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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歪嘴說歷史

    養廉銀製度的確立,使雍正年間至乾隆中期的半個世紀了裡邊,清朝的貪汙腐敗的風氣得到明顯的改善,吏治也有所好轉。後是對於雍正年間的養廉銀製度也都評價比較高,這也是清朝在反腐敗的鬥爭當中的一大成就,也是中國歷史上在反腐敗制度建設層面上少有的亮點。

    在雍正皇帝去世之後,乾隆繼位。乾隆從小的生活環境決定了他是一個由傳統儒學教育起來的皇帝,所以執政思路和雍正大為不同,也對養廉銀製度進行了調整和所謂的“完善。”

    雍正時期的養廉銀本來是一個動態調整的數額,地方官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示中央,最後還是由中央政府定奪,所以可以保證養廉銀更加的靈活,能夠適應各種不同的變化。

    但是乾隆卻對這一制度定量,並且定為永久,輕易不會做出調整。表面上看乾隆是對這一制度進行了調整和“完善”,但是在實際施行過程中卻造成了嚴重的後果,比如說早遭遇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官員的收入不能進行合理的調整。

    在歷史記載中,從雍正朝到乾隆朝再到嘉慶朝,經歷了漫長的通貨膨脹,而且物價上漲非常的明顯。在現在的歷史研究中我們得知,造成這一波物價上漲的主要原因,一是當時清朝人口的急劇上漲,更重要的是海外貿易導致的海外白銀的大量流入。根據這一時期的碎片化記載,這段時間中國的物價大概漲了三倍左右。

    通貨膨脹達到三倍,代表著官員的收入和支出之間存在著大量的赤字,官員的生活再次入不敷出。支出增加,收入不變,於是官員們開始又一次的打破規則,歷史重新從原點開始。

    按理說乾隆的正確應對策略應該是再一次提高啊官員的工資,來一次新的財政體制改革,把他們從收支不平衡的困境中解救出來,但是乾隆皇帝卻反其道而行,因為朝廷的財政緊張,他居然開始打養廉銀的主意。本來已經縮水的養廉銀又遭遇乾隆的七扣八扣。這種不得已的方式又在乾隆晚期成為了常態,到後世甚至成為了“祖制”,靠剋扣養廉銀來緩解財政緊張。本來就不多的養廉銀,現在又扣了這麼多,可謂是“百物翔貴委難敷用”,這又回到了雍正初年的窘境,使得腐敗的瘟疫再次橫行,而這次,遠比上一次來的更加猛烈。

  • 2 # 第三岸

    養廉銀製度是雍正帝首創的,為什麼要創造這個制度呢,那就要從康熙執政後期說起,康熙皇帝一生以寬仁治下,到晚年時疲於應付“九子奪嫡”的政治局面,加上年事已高精力身體每況愈下,所以當時官員都拉幫結派貪腐成風。雍正繼位以後為了重新整理吏治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推行“火耗歸公”,因此才有了養廉銀這個制度。

    養廉銀製度的創造及推行在當時確實一定程度的抑制了官員的貪腐問題,不過我認為這並不是因為這個制度有多麼的好,而是因為雍正皇帝意志剛強及重新整理吏治的決心使得這個制度很優秀。

    到乾隆後期,由於制度的鬆弛以及經費的緊張,養廉銀製度已名不符實,最終伴隨著清朝的衰弱而漸漸功能弱化。

  • 3 # 御前帶刀侍衛

    康熙年間貪汙腐敗之風十分嚴重,上下官員中飽私囊,私徵加派大大加重了百姓負擔。朝廷所徵派的正額在考慮到百姓的負擔以後,其實並不算很重,但是除了這些之外,官府另外還加了許多徵派,由於切身關係到地方官自身的利益,按照他們貪婪程度,自然是沒有定額的,這是下層官員的貪汙,中上層官員由於不直接對百姓徵派,所以他們只有向下層官員勒索,以求分一杯羹。上層官員收到賄賂之後,形成了一條利益鏈,自然會對下層官員有所包庇。

      在所以徵派中,以“火耗”最為嚴苛。火耗從明朝時期就存在了,所謂火耗,是指在將碎銀熔鑄成銀錠時所產生的損耗,清朝政府一開始並不承認這種徵收名目,但是屢禁不止,只好預設。

      火耗地方官的一個主要經濟來源,每年所徵火耗遠遠超過他們自身的俸祿,更可怕的是,火耗的徵收每年有增無減,官府與百姓之間的衝突日益加劇,甚至造成了武裝反抗之事。火耗之徵收雖然一直沒有廢除,但是在雍正朝時卻進行了限制,火耗原本是一種潛規則,把握的度都在地方官手中,但是雍正時期將火耗規定為一種制度,並且對其進行了限制。

      首先,徵收火耗是上交給朝廷,而不是歸地方官所有,隔斷了火耗與地方官直接的利益聯絡,接著,火耗徵收額度有一定的限制,只許少不許多,就算地方官多徵收,那也落不到地方官自己的口袋,屬於費力不討好,這樣可以有效減輕百姓的負擔。

      但是問題是,地方官每年的年薪是很低的,上下打賞再加上要養活一家,現在斷了財源,他們肯定要另想辦法撈錢,因此雍正又設定了養廉銀,用來專門提高地方官員的待遇。比如雍正元年,山西省徵收耗銀四十三萬多兩銀子,其中彌補虧空用去了二十萬兩,發給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有十一萬兩。不光是地方官待遇得到提升,京官待遇也有提升,比如地方官員來京時,都會獻上為數不小的銀子給京官,美名其曰“禮金”,希望他們在皇上面前多多美言,最不濟也不要說自己的壞話。

      在養廉銀製度下,京官也受到優惠,他們的俸祿加倍,這些銀子一部分是從地方上的養廉銀中抽取,一部分是從戶部抽調。而各級武官的養廉銀到乾隆時期也成為一種定額。但是也可以看到,這其中受益最多的還是地方官,地方官的俸祿以數十倍地增長,而京官卻只翻了兩倍,差距十分明顯,這是在遷就原有利益之上的一種利益再分配。

      火耗歸公與養廉銀製度,實際上是將官員無節制的搜刮變為政府有節制的收取,官員增薪實際上還是建立在百姓的負擔至上,但是這兩項政策在雍乾之時都發揮了積極作用,國庫已經補足虧空,變得充盈起來,而且各省的火耗率也都有所減輕,以往官員借薪資低廉行貪汙腐敗事也都沒有了藉口,而且國庫的充盈使得朝廷對民間賦稅的徵收也放寬了條件,減緩了社會矛盾。

      但是,這種制度的弊端到後期就慢慢顯現出來,原因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州縣官每年上繳火耗的時候,其實就已經剋扣了一部分,火耗銀兩到了布政司之後,上級以各種各樣的理由將一半養廉銀扣下,所以地方官員拿到手中的實則只有一半。而且地方官與京官俸祿相差過大,導致主次顛倒,有喧賓奪主的效果。同品級的地方官員的俸祿比京官要高几倍或者幾十倍,而地方大官就更高了,至少高出20倍以上,所以利益驅使之下,人們都不願意做京官,對地方官趨之若鶩。

      而且到清朝中後期,養廉銀其實已經起不到養廉的效果了,因為通貨膨脹,同樣的銀子購買力降低,而上下打點的開銷並沒有減少,為了搜刮銀子,官員們又想出各種各樣貪汙的辦法,貪汙屢禁不止。在人治的社會中,想要避免人想出各種投機取巧的辦法是很難的,唯有建立一個法治社會,增強監管力度才是一個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 4 # 公元前

    康熙執政時期貪汙腐敗非常嚴重,很多官員中飽私囊,百姓負擔嚴重。

    在徵派中,以“火耗”最為嚴苛。火耗是明朝時期就存在的制度,火耗是指在將碎銀熔鑄成銀錠時所產生的損耗,清朝政府剛開始並不承認這種徵收名目,但是時間長了也就成了一種制度。

    火耗也是地方官的主要經濟來源,每年他們從火耗中得到的收入要遠遠超過他們的俸祿,而且,每年火耗的徵收是有增無減,百姓的賦稅每年也是在增加,這也就造成了民間武裝反抗之事。到了雍正時期為了穩定民心,只能將火耗規定為一種制度,並且對其進行了限制。

    首先,徵收的火耗要全部交給朝廷,而不是歸地方官所有,這樣就直接割斷了地方官的利益聯絡,然後就是限制了火耗徵收的額度,而且規定只許少不許多。

    但出現了一個問題,就是地方官每年的俸祿就非常低了,上下打賞再加上還要養活一家人,現在他們的收入斷了,只能另想辦法撈錢,所以雍正就設定了養廉銀,主要就是用來專門提高地方官員的待遇。比如:雍正元年,山西的火耗銀大約是四十三萬多兩銀子,去除彌補虧空的二十萬兩,發給各級官員的養廉銀就有十一萬兩。

    在養廉銀的制度下,很多官員的收入也增加了很多,每年俸祿收入也加倍了,這些銀子一部分是從地方上的養廉銀中抽取的,也有從戶部抽調的。到了乾隆時期很多武官的養廉銀也成了一種的額度。但其中受益最多的仍然是地方官,地方官的俸祿每年都是數十倍的增長,差距十分的明顯。

    到了清朝後期,養廉制度已經起不到了養廉的效果了,當時因為通貨膨脹,用同樣的銀子卻購買不到同樣的東西,而且官員上下打點的銀子不但沒有減少反而增加了很多,為了搜刮銀子,貪汙犯不得不另想辦法,貪汙屢禁不止。在這樣的社會環境下,想要避免官員貪汙,只有建立一個法治社會,只有增強監管力度才是一個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 5 # 舊時樓臺月

    清朝的“養廉銀”制度是清朝所推行的一項國家政策,國家透過發放高額的補貼提高官員基本收入,改善吏治腐敗的情況。

    在元朝和明朝時期,官員的俸祿極低,於是便產生了貪汙腐敗的現象。清朝剛剛入關時,繼承了明朝所實行的低俸祿的制度,導致很多官員的俸祿都無法滿足正常的生活需要。產生了吏治不清的問題。雍正時期設立“養廉銀”,希望透過提高官員收入,保證官場的廉潔。

    這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清廉的朝廷吏治,穩定了朝政,為清朝的統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但是這項制度在實行後期也出現了無法避免的弊端。

    一、“養廉銀”制度形成的背景:貪汙腐敗現象危及清朝統治根基

    從制度上來說,清朝初期的統治者照搬明朝的一系列政治制度,包括官員的俸祿管理,這也導致出現了一系列和明朝一樣的問題,官員們無法滿足最低的生活需要。

    到了康熙年間,允許官員如果有必須花費的銀兩,可“先斬後奏”,之後補上公費即可。這種制度實行一段時間之後導致地方財政赤字越來越嚴重,虧空越來越大,官員們更加入不敷出。

    從思想上來說,管仲早就提出了“以薪養廉”的思想,管仲認為只有官員們不愁吃穿,才能知道禮節,懂得榮辱。漢惠帝時期也提出過這個一思想。可以說歷代的統治者都深刻的明白,官員的俸祿高低和官場廉潔性之間有著極其密切的關係。

    從當時的社會背景來看,清朝初期官員的收入主要分為合法收入和“灰色收入”兩種。

    當時正一品到從九品之間的官員,每年的俸祿為180兩到36兩白銀,此外還有紙張銀等補貼,可是數額及其微小。而官員除了要承擔家庭開支以外,還要承擔幕僚、隨從、官府工作人員的辦公費用。

    據記載一名普通的縣官,一年俸祿為45兩白銀摺合每月三兩左右。而當時一個普通的5口之家一個月的花費就不止三兩,更何況官員還要承擔衙門工作人員的開支。

    按理說,在這種條件下,應該會出現政務荒廢,官員清貧,食不果腹的情況,但恰恰相反,國家的政務不僅在有條不紊地運轉著,官員們的生活水平也極高,甚至稱得上錦衣玉食。這也就意味著,相比於合法收入來說,“灰色收入”才是各級官員的主要收入。

