義務告知存款人資金流向,而p2p平臺相當於直接告知了出借人資金流向。

    3.最直接的區別是銀行是持牌機構,p2p是非持牌機構,p2p只是網際網路金融時代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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