    明朝時期曾有一項賦稅稱為“火耗”,指的是銀兩在融化重鑄過程中造成的耗損,百姓們需要對此進行交稅。一開始清朝統治者本來想全面廢除這一制度,然而國家財政的影響,這一制度並沒有被廢除,國家沒有規定嚴格的徵收火耗的制度,地方上對此擁有極大的自由,到了後期統治者對於官員肆無忌憚徵收火候更是熟視無睹,漸漸的竟然出現了“耗重稅輕”的狀況。

    在這種情況下,百姓負擔日益加重。整個官僚體制的風氣也被敗壞。中高階官員由於不能向百姓直接徵稅,於是便接受下級官員的饋贈,對這些地方官員進行庇護。

    除此之外,清朝初期鹽並不是全面由國家所接管的,於是很多鹽商為了獲得政府的售賣許可,每年都會向這些官員們上交一筆不小的“鹽規銀”。

    二、“養廉銀”制度的內容

    雍正皇帝就是在這種條件下登上皇位的。他面臨的首要挑戰就是清理康熙時期留下的陋習擺正官場態度。

    首先,雍正皇帝規定火耗的徵收由國家統一管理。根據各省的不同情況,將火耗徵收率控制在10%~30%之間,不許各地方官員私自增加。

    一開始養廉銀製度只發放給官階較高的官員,中央認為這樣才不會給財政造成極大的壓力,但是這也導致了小官吏由於沒有足夠的財政收入欺壓百姓,於是制度漸漸擴大到各個官階的官吏。

    據記載,當時道元,知府所獲得的“養廉銀”在2200~4000兩白銀左右,縣官州官在520~1500兩左右。自此,“鹽規銀”,“節禮”等一切陋習被取締。除此之外多餘的銀兩也彌補了地方財政的虧空,維護了地方政府的正常運轉。

    一開始“養廉銀”只針對地方官員,並不涉及中央官員。中央官員採用的是雙俸祿制。統治者認為他們不需要“養廉銀”,但是隨著制度的實行,中央官員雖然官階比地方官員要高,但收入卻十分低下,因此很多中央官員十分希望向地方外調。在這種情況下導致京城人才流失。於是“養廉銀”制度漸漸也囊括了京城的官員。

    三、“養廉銀”制度的實施造成的影響

    “養廉銀”制度的設立也反映出雍正和康熙兩位皇帝所存在的不同觀念,康熙皇帝認為官場的制度主要依賴於官員自律,而雍正更注重“養”。

    他認為官員不必刻意清廉自苦,只要地方百姓生活平安和順就好了,所以“養廉銀”制度的實施,不僅對官場清廉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對百姓的生活也是有一定積極影響的。在雍正到乾隆時期制度還能順利進行,銀兩能夠發放到指定官員手中。之後,官員的“養廉銀”在發放之中被苛扣,因此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

    (1)從積極的方面來說:

    “養廉銀”制度的實施緩和了當時的社會矛盾,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下,“火耗”成為了一種由國家“允許”的“灰色收入”,官員們為了獲得利益,便大肆收刮百姓,於是百姓們的壓力越來越大,和官吏之間的矛盾也漸漸激化。國家收歸“火耗”的掌管權,穩定了階級矛盾,維護了清朝政權。

    另外在整個官員體系中“養廉銀”制度的實施,也保證了吏治清廉,抑制了腐敗的發生,“火耗”收歸中央管控,其實降低了官員在地方的自主權,整頓了政府官吏中的不正風氣,約束了官員行為。

    同時,這一制度彌補了財政虧空,保證了國庫的正常運轉。當時,徵收上來的“火耗”除了給官員做“養廉銀”之外,還衝繳了國庫和地方財政,據史料記載,乾隆年間國庫銀兩有大幅提升,之後“養廉銀”制度更是成為了地方財政的主要收入。

    (2)從消極的方面來說:

    “火耗”本來就不屬於百姓應該交納的賦稅,中央管控降低了“火耗”額度,但是也給百姓造成了壓力,換句話說,“養廉銀”制度只是將國家的財政壓力轉嫁到百姓身上而已,因此,這一制度從根本上就存在不合理性。

    其次這一制度的實施並沒有完整的法律支援。雖然雍正將“火耗”收歸國有規定統一的徵收比例,但是隻是充盈國庫整頓吏治的一種權宜之計,並沒有準確的立法,這也就導致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很多不統一的現象。

    這一制度缺乏監管,到了道光年間,“養廉銀”制度名存實亡,因為清朝長期以來實行的都是“永不加賦稅”的祖制,隨著人口增長物價的增高,導致財政支出加劇出現了財政缺口,這一缺口便透過“養廉銀”來彌補。所以,在這一時期,官員所獲得的銀兩也是寥寥無幾。

    總結:

    “養廉銀”制度的實施是以維護官場清廉為目的的。在當時官員普遍低俸祿的條件下,這一制度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知道腐敗的原因有很多,只靠這一個原因實行“厚祿”的制度,必然不會產生理想的效果。

  • 6 # 常棣tandy

    我是棠棣,我來說一下這個問題:分四個部分講一下:

    1、什麼是養廉銀?

    養廉銀是清朝特有的官員薪俸制度。建立自雍正元年(1723年),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並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

    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薪水的10倍到100倍。清朝的養廉銀製度就是為了減少官員腐敗而制定的,它給予官員極高的待遇,試圖用高薪來牽制住官員們貪婪的心,使其一心一意為朝廷為百姓辦事,做個勤政愛民的父母官。養廉銀製度在一定時期內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最終卻失敗了,沒能解決官場腐敗這個由來已久的問題。

    2、養廉銀製度實行的背景

    (1)官俸低廉

    縱觀中國各個朝代官員發放的俸祿記載, 低官俸現象是諸多封建王朝共同存在的一項特徵。例如東漢官吏俸祿極低,官職較高的百里長吏“一月之祿,得粟二十解,錢二千”,只能供二人一馬之用, 而百石官吏的月俸僅為粟四點八斛,錢八百文,僅比一個傭工多幾百文錢。

    到了明朝,朱元璋出生貧寒,痛恨那些官僚,認為當官的都會貪汙,因此在他制定的“祖制”中官吏俸祿就被壓得極低。自 1644 年清軍入關開始了對中國的統治之後,職官俸祿一如其他各項法規、政策 , 基本上沿襲了明代之制。依據萬曆《大明全典》 , 清廷戶部對各級官員規定了相當低的俸祿標準。

    這些標準自確立之日起不曾更改 , 一直堅持到清末。那麼,這些俸祿是否能夠滿足官員的日常消費呢?對於一個普通百姓家來說,三兩白銀足以應付一月的開銷。然而,對於官吏們來說,三兩白銀只能讓知縣一家過五六天!此外,清朝的官吏工資不但要解決一家人的溫飽,還同時要支付師爺、青吏的工資,日常的辦公費用也要從官吏的工資中支取。

    何剛德《春明夢錄》記載 , 清末大臣坐 4 人肩輿 , 需備兩班三班替換 , 且前有引馬 , 後有跟騾 、大板車 ,一年所費至少 800 兩 ;若坐車 ,前一馬 , 後二三馬 ,一年所費須 400 兩 。何剛德任京官 19 年 ,為五品郎中 ,僅車馬費就超出官俸數倍 。由此可見,清朝的俸祿是遠遠無法滿足官員們的日常需求的。有人評價說“前清官俸之薄,亙古未有”可見不是空穴來風。

    除基本俸祿極低之外, 清政府還經常用扣俸、罰俸的方式來處罰官員,如康熙初年,有的地方官在任僅二三年,被罰的銀兩就相當於其二三十年的俸薪總和。康熙末年,山東全省的國庫出現了幾十萬兩的虧空,戶部竟要求用全省官員的俸銀來彌補這筆銀兩。

    更重要的是,陋規在清朝非常盛行,下級官員為了自己的仕途發展,對上級有各式各樣的“進貢” 。夏天謂之冰敬、冬天謂之炭敬、節日謂之節敬、還有祝敬、年敬、蟄敬、別敬等等。同級官吏之間還有許多贈與關係,贈與關係包括同鄉、鄉梓、同年、親戚、門生、故吏、故吏生、同窗等等,不可勝數。

    (2)貪汙成風

    清代沿襲明代的低俸制,正常的薪俸無法滿足官員自身的需求。據瞿同祖在《清代地方政府》一書中所言,州縣官除了養家,他還需要支付其崗職所需的繁重費用;在政府經費不足時,布政使命令州縣官及省內其他官員捐錢支援政府用度;也有著招待途經其地的上司或上級差官的經費負擔; 在與上司衙門的職員們打交道時還不得不向他們致送各種各樣的“規費” (例費)。

    最常見的陋規名目就是加徵火耗。 火耗起源於明朝, 張居正的“一條鞭法” 實施後,原有的田賦和徭役便被貨幣形式取代了—繳納白銀。當時貨幣—白銀的煉製、流通、收集等貨幣管理制度是極其薄弱的,各地方官員在徵收到的稅銀,都是細小零碎的。

    官府只得將其煉製成大錠,將收取的零碎的賦稅銀熔鑄成五十兩一錠的元寶上繳戶部,熔鑄的過程中有所折耗,州縣之官於正額之外私自加徵部分銀子,以便繳納入庫,這就叫火耗。康熙時,朝廷允許地方官在徵收官稅時每兩加收一、二錢作為損耗的正常補償,這只是一種慣例,沒有正式制度的規定,徵多少全憑州縣長官自主,常常是實際徵耗的數額大大超過了其本身的需要,這些多徵的火耗銀就成為州縣衙門自己掌握的經費,稱為“耗羨”。

    康熙後期,在徵收火耗銀中加三加四已屬平常之事,多的甚至加七加八。 很多地方,因官員徵收火耗無度而造成 “民不聊生” 或“流離轉徙”。在浙江、山西、河南等省,還因此發生情願告狀,甚至聚眾起事的。

    除了以火耗名義進行中飽私囊外,一些地方督撫官員還大肆挪用、侵欠國家府庫錢糧。康熙帝曾說:“今人禮物,多用金錢,或取庫銀饋送,以致國帑虧空” ,地方官員互相侵挪,將國有財產收歸己有,導致國庫空虛。據雍正初年詔諭清理各省積久錢糧的統計,江蘇省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共欠庫銀 881萬餘兩,約相當於該省兩年半的田賦;山東省和浙江省則分別欠銀 300 餘萬兩和 100 餘萬兩,數額也是相當巨大。

    在地丁銀欠項之中,分為官欠和民欠。官欠就是官員挪移拖欠,實際上很大部分是被他 們貪汙了;民欠則屬於百姓沒有繳足錢糧而拖欠下來的。上面談到的大抵是一些直接經管錢糧的地方官,至於朝廷京官,則透過勾結地方官以間接得到好處。比如象戶部,常借地方官奏銷錢糧時做手腳,不給部費則屢次駁回,以此來進行勒索。

    武官貪汙的通常辦法則是吃空額。雍正元年( 1723 年),雍正在給湖廣總督楊宗仁的諭旨中就曾說過,清朝的官兵,十分裡面有三分是吃空糧的,那些空額都被大臣和帶兵的將領給貪汙了。有的官員為撈腰包,竟然到了喪盡天良的地步。像黃河河工,這是康熙帝最為關心的大工程,併為此付出很大的心血,可到了後期,河工敗壞,經管官常將帑金工料剋扣分肥,以致工程質量低劣。更有甚者,他們還故意把完好的堤防扒開缺口,認為製造水患,以期在重修中撈取好處。官員撈錢的各種事例數不勝數。

    吏治的嚴重腐敗極大地改變了清王朝的發展軌跡,不僅動搖了清朝的經濟基礎,也動搖了其統治的政治基礎。社會經濟在緩慢發展之後直線下降,導致一般小民百姓生活日益貧困,社會矛盾日趨尖銳,削弱了清王朝的國力。

    (3)康熙晚年施政過寬

    康熙帝在位時, 曾要求臣下“臨下以簡,御眾以寬”,以求製造一個適宜的環境,“期與中外臣民,共適於寬大和平之治” 。愈到晚期,他的寬容平穩思想就愈為嚴重。他在針對吏治中存在的問題時說: “夫官之清廉,只可論其大者” ,至於一般送人禮物,接受“規禮”之類,“大可不必深究” 。他還說:即“廉吏”“亦非一文不取”。江寧織造曹寅建議裁去省兩淮鹽課陋規銀,康熙帝立即密摺批覆: “此一款去不得,必深得罪於督撫,銀數無多,何苦積害。 ”

    總而言之,康熙後期寬大施政的政策,造成了官員缺乏必要的管束,貪汙受賄現象異常嚴重,引起民生不安,國庫空虛,康熙有意整改時,卻已力不從心了。

    3、養廉銀製度的影響

    雍正推行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在清王朝初期確實起到了整頓吏治、肅清朝綱的作用,同時也為乾隆盛世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

    首先,耗羨歸公後耗羨率普遍降低,人民負擔減輕。

    對於耗羨及耗羨率,雍正要求只許減少,不許增加:“倘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 朕必訪聞,重治其罪”。 耗羨歸公之前,原有地方官員,因為耗羨屬於半合法化的收入,耗羨率極高,魯、豫兩省竟達到正賦的八成。耗羨歸公後,耗羨率普遍只有一到三成。

    其次,耗羨歸公和養廉銀製度的實行,使恣意加派、授受規禮、貪婪勒索的惡劣風氣和敗壞的吏治得到遏制。

    雍正曾經表示: “自朕即位以來,嚴飭官方禁止私賄,又恐督撫等官用度不敷,暗中巧取,是以給與養廉之項,像其公私有賴,俯仰從容,庶永杜苞直,以為澄清吏治之本” 。 同時,雍正下令:“倘有再私受規禮者,將該員置之重典,其該管之督撫,亦從重治罪” 。這對於官員的清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三,彌補虧空,政府財政有所增加,為乾隆盛世奠定了物質基礎。

    耗羨歸公制度 實施之前,地方官員經常以辦公經費不足挪用正項錢糧。至康熙晚期,各省虧空己積千 萬。耗羨歸公後,其中一部分用於彌補政府的虧空。康熙六十一年,戶部存銀僅八百萬 兩,雍正年間漸積至六千餘萬兩。魏源在談到雍正朝財政好轉的原因時說: “康熙六十 載之休養生息,何以戶部存銀只有 800 餘萬,不及雍正七分之一?其病在於: 一、耗 羨銀未歸公也;二、常例銀未捐輸也;三、鹽課未足額也;四、關稅無盈餘也,全仗雍 正十餘載清釐整飭之功,故有此收效。 ”魏源的評價是很中肯的。至乾隆五十一年,雖 經南巡、鐲免、西北用兵等鉅額開支,仍存七千萬兩。因此,乾隆時財政豐盈, “皆雍 正十餘載清釐整飭之功” 。

    4、養廉銀製度的破產及啟示

    雍正在位時,由於他的親歷親為,養廉銀製度還可以順利實施。但是雍正並沒有將該制度列為長期制度,只是將其作為當時彌補虧空、整頓吏治的權宜之計。比如,雍正提到“提解火耗,原一時權宜之計 ; 將來虧空清楚,府庫充裕,有司皆知自好,各省火耗自漸輕以至於盡革,此聯之深願。 ”

    雍正明白火耗的危害,只是想國庫充盈之後,火耗漸漸裁革,並且對於以後火耗裁革的辦法僅僅希望是靠官吏的“自好” ,因而沒有考慮到設立一個監督機構去監管該制度,這對日後養廉銀製度的失敗埋下了伏筆。

    養廉銀製度的不嚴密,使得它的實施隨著最高統治者的不同而有所改變。 雍正死後,乾隆繼位。乾隆前中期文治武功,開拓疆土,統一中國,功不可沒。但到後期,他日漸驕奢, 變得揮霍無度。 為了滿足他的揮霍需要, 他確立了一項 “議罪銀”制度,即罰養廉銀,規定官員如犯瀆職、違例、徇庇、侵貪、奏事等“過誤” ,可認繳鉅額銀兩,以贖買平安。

    清代官俸本來就少,那些犯事的官員養廉銀被罰之後,自然想方設法撈錢彌補自身的虧空,這樣一來就導致了貪汙之風四起,百姓受到的剝削更加嚴重。因此議罪銀製度不僅破壞了養廉銀製度,更對吏治的敗壞、官僚的貪婪,起了加速作用。乾隆時期出現被稱為“中國第一貪官”和珅,便是其吏治腐敗的一個很好例子。

    乾隆之後,養廉銀製度越發稱為統治者們的隨意工具,逐漸喪失了其養廉的意義。 由於吏治鬆弛,貪汙情況不斷髮生,造成國庫空虛,很多開支只好由養廉銀中“攤派”了。比如,嘉慶十九年四月, 白蓮教造反, 直隸省鎮壓這場起義花銷了九十多萬兩軍費,皇帝認為白蓮教造反地區的各級官員沒有盡到他們防範於未然的職責, 要求他們分攤費用,即“在現任大小官員養廉銀內分作十五年均勻攤扣歸款” 。不管官員有無牽涉,都要均攤該筆軍費,無論有罪無罪,都要受罰。

    道光以後,連年用兵,國庫空虛,物貴銀賤,清廷財政日窘。於是文武官所得,均折減支發。官吏俸祿一扣再減,所以不足以為生,這就促使晚清官吏貪汙賄賂,法外斂財,政風日下,不可收拾,養廉銀製度隨著時代的推移而全面破產。

    養廉銀製度的推行,究其初衷,本是為遏制官場腐敗,澄清吏治。最初它也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是最終卻免不了失敗的命運,引人深思。

    為什麼養廉銀不養廉呢?綜合各方面原因,主要是,制度上的不合理,沒有形成定製,以及監管力度過小,還有就是統治者的隨意性,造成養廉銀製度的破產。不改變其根本制度,只靠給官員加薪,幾乎無法解決官場上的各種陋規。人的本性就是貪婪的,不用法律約束,貪汙腐敗自然無法避免。

  • 7 # 歷史橘子說

    養廉銀是如何產生的?

    這是與清朝官員的俸祿比較低有關,甚至有些品級比較高的官員,他們一年的俸祿都只剛夠養家餬口而已,更不用提那些地方的小縣官了,他們的俸祿甚至不夠補貼家用。

    而與之相比的就是皇室的奢侈,清朝開國之後,就形成了一種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觀念,雖然清朝皇室設有內務府來替皇家賺錢,比如皇室的田地,商鋪,莊園等,但是內務府的賺錢能力顯然跟不上皇室的花錢速度,比如乾隆在位時期花銷非常大,內務府常常入不敷出,所以就經常會從國庫中呼叫銀子來用,以維持宮內奢華的生活,皇家的開支可以不受限制,但官員們卻在極度節儉的原則下生活。

    這種不公平的現象當然維持不了多久,從順治之後,再到康熙時期,很多高階官員已經過上了非常奢侈的生活了。京城中的官員收入主要靠地方官員的饋贈,各省的總督巡撫所送的禮金或禮品,一次就抵得上官員年薪的十倍以上。有時候我們在電視劇中會看到清朝皇帝對官員實行罰俸的懲罰,但官員並沒有表現出難以接受的狀態,因為他們並不依靠關俸為生。

    俸祿太低就使得“陋規”盛行,所以在雍正時期就想要遏制陋規的發生,首先就得從增加官員俸祿開始,養廉銀政策就制定出來了。當時養廉銀其實給的並不少,例如臺灣巡撫劉銘傳一年的俸祿為155兩,養廉銀政策出來之後,他的養廉銀一年高達一萬兩。

    養廉銀帶來哪些影響?

    養廉銀對那些官位較的官員,還有自身清正廉潔,沒有灰色收入的官員來說,是一個非常好的政策,這可以實實在在提高他們的收入,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也對防止腐敗、培養官員廉潔奉公有一定作用。

    但是,養廉銀的發放並不能必然帶來官員的廉潔,因為即便養廉銀再高,也不可能有高階官員們的灰色收入高。養廉銀相比於灰色收入來講,甚至已經算是低收入了。就例如乾隆年間的大貪官和珅,被抄家時家產高達8億兩,相當於清朝好多年的財政收入總和,這樣巨大的收入,養廉銀是遠遠滿足不了官員的貪慾的。更可惡的是有些官員拿著養廉銀還繼續有大量灰色收入,這就使這個制度越來越不合理了。

    而且僅僅增加俸祿而沒有相應的監管制度,廉潔奉公”只能是一句空話。養廉銀製度只能依靠官員自身的意志和皇帝強硬的統治手腕才能發揮效果,像康熙和乾隆兩朝,對官員的陋規都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得過且過,這樣的官場氛圍即便再高的養廉銀還是不起作用。只有像雍正那樣嚴格執行,才算是名副其實的養廉銀。從乾隆後期開始,由於缺乏監管制度和管理上的鬆弛,再加上國庫經費緊張,經常發不出養廉銀,這個制度最終走向了名不符實的尷尬境地,功能性逐漸隨著清朝的衰敗而衰敗。

    所以,養廉銀製度制定的初衷是好的,也給清朝帶來了短暫的清廉時期,但最終因為政策上的腐化,而使這個制度最終失去了它原有的意義,也讓雍正期望透過養廉銀製度來培養官員廉潔的想法徹底失敗了。

  • 8 # 小歷史課堂

    題主好

    清朝的養廉銀製度是由雍正帝於1723年建立的,這項制度期初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官員貪汙建立的,可是後來卻也進一步加劇的貪汙。

    雍正帝與1722年登基稱帝,登記後的雍正力主改革,對貪汙腐敗也進行的大力的整頓,當年剛登基的雍正就直接告訴在朝的官員,然他們把自己一年辦公所需要的費用直接報上來,甚至讓他們把一年貪汙的錢也報上來,然後問問他們為什麼需要這麼多錢,後來又年羹堯帶頭直接告訴雍正,他一年要多少多少錢等等。

    雍正看了之後就直接建立養廉銀製度,目的是為了提高官員的福利制度,減少他們的貪汙,從而提升自己並鞏固自己的皇權。

    從雍正朝到道光朝經歷了一場漫長的通貨膨脹,雍正朝一兩銀子可以買八斤米,到了道光朝只能買三斤米,養廉銀的供銀量從來沒變過,這就導致了清政府給的錢完全不夠啊,道光帝就考慮要不要提升一下供銀量,結果被大臣們都否決了,因為養廉銀製度給的錢還不如他們自己貪的多,這也進一步加劇的清朝晚晴官員們的貪汙情況。

    養廉銀製度在前期確實保障了官員們的福利,也防止了官員們的貪汙腐敗,在到後來養廉銀製度卻進一步的加劇了官員們的貪汙。

  • 9 # 滿山紅遍

    養廉銀,為清朝特有的官員之薪給制度。建立自1723年的該薪給制度,本意是想藉由高薪,來培養鼓勵官員廉潔習性,並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薪水的10倍到100倍。例如,臺灣巡撫劉銘傳的年薪為155兩,養廉銀則達一萬兩。而臺灣總兵年俸67兩,軍事加給144兩,而養廉銀則為1500兩。當時,凡是州、縣官,主要靠徵收錢糧時進行盤剝。錢糧就是田賦,最初征收實物,後來改成“折色”,即徵收銀子。無論徵收實物或銀子,都有一種“耗羨”陋規,所謂“耗羨”即指在徵收銀糧時,以彌補損耗為由在正額之外加徵的部分。一般情況下,徵收的銀兩中,每兩加徵四至五錢作為火耗;糧一石加徵二升到一斗幾升,整個州、縣總量是一筆可觀的數字,實際上這筆耗羨並不歸公,完全入了州、縣官的私囊,成為公開的、照例的好處。有時候各種各樣的額外陋規,甚至超過正常稅收的十幾倍。

    雍正年間,為了革除這個弊病,就把耗羨歸入國庫,另外發給官員“養廉銀”,例如知縣看缺分如何,每年給“養廉銀”幾百兩到一千兩不等。

    但是地方官並不因為有了“養廉銀”而廉,仍然在錢糧上打主意,可以藉口銀子成色不好,也可以藉口糧食質量不好,而任意敲詐勒索,而且田賦可以用錢交納,經手官員就任意把錢價壓低。譬如說,市價二千文合一兩銀子,他可以定為二千四百文合一兩;田賦上繳有一定數量,通常繳到八成就算完成了任務。如果有水災、旱災,明明收成是八成,可以報五成,農民實際田賦不少繳。多收的銀糧都到州、縣官和他們爪牙的腰包裡了。此外,人們打官司也是州、縣官索詐的好機會。

  • 10 # 本草百曉生

    說白了,清朝當官的開銷大,但實際俸祿又很低,為避免為官的為“五斗米”發愁,在雍正時期(1727年)正式確立“養廉銀”的政府津貼制度。

    一般而言,一個九品芝麻官,一年的薪水也就是33兩多,外加15擔大米。若是他新上任縣官,光置辦一件新官袍就需300-400兩。另外像師爺開銷,一家老小的花費。都都要他自己掏錢。雖然有些縣官,每年有100兩的“公費”。但對於這筆開銷也是杯水車薪。

    後來引入“養廉銀”,縣官每年就增加800到1200兩左右銀子。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官員用錢難的問題,但並沒有遏制貪汙腐化的行徑。

    因為這筆“養廉銀”說到底還是由百姓出的,只會加重百姓的負擔,有些官員就會藉著這個養廉名義,到處橫徵暴斂,名正言順的敲骨吸髓。

  • 11 # 清水空流

    實際上用現在最直白的話說,清朝的養廉銀就是將部分貪汙合法化,以朝廷的名義將其直接派發到官員手中,以期待遏制官員的貪汙腐敗,但效果並不明白,甚至適得其反。

    養廉銀起始於雍正年間,應該說,滿清官員的俸祿並不高(仿明朝例)。他是清朝特有的官員薪俸制度。這項制度從雍正元年開始實施直到滿清覆滅。,延續了將近200年之久。其動機和目的就是多給你銀子,而免於貪汙潔身自好。但種下的是龍種收穫是跳蚤。結果與願望相距頗遠,甚至走向了反面。除了封建制度和專制皇權的原因之外,還有就是養廉銀本身設計不合理、內容不健全,因此養廉銀製度並不是解決官吏清廉的良策。雍正本意是想高薪養廉,來培養鼓勵官員廉避免貪汙情事發生,因此取名為“養廉”。

    雍正之所以採取養廉銀製度,關鍵在於“火耗”。所謂火耗,是指在將碎銀熔鑄成銀錠時所產生的損耗,這一方式在明朝就有,清朝政府一開始並不承認這種徵收名目,但是屢禁不止,只好預設。火耗地方官的一個主要貪汙來源,每年火耗的都是有增無減,導致官府與百姓之間的衝突日益加劇,說白了,火耗原本是一種潛規則,皇帝認可的一種貪汙。但雍正時期將火耗規定為一種制度,而且將權利收歸中央,即“火耗歸公”而且對其進行了限制。

      徵收火耗是上交給朝廷,而不是歸地方官所有,火耗徵收額度有限制,只許少不許多,就算地方官多徵收也歸中央,在客觀上有效減輕百姓的負擔。但雍正也知道官員薪俸低微。如果斷了官員這個財路,地方官員勢必採取其他方式盤剝百姓。所以雍正開始給各級官員發“補貼”為之“養廉銀”。如雍正元年,山西省徵收耗銀四十三萬多兩銀子,其中彌補虧空用去了二十萬兩,發給各級官員的養廉銀有十一萬兩。養廉銀的發放。受益最多的還是地方官,地方官的俸祿以數十倍地增長,而京官卻只翻了兩倍。而養廉銀的來源來自地方火耗或稅賦,因此視各地富庶與否,養廉銀數額均有不同。一般來說,養廉銀通常為本俸的10倍到100倍。

    根據雍正定下的養廉銀規定:

    總督13000至20000兩,巡撫10000至15000兩,布政使5000至9000兩,按察使3000至8444兩,道員1500至6000兩,知府800至4000兩,知州500至2000兩,知縣400至2259兩,同知400至1600兩。其他如河道總督6000兩,漕運總督9520兩。

    實際上,養廉銀就是貪汙合法化,火耗歸公與養廉銀製度,實際上是將官員無限度的的盤剝改變為有限度地貪汙。而養廉銀在雍正初年還好,但朝中後期,尤其是嘉慶登基以後,養廉銀其實已經起不到養廉的效果了,因為通貨膨脹,購買力降低,而上下打點的開銷反而增大,為了搜刮銀子,官員貪汙屢禁不止。養廉銀已經失去他的現實意義。封建官僚制度不會因為養廉銀而讓官員變得清廉。養廉銀不能必然帶來官員的廉潔。

  • 12 # 四川達州人

    清代官員俸祿很低,繼承明代制度,一品大員才年薪180兩及180斛糧食,這樣的工資水平別說正常交際往來,養師爺雜役,就連家庭的溫飽生活都很難維持。也就成為貪汙枉法的一個基本誘因。所以哪怕朱元璋規定60貫貪汙就是剝皮實草的死刑也擋不住。

    地方官員貪贓枉之法外,主要以火耗來撈取錢財。火耗,就是散銀鑄造標準白銀十兩和50兩的費用支出,實際大約5‰,但地方稅目就敢於收取15%甚至50%。

    康熙末期國家財政收入3000多萬,也就是說,大約500萬兩以上火耗被地方官吏榨取分贓。地方總督巡撫彙總以炭敬、冰敬、別敬模式孝敬給中樞各部院,各部院長官將炭敬銀按遠近親疏、職務等級、個人背景等情況,分給中下層官員以補貼生活。

    雍正上臺,當然不能坐視這麼一大筆錢流轉於控制之外,就推動火耗歸公。這就實際等於動了全國八成官員,全部師爺差役稅卒的蛋糕,當然被聯合軟扛過去。

    因此,無奈的雍正以養廉銀作為交換,分官員等級給予補貼,以圖火耗歸公,中樞再分配進行制度化的改革。總督可有1至3萬,知府2000—4000,知縣600至1300,這樣官員實際俸祿得到提高,可遏制貪汙。

    實際則是空想。

    1、人是有私心的。

    2、官員收入提高,還有更多幾十上百萬直接面對百姓的師爺差役稅目呢?

    所以,養廉銀製度實際空轉,官員收入提高後貪汙依舊。師爺差役等人繼續收取更多火耗,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 13 # 慕容讀史

    官員貪腐問題自古都是執政者不得不面對的重要問題。對於怎樣解決貪腐歷朝歷代都採取了很多措施,但是都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像明朝時朱元璋規定貪汙六十兩以上的銀子就要殺頭,據說他在位時光殺貪官就殺了十多萬人,結果貪官沒有變少反而越來越多,到了明朝第五位皇帝明宣宗朱瞻基時最大的貪官竟然是他的監察部部長左都御史劉觀。到了清朝面臨同樣的問題,初期的貪腐問題也很嚴重,特別是康熙年間。自從雍正皇帝實行了養廉銀製度之後,官員貪腐問題就好了很多。

    為什麼雍正會採用高薪養廉的養廉銀製度來解決貪腐問題呢?

    官員工資太低

    中國古代官員工資低在大多數朝代都是很普遍的。東漢時期官員工資極低,職位較高的月工資也僅能夠兩人一馬使用,職位較低的工資比傭人工資多不了多少。明朝時因為朱元璋是窮苦人家出身,對貪官汙吏極其痛恨,認為是個官就都會貪,所以給官員的工資非常低。清軍入關後,因為文化水平較低,初期就沿用了明朝的各項規章制度。

    清朝的戶部官員依據明朝的《大明全典》,制定了各級官員的俸祿標準。清朝官員從正一品到從九品,共分九品十八級,各級官員按照戶部的規定領取俸銀和祿米。據《清會典事例》記載,清朝各品級官員的俸祿具體如下:

    清朝的工資不是月薪制而是季薪制,每年春、秋兩季各發一次,上表是一年的情況。那麼這些俸祿是否夠官員的日常開銷呢?

    康熙八年,御史趙憬在給皇帝的奏摺中提到官員每年費用支出的問題:總督155兩,巡撫130兩,知府80兩,知縣45兩。以知縣為例,每月開銷3兩多,一家人每天粗茶淡飯還要養馬也就夠過五、六天。因為清朝官員的工資除了解決家人的溫飽,還要支付師爺的工資和日常辦公的費用。如果要坐轎的話,那種四人大轎加車馬一年費用至少800兩銀子,即使是坐車,車馬費也得400兩。曾國藩就曾在給家人的家書上說,他考中翰林在家籌了一年的銀子總共36萬,去了京城後還是過得很拮据,幾次都想回老家算了。

    因此清朝的俸祿是遠遠不夠官員們的日常開銷的,這還不包括因軍費緊張經常發生工資拖欠、停發和削減的情況。官員們為了維持正常的日常和辦公開支,就只能想辦法撈點外快了,有些甚至為了維持應酬往上爬貪汙不說,還挪用公款、巧立名目增加賦稅,弄得吏治敗壞,腐敗不可避免。

    “火耗歸公”造成民不聊生

    “火耗”起源於明朝,是將原來的田賦和徭役統一以貨幣白銀繳納。在實施過程中,地方官員徵收上來的稅銀都是細小零碎的碎銀子,不利於統一運輸和管理。於是地方官府只得將其熔化,重新煉鑄成五十兩一錠的大元寶上繳戶部。在熔鑄過程中有正常的損耗,地方官就私自加徵稅銀,以便足額上繳國庫,這就是所說的火耗。

    康熙時朝廷默許地方官在徵收官稅時每兩增加一、二錢作為正常的損耗補償,這是形成的一種慣例,沒有什麼正式的規定,具體增加多少全憑州縣長官自己決定,而實際上加徵的火耗數額往往超過了稅收本身的額度,這逐漸成了地方官僚為自己創收的一種手段,所以火耗也稱為“耗羨”,是人人羨慕啊!

    康熙後期在徵收火耗銀時每兩增加三、四錢已是很平常的事,有些甚至加到了七、八錢。康熙四十五年(1705年),工部尚書王鴻緒在給康熙的秘折中提到,山西平遙的一個知縣,全縣正常加徵火耗四、五錢,加上其他名目的攤派,合起來都等於加到了九、十錢。因此很多地方因為加徵無度而造成了民不聊生,甚至出現了聚眾起事的情況。

    挪用國庫、貪汙成風

    人的慾望一旦開啟就如同洪水一般,貪汙也是一樣。在各種巧立名目加徵官稅中飽私囊後,慢慢地一些地方官開始把手伸向了國庫,私自挪用、侵佔國庫錢糧。雍正皇帝在還未繼位時就幫著康熙全國範圍的追繳地方所欠國庫的錢糧,有些地方所欠數目那真是觸目驚心。

    據雍正初年對清理各省積欠已久錢糧的統計,江蘇省自康熙五十一年至雍正元年,共欠庫銀880多萬兩,相當於該省兩年半的田賦;山東省和浙江省則分別欠銀300多萬兩和100多萬兩,數額也是相當巨大。雍正時直隸巡撫田文鏡曾說:“所謂積欠,半虧在官,半虧在役,而實在民欠者無幾。”可見各省欠銀主要還是被地方官挪用拖欠了,而實際上很大部分都是被他們給貪汙了。

    京官雖然不能加徵錢糧,挪用國庫,中飽私囊,但是他們可以勾結地方官間接得到好處,甚至可以以權謀私,索賄地方官。武官貪汙一般都是吃空餉,這在歷朝歷代皆是如此。雍正曾給湖廣總督楊宗仁說過,清朝的官兵十分裡面有三分都是吃空餉的,那些空額都被大臣和帶兵的將領給貪汙了。

    康熙晚年執政過於寬鬆,像加徵火耗銀都可以默許官員作為日常補貼,認為這是很正常的事,一般加徵一、二錢就算是好官清官了。於是在這種情況下官員管理鬆懈,貪汙成風,最終導致民生不安,國庫空虛,等到發現問題嚴重想要整改時已經是力不從心了。

    高薪養廉

    雍正繼位後,對官場存在的問題早已非常清楚,於是下決心整飭吏治,對於怎樣解決貪腐問題也是傷透了腦筋,最後經過各方瞭解和調查後決定採用高薪養廉的政策杜絕貪腐,所以就形成出臺了養廉銀製度。

    雍正推行養廉銀製度在一定時期確實解決了官場貪汙成風的問題,從而增加了稅收,充盈了國庫,為乾隆盛世打下了堅實的物質基礎。然而這也僅僅是在雍正時期,因為雍正很多事情都是親歷親為,所以養廉銀製度可以順利實行。

    乾隆時還確立了一項制度叫”議罪銀“制度,即罰養廉銀,規定官員如犯瀆職、違例、徇庇、侵貪、奏事等過失,可以認繳鉅額銀兩,以贖買平安。這就造成犯事的官員養廉銀被罰之後,只能想其它辦法彌補虧空,導致貪汙之風再起,高薪養廉的養廉銀製度最終以失敗告終。

  • 14 # 屬馬姓楊

    “養廉銀”是朝廷根據官場的實際情況跟官員的實際收入給出的一項大優惠。本意就是高薪養廉,試圖透過給官員漲工資,來防止官員們因為收入低,而做出徇私枉法敗壞朝綱的事。

    吏治不清:首先就要從康熙晚年說起。康熙在位61年,由於年輕的時候做了太多豐功偉績導致其晚年對治理朝政有所懈怠。另外其晚年也被諸子奪嫡搞得焦頭爛額,加上自己年老體衰實在是沒有太多精力管理朝政,就使得當時國家吏治逐漸敗壞,買官賣官的情況也逐漸增多。

    官員開支大:沒有“養廉銀”之前朝廷官員的俸祿相對而言確實比較低,一個一品大員的年俸是銀180兩,米90石。這些銀子對普通老百姓來說是一筆鉅款,卻根本就不能滿足這些一品大員的生活開支,因為這些大員除了日常應酬還要有自己的幕僚,而幕僚的開支都需要自己來承擔,另外官服鞋帽都需要自己採買,價值可都不菲。

    雖然還有些盡人皆知的各種“孝敬”,但是都上不了檯面,屬於違法,朝廷若追查下來難免落下口實。所以雍正就試圖透過“養廉銀”來解決官員的後顧之憂,以此達到維護朝綱,杜絕官員受賄的目的。

    雍正勤勉:雍正本就是一位勤勉的皇帝,繼位後也是想有一番大作為,同時他也看到了朝廷中的這些醜陋現象,同時國庫實在囊中羞澀,於是就推出了養廉銀這項制度。其實還有一個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他要推行的新政。

    康熙晚年國庫空虛,部分實行的政策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時代進步的步伐,雖然部分祖制不能改,只能另闢他境,攤丁入畝、官紳一體當差一體納糧、火耗歸公就是他的新政。

    火耗意思就是:當時各級官員徵收稅款時,要將收上來的銀子重新回爐製成新的成色足量元寶送到京城,而在制錢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損耗,所以官員以此為由多向百姓徵收一筆損耗的錢,這筆損耗錢就是“火耗”。而這些“火耗”收的多少不等,除了上交一部分很多都進了各級官員的腰包。

    歸公就是:雍正正是看到了這種官員巧立名目中飽私囊的弊端,同時也為了減輕人民的部分負擔,充實國庫,以此進行財稅改革。並正式規定“火耗”加入進法定正稅,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並從其中發放“養廉銀”給各級官員,將他們的這部分收入合法化。

    影響:不過從具體操作來看,這項制度並未達到當初的全部目的。話說有錢能使鬼推磨,各級官員有了這筆額外的收入後,幹起活來倒是比以前勤快點了,雍正推行新政的阻力也減小了不少,同時國庫的盈餘也逐漸多了,這是大方面。

    但是官員們並沒有因為“養廉銀”的出現就能停止各種小動作,真金白銀面前誰也抵擋不住誘惑,何況“養廉銀”並不是朝廷中所有的官員都有這筆錢。人貪婪的慾望就像是無底洞,沒有約束,多少都填不滿,況且是掌握權力的那些官僚們。在當時的那種環境封建體制下,“養廉銀”只不過是將暗收變為明收的一個法定稱為罷了,藉機推行新政才是雍正的本意。

  • 15 # 大黃扯點歷史

    近段時間以來,公務員要求漲工資的呼聲屢屢見諸報端,“高薪養廉”的說法也被多次提起。那麼,“養廉”一詞從何而來,廉潔本是官員的本分,為何還要靠“高薪”來“養”,“高薪養廉”在今天的新加坡和中國香港地區成功施行,那在歷史上有無先例?實際上,中國歷史上最早使用“養廉”的說法,明確採用“高薪養廉”理念的,是清朝的雍正皇帝。

    官員低薪制導致陋規氾濫

    清朝入關後,基本承襲了明朝的官僚制度。僅以官員俸祿論,在京官員的年俸,最高的一品官有180兩銀子,最低的從九品官只有31兩銀子。此外,朝廷還會按月發些祿米,相當於實物補貼。外地文官連祿米都沒有,外地武官的年俸只有京官的一半。

    1兩銀子的購買力,按照清代初年的大米價格,相當於今天的300塊錢。這樣說來,在京官員和外地文官的法定年薪,最高也就5.4萬元,最低的不到1萬元。別說請客吃飯、僱傭師爺、送禮打點,就連養活一家人都不夠。既要活得體面,又不想貪汙受賄,大多數官員只好在灰色地帶謀取收入。

    禮尚往來是清代官場的潛規則之一。地方官給京官送禮送錢,夏天送“冰敬”,作為降溫費;冬天送“炭敬”,作為烤火費;離京送“別敬”,年節送“年敬”、“節敬”,送個西瓜就叫“瓜敬”。這些名目繁多的“敬”,其實都是行賄。由於名字比較雅緻,送的銀子也不算多,故而時人稱為“陋規”。

    這樣,儘管清初的京官薪水很少,但有了各種“敬”的貼補,日子過得不算差。可是,地方官的薪水也不高啊,他們進京“孝敬”的銀子都是從哪兒來的呢?

    “耗羨”成為陋規一大源頭

    明朝後期以來,老百姓必須用白銀繳納賦稅。國庫收儲白銀時,必須把碎銀子熔化後重新鑄成銀錠,其間會產生損耗,簡稱“火耗”。火耗雖少,官府肯定不願承擔,那就要攤派到老百姓頭上。因此,官府在徵稅時會加徵“火耗”,而且徵收的要比實際損耗的多。這無異於對老百姓的新一輪加稅。

    收上來的火耗,除了彌補正常的熔鑄耗損外,還會有些剩餘,稱之為“耗羨”。這些“耗羨”大多流入州縣官的腰包。無論是日常辦公、僱傭師爺、貼補家用,還是打點上級,這筆錢都是必不可少的財源。到了康熙後期,由於錢糧賦稅屢被挪用,導致州縣財政虧空嚴重,這筆“耗羨”銀還得拿來彌補虧空。顯然,“耗羨”成了清代官場陋規的一大源頭。

    濫各種改革建議很快就擺到了康熙面前。有的主張明定徵收火耗的成數,限制濫收;有的提出將“耗羨”一分為二,除了留足州縣用度,其餘上繳省裡統一支配,用於公共事務。康熙晚年,沒了繼續“折騰”的心氣。在他看來,這些建議都是承認火耗徵收合法,由朝廷揹負加派稅負的惡名。因此,他不願採納,事實上就將問題留給了雍正。

    那麼,雍正會拿出怎樣的辦法呢?

    耗羨歸公

    耗羨歸公及其配套改革,就是雍正針對火耗積弊推出的“實政”。

    府庫虧空是當時的頭等經濟難題。儘管他要求各級官員限期賠補,甚至不惜查抄貪官家產,但更多無頭虧空,還得靠耗羨彌補。可是,加徵火耗必然會加重百姓負擔,他很清楚這一點。因此,既要削減火耗,又要靠火耗補虧空,雍正陷入了兩難境地。

    雍正元年(1723年),就有大臣上摺子,奏請“耗羨歸公”。湖廣總督楊宗仁建議,從原有耗羨銀裡拿出兩成,交到省裡,“以充一切公事之費,此外絲毫不許派捐”。山西巡撫諾岷建議,將各州縣全年耗羨銀統統上繳省裡,一部分用於抵補虧空,一部分用於養廉銀髮給各級官員。河南巡撫石文焯提出將全省耗羨一分為三,分別作為養廉銀、各級官府辦公費和彌補虧空的專款。

    雍正採納了他們的建議,下令讓山西、河南先行試點。然而,山西、河南的做法招致多數大臣的反對。他們認為,耗羨是州縣所得,省裡不應插手;火耗並非正稅,朝廷允許徵收,相當於公開加稅,變相默許官員貪婪。

    反對聲浪如潮,雍正並未立即反駁,而是把朝中大臣的意見下發全國討論。可是,全國多數地方官都不贊成耗羨歸公。這項改革面臨高度孤立的危險。雍正的改革決心沒有因此動搖。雍正二年(1724年)七月,他釋出諭旨,要求各州縣的耗羨必須全部送往省裡,不得私自留存。

    耗羨歸公的制度設計

    雍正在兩省試點的基礎上,對耗羨歸公形成了較為完整的制度設計。

    火耗徵收只減不增。“倘地方官員於應取之外稍有加重者,朕必訪聞,重治其罪”。各省火耗徵收的平均成數由兩三成減少到一成,百姓的實際負擔明顯減輕。耗羨銀兩收支兩條線。耗羨收歸省裡後,統一分為三部分撥付:一是給官員的養廉銀,二是彌補州縣財政虧空,三是留作地方公用。這與石文焯的提議如出一轍。雍正初年,各省徵收的耗羨裡,近半用於彌補虧空,只有四分之一用於發放養廉銀。

    朝廷規定,如果財政虧空盡數彌補,相應的開銷就可轉為養廉銀。這種將公私利益捆綁一起的做法,推動了各地財政虧空的迅速解決。耗羨歸公斬斷了地方官的灰色收入源。朝廷為避免其“無以養廉,以致苛索於百姓,故於耗羨中酌定數目,以為日用之資”。養廉銀的發放原則,主要依照職務高低,兼顧事務繁簡和地方財力。因此,即便是同級地方官,養廉銀也有差別。

    一般來說,總督巡撫每年的養廉銀多達1-3萬兩;布政使、按察使等三品官為6000-8000兩;學政、道員、知府等四五品官為1500-4000兩;知州、知縣等六七品官為500-2000兩。如果按照購買力換算,督撫年薪可達300-900萬元,州縣官年薪也能達到15-60萬元。雖然差別很大,但比各自年俸多出了幾十倍,而且都是合法的。

    地方官大幅加薪,京官看著眼紅。隨著地方虧空問題的解決和朝廷財力的增長,從雍正六年(1728年),朝廷給在京文官發放雙俸。此外,還給八旗大臣發養廉銀,給在京各衙門發放“飯銀”。雖然名目繁多,但由於京官沒有“耗羨”提解,加薪幅度遠不如地方官。

    養廉銀的即時療效和後遺症

    清代中國本質上仍是農業社會,地丁銀(土地稅)是國家賦稅的主體。康熙五十年(1711年),清廷決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使地丁銀總額基本固定。按照地丁銀一定比例徵收的火耗銀,數額也就因此固定下來,從而將官員養廉銀和地方辦公費的額度固定下來。這就確保了地方財政預算化、經費用途明確化,做到收支基本平衡。有利於維護地方行政的可持續性,有利於改善官員薪酬待遇、從制度上減少吏治腐敗,有利於減輕民眾的實際稅負。雍正後期到乾隆統治的前二十年,清代官場的貪腐之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

    雍正用“陋規”合法化的思路,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官員薪酬體系。民眾的稅負固定了,可弊端也就由這“固定”而生。清前期的財政收支結構,植根於超穩定的自然經濟。如果經濟環境變了,就會顯得僵化,難以適應。整個18世紀,隨著中國經濟的持續增長,全社會的物價總水平增長了3倍。耗羨歸公的邊際效用隨之遞減。到了乾隆末年,養廉銀和公務費標準一如雍正年間,顯然有些過時。

    可是,由於“耗羨”數額基本穩定,地方財政缺乏自主性,朝廷難以提高養廉銀數額。當時,僱傭師爺、僕人都要地方官自掏腰包,而師爺的薪水節節看漲;乾隆帝本人很貪財,動輒對地方官定罪罰銀,索要貴重禮品;向京官送的各種“敬”照舊,價碼年年抬高;加上生活成本日益增長,地方官的養廉銀越發不夠用了。許多人只好另謀灰色收入,甚至貪汙受賄。這也是導致乾隆後期貪官迭出、貪腐盛行的現實原因之一。

    其實,要想解決這個矛盾也不難。要麼裁撤冗員、削減開支,要麼另闢財源,增加收入。乾隆把難題留給了繼任者。遺憾的是,嘉慶和道光兩位皇帝缺乏改革的勇氣和擔當,既不敢減員增效,從制度上治理貪腐,又不願突破“不加賦”的祖訓,更不想終結“閉關政策”,錯失了透過鼓勵發展工商業和海外貿易,以大幅增加財政收入的歷史性機遇。君臣繼續懵懵懂懂,放任這一矛盾日趨惡化。如果無法維繫官員生計,養廉銀也就失去了“養廉”的效用。

    結語

    歷史經驗再次證明:高薪未必養廉,低薪也無法養廉。建立一套與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增長相協調,實現正常增長和動態平衡的官員薪酬體系,對於維護政治清明、督促官員廉潔、維繫隊伍穩定、推動國家事業發展,確實很有必要。而這一切的前提,既要在不增加人民群眾負擔的同時,實現稅基穩固、稅源廣泛、稅收充裕,更要解放思想、從實際出發,以改革發展來去除體制的頑疾。

  • 16 # 腦洞趣味歷史

    康熙時期,一名一品大員的年薪是一百八十兩白銀,七品知縣的年薪只有四、五十兩白銀,這種局面導致康熙晚年的時候,朝堂之上幾乎無官不貪。

    雍正上臺後,為了解決貪汙腐敗問題,特別制定了“高薪養廉”的養廉銀製度。

    【清代官員俸祿和養廉銀】

    一、養廉銀誕生的環境

    1、官員俸祿過低,難以維持基層政府組織,導致官員行政效率低下

    古代的官員俸祿低,需要花錢的地方卻不少,像影視劇裡常有的師爺、僕役,這筆費用都是由官員自己支付的。

    也就是說,一名總督每年要靠這180兩銀子,用來補貼家用、支付出差路費、支付智囊團工資……

    雍正在制定養廉銀製度時,也意識到官員們太難了,所以他特別強調設立養廉銀的宗旨是:為官員定養廉之資,為公事留辦公之費。

    2、官員貪汙現象嚴重

    清代的官員們,在正常工資無法滿足收益的情況下,便想方設法找收入渠道。

    其中收取稅收時,額外徵收的“火耗”銀便成了光明正大賺取灰色收入的重要途徑。

    所謂“火耗”是指將民間收來的稅收銀子進行熔鍊時,平均每兩會出現一至二分的損耗,而官吏們為了從中撈取好處,他們將這百分之一二的損耗平攤到百姓身上時,卻高達百分之二三十。

    山西布政使高成齡在給雍正的奏摺中提到:

    謹奏為奏明雍正元年耗羨銀兩事,伏查晉省州縣徵收錢糧,向來火耗最重,每正項一兩竟加耗三四錢及四錢五六分不等。

    清代官員除了從火耗中撈取私利外,他們收禮的名目也令人結舌。

    《硃批諭旨·何天培奏摺》:“聞向日饋送巡撫節禮諸項,正數之外,又有堂禮、隨禮、綢緞禮、契食禮。其他贊營屬印、請託題調、扣剋規例、濫準詞訟,盈千累萬。”

    擺在雍正皇帝面前的,便是這樣一張涉及整個朝堂,牽一髮動全身的貪汙網。

    於他而言,養廉銀製度的出臺已經是勢在必行的事情了。

    二、養廉銀帶來的影響

    養廉銀製度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預防手段,它主要的正面影響有三種:

    1、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官員貪汙的動機,有利於政壇保持清廉的風氣;2、減少了官員額外抽取火耗成本滿足私利現象的發生,提高了國家財政收入;3、為後世預防官員腐敗提供了經驗參考。

    不過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意識到,養廉銀製度在推行的過程中依舊存在很大的弊端。

    比如高薪養廉對於官員貪汙的行為並不能起到實質上的約束作用,乾隆朝第一大貪官“和珅”便是一個典型例子。

  • 17 # 士說新語

    養廉銀製度,是康熙末年以來朝廷吏治崩壞,貪汙橫行、導致財政虧空的背景下,雍正為解決這些問題並緩解人們不滿情緒所推行的一項重要財政改革。但後來的事實證明,養廉銀製度在實行過程中並沒有真正解決清朝官員的腐敗問題,乾隆中期以後,貪汙腐敗依然是帝國頭頂高懸的利劍,最終也動搖了清王朝的統治根基。

    一、什麼是養廉銀?

    清朝入關之後,承襲了明朝的俸祿制度,也就是低俸制。到了康熙時,官員們的俸祿已經沒有辦法養家,官吏們只能從正俸之外透過私自徵收耗羨而謀取收入。這種行為直接導致了人民負擔加重、同時也誘發了吏治腐敗、財政虧空、加深了社會不滿情緒。為了整肅吏治、鞏固統治、雍正繼位後,實行養廉銀製度,作為防止官員腐敗的一種手段。

    要理解養廉銀製度,首先我們要弄清楚一個概念:什麼是“耗羨”?

    在繼明一條鞭法後,賦稅普遍開始徵銀,取消了實物稅。各州縣需將百姓上繳的零碎、小塊銀子熔鍊成大塊後再統一上繳國庫,而在熔鍊銀子的過程中,損耗十九不可避免的,這部分就需要由百姓來承擔。於是,在應繳的稅銀數額之外,還需要多繳一部分用來抵償損耗,這多繳的部分叫火耗,如果在火耗之外還多繳的,則稱之為“耗羨”。

    養廉銀製度的前提是“耗羨歸公”,換言之,也就是曾經由地方官員自行徵收的“耗羨”,歸於國家統一徵收,一方面杜絕了地方官員以“耗羨”盤剝百姓,從而減輕社會不滿情緒,另一方面,杜絕了大多數官員貪汙的渠道,用這部分“額外的”財政收入,作為官員補貼下發。

    養廉銀製度大致涵蓋了兩方面的內容:

    二是把各省歸公之後的耗羨銀兩的大部分撥給各級官員養家餬口之用,稱之為養廉銀,其餘部分則用來彌補地方錢糧的虧空和解決而行政經費的困難。

    這兩部分是密不可分、相輔相成的。

    二、養廉銀出現的原因

    1、官員正俸過低

    明太祖朱元璋為了整治官員貪汙問題,極度縮減了官員俸祿,清朝入關後,沿襲了明朝的低俸制度,且比之前明更低。那麼,清初的官員俸祿低到什麼程度呢?

    據《清會典事例》,京官各品級官員的俸祿具體數目如下:

    正、從一品,俸銀一百八十兩、米一百八十斛;正、從二品、俸銀一百五十五兩,米一百五十斛......正從七品,俸銀四十五兩、米四十五斛;正、從八品,俸銀四十兩,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銀三十三兩一錢一分四釐,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從九品,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

    以上俸銀數目是年俸,而非月俸,算下來,一個正七品知縣的月工資平均下來只有3兩多,而他的這點俸祿既要僱傭一群師爺、長隨來協助處理公務,又要養一大家子的管家、家丁、保姆、丫鬟以及車馬開銷等等。

    要想維持官宦人家的體面生活,按照當時一般官吏生活標準,3兩銀子最多隻能支撐5-6天,官員的正俸真的是杯水車薪。

    如此一來,一個清朝官員的正常工資,想要維持官場必要用度,又要沽身自好,顯然是勉為其難了,在極低的物質條件下,官員們的精力肯定不會全部放在吏治上,為了恰飯,自然會利用手中的公權力牟利。上級官員以種種方式向所管理的下級官員以及商人們索取必要的經費,而下級官吏則常常以附加稅的名義,向百姓徵收鉅額的火耗。

    2、火耗數目巨大

    加徵耗羨是清朝官員們彌補俸祿不足的主要手段。康熙四十八年(1709),上諭就曾指出:“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若一概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

    康熙六十一年上諭:“火耗一項,特以州縣各官供應差使,故於正項之外略加些微,以助常俸所不足,原是私事。”

    正常廉潔的官員 ,是不應該向百姓索取的,然而在康熙時,只要“火耗”不超過一分,就算是廉潔了,可見當時火耗算是地方政府半合法的額外收入,因此,導致了州縣官員們十分賣力地徵收火耗,甚至濫徵濫派。

    國家只規定了稅收的數額,而沒有嚴格限制火耗的輕重,原本熔鑄碎銀實際火耗僅為百分之一二,即一兩銀子平均一到二分之間。但是各級官員不可能僅僅只取夠自己生活和辦公需求的火耗,這是他們“創收”的半合法途徑,自然不會錯過這種“發財”的機會。實際徵收的火耗往往很高,每兩達到了二至三錢,即百分之二三十之多,有的甚至更高。

    然而到了康熙中以後,從中央到地方,庫銀虧空的現象十分嚴重,為了彌補鉅額的虧空,加徵耗羨的數目又放大了好幾倍。正是:“不苦於正額之有定,而苦於雜派之無窮”。這就是康熙盛世下民間疾苦的真實情況。

    3、官場陋習猖獗

    官場上歷來沿襲著很多不良的成例,包括了諸如“額規”、“規禮”“節禮”等等,也就是官場往來的送錢送禮行為。規禮名目繁多,數額巨大。比如外官入京,要給京官送上一筆錢,稱之為別敬。逢年過節、吉凶慶弔,無不都需要下屬們表達“孝敬”;到部堂衙門辦事,給辦事人員封紅包,稱之為“部費”;調缺、升官、議敘等,都需要花錢上下打點,招呼。

    總而言之,在清代官場做官,一年的“社交活動費”就是一筆驚人的數目,這些錢是官員正常開銷外的額外支出,本來正俸就不足以養家,為了職場的順利,必然會使得貪汙之風更加盛行。

    三、養廉銀的弊端

    “耗羨歸公,以作養廉”,在施行之初,確實發揮了一定的功效,一定程度上扭轉了清初外官橫徵暴斂。貪汙橫行的局面,人民負擔也有所減輕,社會矛盾有所緩和,使得“吏治稍微澄清”。

    但好景不長,雍正所期望的吏治從此清明的局面並沒有出現,相反,從乾隆中後期開始,吏治越來越腐敗,而養廉銀的弊端也日益顯現。

    1、養廉銀並非財政的正項支出

    官員的俸祿本來應該源於國家財政的正項支出,國家的財政收入也應該是合法的。而養廉銀的出處卻並不是國家的正項收入,屬於國家支援下的“非法所得”。直接點說,就是國家支援“耗羨”這種在正常稅收外的對百姓的盤剝行為,最高統治者雍正當時也承認了耗羨的“非法”性質。

    但是雍正並沒有廢除這種盤剝百姓的行為,反而將其公開化、合法化,並且置於中央財政的控制之下,實際上就是對“私徵加派”的承認。

    那麼這麼做的後果是什麼呢?

    沒有人是嫌錢燙手的,絕大多數官員都是想斂財的。“養廉銀”規定“耗羨”的數額,統一徵收,並不能解決官員貪腐的問題,反而會加深。官員們失去了“耗羨”這一項收入,自然會再立名目徵收。即“耗羨歸公變成正項,勢將耗羨之外又增耗”。

    所以說,養廉銀從設立之初,就註定了其悲劇。

    2、養廉銀公開合法使“耗羨”更重

    養廉銀的經費是各省自己籌集的。州縣每年徵收各種火耗,火耗之外的徵收(耗羨)要上繳各省布政司,用來發養廉銀。這種操作實際上就是允許了各省直接透過“養廉銀”的名義項百姓徵收額外火耗。這樣一來,就使得領俸祿的人跟交俸祿的人產生了直接聯絡。

    俗話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徵收是由地方經手的,徵收的官員們往往會暗藏私扣,而督撫們又藉此向州縣攫取銀錢,並一攤捐州縣官罰俸之擔保為藉口,將州縣官員養廉銀的一半扣留在布政司,使得州縣官員實際只能得到一半的養廉銀。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地方的州縣官們每年上繳火耗的同時,早就已經自行抽取留存,從布政司處領受的半額實際已經是是賺的了。這麼操作下來,耗羨不就比原來更加嚴重了麼?

    3、養廉銀過厚,使得京官與外官俸祿失衡

    養廉銀的數目比正俸往往要高出幾倍乃至幾十倍。而在實際過程中,外官,特別是總督、巡撫們的俸祿要比同品級的京官高出20倍以上。

    這種嚴重失衡的情況往往會引發種種矛盾以及不良現象。京官們對外官們的“工資高”,自然分外眼紅,必定不會善罷甘休。他們往往利用職位之便,對來京有求的地方官員,明示暗示各種額外“小費”,於是乎,奏銷地丁就有“奏銷部費”,報銷錢糧就有“報銷部費”,但凡官員上京辦事,就有一大堆的手續費在等著他們。為了這些頭疼的“手續費”,外官們不得不在地方上加派更重的火耗,設立更多的名目,巧取豪奪,欺壓百姓。

    總而言之,“養廉銀”並不是一種有效的整頓吏治的方法,它的出現雖然動機是好的,但制度的設計本身上就是額外盤剝百姓所得,而實際操作過程中,往往也流於表面,對官員廉潔建設隨著時間的推移,沒有效果不說,反而適得其反,助長了清中後期貪汙成風的氣焰。

  • 18 # 達摩說

    清朝官員俸祿很低,比如一品大員,年俸不過是180兩左右。這俸祿對於普通百姓來說絕對是天文數字了,但對於一個一品大員來說肯定不夠,他們想要維繫一個相對體面的生活,只能貪汙。連一品大員都如此,更不要提其他品級的官員了。

    那麼,清朝的官僚體系主要是靠哪種陋規貪汙呢?一個最好的陋規就是火耗。

    火耗就是地方官在徵稅時,把老百姓交上來的碎銀子熔化重鑄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損耗。對於這個問題,地方官一般的處理方案是徵稅時就朝老百姓多徵一點,這樣就提前把火耗攤在稅裡了。

    但問題是,火耗到底是多少?國家沒有統一標準,完全是地方自行決定。所以,地方官就打上了火耗的主意,開始越收越多。各級官員靠收火耗賺得缽滿盆滿,而老百姓的經濟負擔自然越來越大。

    雍正帝繼位之初,便致力於整頓吏治,擴充財政收入,於是第一刀就朝火耗下手。他提出了火耗歸公,即在承認火耗存在的前提下,將火耗的稅額固定化。收上來的火耗,一部分留給地方作為公共開支,彌補財政虧空,另一部分就以養廉銀的形式發給各級官員。

    之所以稱為養廉銀,就是把這筆火耗錢作為高薪,補給官員,令其滿足,不要再貪,換句話說其實就是高薪養廉。這辦法確實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各地經濟情況好轉,吏治也有此為之一振,而且確實減輕了老百姓的經濟負擔。

    但歸根到底,人的慾望是無止境的,企圖靠滿足人的慾望去解決腐敗問題的辦法,終歸都會失敗。

    雖說有了高額養廉銀,但各級官員只會惋惜自己所失去的耗羨收入。於是,高階官員開始截流低級別官員的養廉銀,故意只發一半,剩下的一半就流進了自己腰包。而低級別的州縣官員自然不能坐以待斃,他們便在徵稅的過程中再暗中增耗,然後只上繳定額火耗,剩下多徵的自然就成了他們自己的收入。而且除了多徵火耗,官員還會巧立各種名目,榨取老百姓的手裡的錢。

    在進入乾隆年間以後,這種情況更加嚴重,嚴重到京官都紅了眼。

    京官羨慕地方官的工資高,油水大,而自己雖然身居天子腳下,但卻寒酸得很,自然不會善罷甘休。於是,京官們開始利用職務之便,對來京辦事的地方官百般刁難,施展各種吃拿卡要的手段。其中一大體系是孝敬,比如天熱了京官要買冰降溫,天冷了京官要買炭取暖,久而久之就形成了冰炭敬;而另一大體系則是辦事的小費,比如地方官來京報銷錢糧,到了戶部就要給人家“報銷部費”。

    長此以往,京官的貪婪又刺激了地方官更加賣力地榨取民脂民膏,使得清朝的吏治和經濟狀況更加朽壞惡化,並導致官僚系統出現了嚴重的結構性腐敗。

  • 19 # 澳古說歷史

    “養廉銀”是清代雍正皇帝於雍正二年(1724年)為避免官員貪汙,而制定出一套高薪養廉的制度。所謂“養廉銀”,正如創立者雍正所說:“因官吏貪贓,時有所聞,特設此名,欲其顧名思義,勉為廉吏也”,其用意就是欲借高薪,來培養官員廉潔的習性,繼而避免貪汙事件的發生。

    據《清稗類鈔》所載:“雍正間,耗羨歸公,定直省各官養廉,其端則發於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養廉銀製度”是由山西巡撫諾敏、布政使高成齡提議並促成的。雍正二年,山西巡撫諾敏奏請雍正:“請將山西一年所得耗銀提解司庫,除抵補無著虧空外,分給各官養廉”,希望將今年山西各府州縣所徵收的火耗銀全部收歸到省司庫中,以此來填補山西曆年之虧空,而為避免各府州縣的官員出現不滿的情緒,若是在完成虧空的填補後,還有剩餘的,則將其發給官員作養廉所用。

    此後,雍正御覽此奏章後,他認為此舉甚好,有“上不誤公,下不累民,無偏少之弊,無苛索橫徵之擾,實通權達變之善策”的好處,因此降旨允行。隨後,諾敏在接到雍正允行的旨意後,遂就規定了山西各州縣今年要繳納的火耗銀,即每一兩賦稅銀,就要上繳二錢的“火耗銀”。之後,諾敏得火耗銀43萬餘兩,除去填補虧空的20萬兩,官員養廉的11萬兩,及用於地方公費的9.2萬兩,還結餘2.8萬兩。

    (Ps:所謂“火耗銀”,《清史稿》對此的解釋是:“蓋因本色折銀,鎔銷不無折耗,而解送往返,在在需費,州縣徵收,不得不稍取盈以補折耗之數”,大意就是在清代,百姓在繳納賦稅之時,多以零碎的散銀來繳納,但是清代對於入國庫的稅銀的樣式、重量、造型等都是有著嚴格的限制的。由此,對於這些散銀,地方州縣在徵收上來後,只能是對其進行重鑄,將其鎔鑄成符合朝廷要求的大錠銀兩。

    但是,因是重鑄,所以在熔鑄的過程中,必然是會出現損耗的,同時,地方州縣將熔鑄完成的稅銀運往京城,送入國庫的這過程中,也是需要花費不少的護送開銷的。而對於這些額外花費的銀兩,朝廷顯然是不會承擔的,只能是由地方州縣承擔,可試想,地方州縣會承擔嗎?答案是不會。如此,在朝廷不願意承擔,地方也不願意承擔的情況下,只能是讓百姓來承擔。而這個由百姓來承擔的在繳納賦稅的過程中所多出的銀兩,就是所謂的“火耗銀”。

    簡單的說,“火耗銀”就是地方州縣為彌補所徵賦稅銀兩在熔鑄過程中所出現的損耗,及在運輸稅銀時所額外花費的護送開銷,在國家法定稅賦,即正稅之外的額外加徵。)

    可以說,諾敏所提出,並實施的“火耗歸公”的成效是極為顯著的,從山西省實施的效果來看,它確是能填補地方的虧空,從而緩解中央與地方的財政壓力,並且還能讓地方財政得到盈餘。由此,基於“耗羨歸公”能讓清廷本已匱乏的地方財政問題得到較大的緩解,雍正二年七月,雍正決定在全國推行“火耗歸公”,將明朝以來的“火耗”附加稅改為法定正稅,正式對全國進行明文徵收。

    “耗羨歸公”的內容就是:將各州縣所徵收的“火耗銀”統一上交所屬省的藩庫(中央在地方設立的國庫),然後由各省督撫來進行分配,或用於填補地方虧空,或用於官員養廉,或用於地方公費。而其中用於官員養廉的,就是所謂的“養廉銀”,當時各級官員“養廉銀”的數目由各省督撫根據其所屬官員的品級,及各地事物的繁簡程度來確立。

    為什麼要推行“養廉銀”制度?

    首先,雍正推行“養廉銀”的根本目的,就是希望借有高薪來養出百官的廉潔。那雍正之前的官場,百官就不廉潔嗎?當然不廉潔。熟悉清史的人都知道,清代明後,其沿用了明代大部分的制度,其中就包括“低俸制度”,且清代所實施的低俸,較之明代更甚之。

    清制,京官的正俸由俸銀和俸米組成,而地方官的正俸只有俸銀,而無俸米。京官、地方官的正俸皆按“中外大小文員,八旗官員,按品級給與俸銀”,即以品級的高低來進行發放。

    據《清會典事例》所載,京外官的各品級官員的俸祿具體數目如下所示:

    “正、從一品,俸銀一百八十兩,米一百八十斛;正、從二品,俸銀一百五十五兩,米一百五十斛……正從七品,俸銀四十五兩,米四十五斛;正、從八品,俸銀四十兩,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銀三十三兩一錢一分四釐,米三十三斛一斗一升四合,從九品,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米三十一斛五斗二升”

    從這段記載,我們可以看出,清代官員的俸祿是真的很微薄的,以正七品的地方知縣為例,其一年的正俸就只有45兩,平均下來每月就只有3兩多的俸祿,試想用這點微薄的工資,如何去支撐起他僱傭師爺、皂吏、管家、家丁、奴婢等的費用呢?正如清代御史趙璟所言:“若以知縣論之,計每月支俸三兩零,一家一日,粗食安飽,兼餵馬匹,亦得費銀五六錢,一月俸不足五六日之費,尚有二十餘日將忍飢不食乎”,如若按照當時一般官吏的生活標準來算,知縣一月的俸祿最多隻能夠支撐其五六天的開銷,剩下的二十餘天,只能是吃糠喝稀。

    但是,試想多數官員怎可能會去吃糠喝稀呢?他們那麼辛苦的考上科舉,為的可不是繼續過著貧窮的生活,而是為享受那榮華富貴,做那人上人。因此,在朝廷發放的俸祿不足以讓他們過上奢侈的生活的前提下,為了過上這奢侈的生活,他們自然而然的就會想到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去貪贓枉法,去橫徵暴斂,以此來為自己謀“福利”。

    試想,當清朝有近乎一半的官員都是一群不知治理地方,為民做主,直知貪贓枉法,橫徵暴斂的貪官汙吏,你說會怎樣?顯然,清朝肯定就會被弄得是吏治腐敗,地方廢弛,民不聊生,賦稅銳減。而若是任由這些問題長時間的存在,則勢必就會危及到清朝的統治,甚至是讓清朝陷入亡國的境地。而事實上也的確是如此,至雍正登基時,清朝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其財政是出現了嚴重的虧空,且吏治更是敗壞到極致,離亡國不久矣。

    此時是“州縣重斂於民,上司苛索州縣,一遇公事,加派私徵,名色繁多”,地方官對治下百姓是巧立名目,橫徵暴斂,而京官則對地方官是索求無度,一遇地方官上京辦事,就竭盡所能的想撈上一筆,如地方官要想讓六部辦事,就得奉上“部費”,地方官要想官運亨通,夏天就要給京官冰敬,冬天則要給炭敬。總之,此時無論是京官,還是地方官,他們是隻知想盡辦法的去掠奪民間的財富,而絲毫不知為民請命。由此,至雍正朝,整頓吏治問題已是勢在必行,如若再不整治,清朝真的就離滅亡不久矣。

    但是,正如上文所說,清朝吏治會如此腐敗,這雖有多種原因,但這絕對是與官員的低薪是分不開的。試想,一個官員每月的俸祿都不夠自己養家的,只能是維持五六天的正常開支,你還能奢望他去廉潔奉公,去為民請命嗎?平心而論,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因此,對於雍正而言,他要想整頓吏治腐敗的問題,首要解決的就是官員的低薪問題。正如雍正所言:“若圖穩之好聽……又不管其養資,但泛言不許擾害地方百姓,恐眾屬員未必誠服”,意思就是如果只是一味的養格官員要廉潔奉公,而不去管官員的俸祿是否能支撐其日常生活開支,官員勢必不會去服從。由此,基於這種原因,雍正實施了“養廉銀”制度,給官員發放養廉銀,讓其可以依靠這個來維持日常生活,而不需依靠貪汙受賄來滿足其生活所需,從而改善吏治,讓吏治變得清明。

    當然,雍正推行“養廉銀”還有一個目的,那就是讓自己接下來的嚴打貪官汙吏的雷霆行動變得名正言順。畢竟,如若在以往還是實施低薪的時候,雍正推行嚴苛的反腐措施,百官勢必就會以俸祿過低,無法養家為藉口,去阻止雍正的反腐。而若是實行了“高薪養廉”的政策,那百官顯然失去了貪汙的理由,由此,雍正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實施反腐行動。

    而事實上也卻是如此,自“養廉銀”推出不久,雍正就下令:“倘再有私收規禮者,將該員置之重典,其該管之督撫亦從重治罪”,就是今後誰還再敢貪汙索賄的,只要讓我知道,必嚴懲不貸,而其所屬督撫亦要被嚴辦。

    “養廉銀”的發放範圍

    最初,雍正所實施的“養廉銀”主要是針對督撫以下,布政使、按察使、道員、知府、知州、知縣等地方主官。但是,這種針對性不可避免的就會引起一個問題,那就是讓京官的心裡開始變得極為不平衡,隱隱有了躁動的趨勢。想來也是,京官與地方官同朝為臣,地方官每年能享受至少百兩,至多萬兩的養廉銀,而京官卻什麼都沒有,俸祿照樣的低,生活照樣過不去,試問誰能服呢?

    如此,為了解決這一矛盾,雍正六年,雍正對京中文官實施了雙俸制度,即領取雙份俸銀和俸米,同時也實施“養廉銀”制度,但有別於地方文官是從“火耗銀”中獲得的,京中文官是從各省上繳銀兩和國庫盈餘銀兩中獲得的。

    此外,雍正年間,對於武職也會發放“養廉銀”,但相對於文官,其數目要低的很多。

    到了乾隆年間,“養廉銀”發放的範圍被進一步擴大,雍正年間曾不被包括佐貳雜職,如同知、通判、縣丞等被納入到“養廉銀”的發放範圍中,自此清朝只要是官,無論是京官,還是地方官,不論文武職,皆有“養廉銀”。

    “養廉銀”的發放數目

    雍正年間,地方官“養廉銀”的發放是以各省“火耗銀”的多寡、官員職位的高低、管轄範圍的大小、富貧及地理位置的衝僻、所轄事務的繁簡等為基準的,因此各地地方官所獲得的“養廉銀”的數目是不一樣的,以雍正十二年為例,各地總督養廉銀少者1.5萬兩,多者3萬兩;巡撫少者1萬兩,多者1.5萬兩;道知少者1500兩,多者6000兩;州縣少者400兩,多者2000兩。

    同時,發放給京中文官的養廉銀,則以其所在的部門為準,以雍正六年為例,分發給戶部的是92300兩,吏部是10000兩、禮部是5000兩、理藩院是2000兩,因此如戶部的官員,他們就能瓜分這92300兩白銀,而其中拿的最多的就是戶部尚書、侍郎,他們各得17200兩,其次是司員、筆帖式,他們各得1400餘兩,最後則是各司庫郎中、員外郎、主事、大使、庫使等,他們共同瓜分剩下的“養廉銀”。

    此後,到了乾隆年間,因乾隆認為“各省督撫養廉銀有兩三萬兩者,有僅數千兩者,在督撫均屬辦理公務,而養廉多寡懸殊,似屬未均”,其意就是地方官員皆為朝廷效力,沒有必要厚此彼非。由此,自乾隆二十五年始,總督、巡撫、布政使、按察使、道員、知府、知州、知縣、同知的養廉銀就都有了一個大概的範圍,如總督的“養廉銀”在13000至20000兩之間,巡撫在10000至15000兩之間,布政使在5000至9000兩之間。

    此外,對於武職,雍正年間是沒有定額的,且發放的數目也不詳。但是到了乾隆年間,武職的養廉銀也被固定,如盛京將軍為2300兩,一般的將軍為1500兩,副都統一般為800兩,總兵一般為1500兩,外委一般為36兩。

    “養廉銀”的影響

    對於清朝而言,“養廉銀”對於清廷的影響是既有利也有弊,但總體上是弊大於利的。

    先來說說利。正如雍正所說:“近觀各省吏治,雖未必能徹底澄清,而公然貪贓犯法及侵盜錢糧者,亦覺甚少。是眾人悛改之象,與朕期望之意相符,亦可遂朕寬宥之初心矣”,“養廉銀”的發放確是在一定程度上澄清了自康熙以來日益腐敗的吏治,遏制住了官員的貪腐行為。而其之所以會有如此成效,究其原因在於“養廉銀”的發放讓官員失去了肆意貪汙索賄的藉口,也讓雍正有了名正言順嚴懲貪官汙吏的理由。

    由此,就是在雍正這般名正言順的對官員實施嚴酷的重刑下,吏治是為之一振,各地官員不再敢明目張膽的接受賄賂,而多數官員,在“養廉銀”已足以支撐他日常開支的前提下,因懼怕雍正的重刑,是紛紛放棄了其用權力來為自己謀利的行為,如廣西巡撫孔毓珣上任時,就對衙門節禮“盡行不收”;廣西布政使劉艇琛在任時,對下屬上的節禮也是“分毫不敢收受”。

    其次來說說弊。“養廉銀”存在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養廉,那事實上它真的能讓清廷的吏治變得廉潔無比嗎?答案當然是不能。它雖能讓清廷的吏治變得稍微清明點,但卻是不可能讓清廷的吏治變得清明無比的,這點從雍正年間的年羹堯、乾隆時期的和珅,就可窺知一二,這兩人貪汙銀子可謂是天文數字。

    相反,“養廉銀”非但不能徹底的澄清吏治,反而是越發的加重了百姓的負擔。如上文所說,“養廉銀”的來源是來自於“火耗銀”,而“火耗銀”則是來自於百姓,這也就是說如若地方官想要得到更多的“養廉銀”,他就必須讓百姓繳納更多的“火耗銀”,由此這無疑就是間接的加重了百姓的負擔。

    同時,清代“養廉銀”還加劇了京官的貪汙索賄行為,並間接的也加重了地方官對於百姓的掠奪。詳細看過我如上所說的“養廉銀”發放給官員的數目,我們就會發現地方官養廉銀的數目要高出京官養廉銀數倍,乃至數十倍以上的,如地方總督與巡撫的俸祿要比同品級的京官高出20倍以上,而同品級的地方官員俸祿也要比同品級的的京官高出幾倍甚至十幾倍以上。由此,基於這個特性,這就造成,自雍正之後,京官與地方官的俸祿出現嚴重的失衡。

    試想,京官他能眼睜睜的看著地方官的俸祿高出自己數倍,乃至是數十倍以上嗎?顯然不會,他們豈會善罷甘休呢?如此,當京官不滿地方官的俸祿要比自己高出數十倍之後,他們就會想方設法的用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手段來從地方官的手中謀取自己的利益。

    當時,對於來京的地方官員,京官是明示暗示要各種額外的“小費”,所謂“外省各官,遇有提升、調補、議敘、議處、報銷各項並刑名案件,每向部中書吏賄囑。書吏乘機舞弊,設法撞騙,是其常技。至運京餉、銅、顏料各項解員,尤受其累。自投文以至批迴,稍不滿欲,多方勒掯,任意需索,動至累百盈千,名曰部費”,如奏銷地丁就要“奏銷部費”;報銷錢糧就要“報銷部費”,總之是地方官辦什麼事情,京官都要敲詐一番。

    可以說,對於地方官而言,只要他想辦事,他想升官,他就必須得給京官好處,而且這好處也不是數十兩能打發的,是少者百兩,多者數十萬萬兩的話費。由此,試問這些鉅額的花費豈能是地方官能承擔的起嗎?即使是加上養廉銀,地方官也是支付不起的。但是,只要地方官有求於京官,地方官就必須要支付,那地方官如何才能籌集到這個錢呢?顯然就只有從百姓的手中掠奪。

    綜合而言,“養廉銀”的發放只是對於百官有利,對清朝的統治者有利,而對於百姓確真的只是“百害而無一利”。

  • 20 # 公子品史

    清朝的養廉銀製度是建立在官員實際薪水很少的基礎上的,它對官員影響很大,使之前的很多灰色收入直接變為明面收入了,且數額不菲,養活一家人還是可以的。

    養廉銀製度

    我們先來解釋下什麼是養廉銀,所謂的養廉銀:是給官員生活、辦公補助費,用大量的白銀來使官員們保持廉潔奉公。

    上溯到明代,明代官員的薪俸就很少。比如:明代正一品官每月俸米87石,正四品24石,正七品7石5鬥,而最低的從九品每月才5石。這點收入是很難養活一大家子人的。

    再來看看清代的官員,在實行養廉銀製度前,清朝在京官員每年的俸銀,一品官180兩,二品150兩,三品130兩,四品105兩,五品80兩,六品60兩,七品45兩,八品40兩,正九品33兩1錢,從九品31兩5錢。另外還按每兩俸銀給俸米1斛。在外地做官,文官俸銀同於在京官員,但沒有祿米,武官俸銀只及在京武官的一半。

    而外官作為封疆大吏的總督年俸是180兩,巡撫、布政使150兩,按察使、鹽運使130兩,道員、知府105兩,同知、知州80兩,通判、州同60兩,縣令、府學教授45兩,縣丞、教諭、訓導40兩,主薄33兩1錢,典史、巡檢31兩5錢;吏役的工食錢就更加微薄了,齋夫12兩,鋪兵8兩,門子、皂隸、馬伕、庫事、鬥級、轎傘扇夫、禁卒約6兩。收入依然很低,養不活一大家子人。必然會產生廣泛的貪贓贏私情況,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生活下去。

    所以從皇帝到下面的督撫,對於當時官員徵收的火耗,都是採取放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到了雍正繼位後才採取實際的辦法,從耗羨銀中提取一部分,發給發給從總督巡撫到知縣巡檢等各級官員,一定數量的銀子作為養廉費用。

    養廉銀的數目發放主要依照官員職務的高低來確定的,並且各省各地之間,由於政務繁簡及賦稅多少的不同,也有很大的差別。

    養廉銀的影響

    地方上各級官員規定的養廉銀數目差距很大,和他們原先的俸祿相比,高出十幾倍、幾十倍都是很正常的事情,養廉比薪俸優厚的多了。比如總督,陝甘、雲貴一月能達到2萬兩,比原先的180兩年俸高出了100倍以上。其中最高的兩江總督,養廉銀一個月就有3萬兩;少的如:閩浙、四川一個月也有13000兩,大多數的總督養廉銀在15000-18000之間。

    巡撫的養廉銀也有10000-15000兩,七品知縣,多的2-3000兩,少的也有5-600兩。養廉銀實際上是大幅度增加了官員們的收入。

    實行養廉銀製度,對於治理官吏,防止官吏侵吞國家收入,保證國家稅收不至短缺,有著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禁止地方官恣意加派,也保障了百姓正常地完納賦稅,確保了清政府的賦稅收入,使國庫充盈。是政府在財政管理上的重要進步。

    到了雍正去世乾隆繼位,經過查驗,國庫存銀達到了6000餘萬兩,可見養廉銀製度對國家財政的作用。

    綜上所述,養廉銀製度對於清政府來說是利大於弊的一項重要改革,它使得清政府的國庫有充足的財政盈餘可以用來做其他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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