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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tao666lt

    什麼是權力?當一個人犯了罪,法官依法判他死刑。這不叫權力,這叫正義。而當一個人同樣犯了罪,皇帝可以判他死也可以不判他死,於是赦免了他,這就叫做權力。

    權力是權力主體憑藉一定的政治強制手段,在有序的結構中,對權力的一種支配力和控制力,是職位、職權、責任和服務的內在統一。

    不喜勿噴

  • 2 # 人靜心深

    其實,大家普遍觀點中對“權力”的概念大多處於社會組織方面,畢竟權力在其他學術領域(政治學、國際關係、國際政治)有著不止一種的定義。那麼我們今天就著重來看一下社會組織中的“權力”。

    權為衡器,即意為平衡;力為能力、力量。那麼權力就是平衡的能力、平衡的力量。

    權力從哪來?

    1、職位

    從正式職位上產生相應的權力,社會組織中的個人認可這一權力。

    2、人格魅力

    3、專業技能

    由於擁有專業技能,組織內部的其它人員對其產生了依賴性。

    4、可利用資源

    5、社會影響力

    具備足夠的社會影響力,就會在組織內部形成一個無形的權力區域。

    怎樣測定一個人是否擁有權力?

    1、法定權

    考慮到這個人的職位和自己的工作職責,他人有權力期望你服從規章制度的要求。

    2、強制權

    這個人可以為難他人,所以你會想避免惹他生氣。

    3、獎賞權

    這個人能給予他人特殊的利益或獎賞,你知道和他拉近關係是大有好處的。

    4、專家權

    這個人的知識、經驗、能力贏得了你的尊重,在一些事情上你會遵循於這個人的判斷。

    5、參照權

    這個人讓你喜歡,你樂於為他做事。

    權力包含什麼?

    1、法定權

    在組織中各職位所固有的法律賦予的權力。

    2、強制權

    一個人產生對不遵循上一級意願所可能產生負面結果的懼怕,由此促使他作出反應。

    3、獎賞權

    一個人認識到遵循上一級意願可能產生的正面的、有利的結果(特殊的利益、獎賞)。

    4、專長權

    來自於特殊技能或專業知識的一種影響力。

    5、表率權

    總有一些人的行為、思想可以作為其他人的表率,前提是建立在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認可和信任的基礎之上的。

  • 3 # 千千世界千千面

    ㈠字義理解:

    權力:權,衡器;權力即為平衡的力量、平衡的能力。

    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特殊影響力,是一些人對另一些人造成他所希望和預定影響的能力,或者是一個人或許多人的行為使另一個人或其他許多人的行為發生改變的一種關係。

    ㈡權力的基本定義有一下三個方面:

    ①權位,勢力。

    ②指有權力。

    ㈢權力有三個屬性:

    ①公權(政府)

    公權力:就是集體賦予領導主體(領導者個人或領導團體)支配屬於集體或其他成員價值資源份額的一種資格。

    ②私權(市場)

    私權力:就是集體賦予其成員支配屬於自身價值資源份額的一種資格。

    以上三者相互之間制衡,以正向運作。

    ㈣區別於權利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

    ①行為主體

    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

    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

    ②行為屬性

    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

    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

    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

    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3、法律地位

    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係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

    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政府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 4 # 林三土

    談政治,「權力(power)」是繞不開的話題。可是如何定義權力?

    根據韋伯的說法,一個人的權力,即他在面臨別人反對時、仍令自己的決定獲得實現的能力。五十年代社科領域的行為主義革命後,經驗政治學家將關注點從國家轉到政治過程中的行動者個體,對個體在政治過程中擁有的「權力」重新發生了興趣。羅伯特達爾將韋伯的定義「量化」為:若A能夠讓B做一件B要不然不會去做的事情,則在這一點上A對B擁有權力(A has power over B to the extent that he can get B to do something that B would not otherwise do),然後用這個工作定義做了很多關於權力運作的研究,比如美國參議院內部各議員影響力大小等等。從這種權力概念出發,達爾把民主社會理解成大大小小不同利益集團聚集而成的「多元式(pluralist)政治體」,民主政治的過程就是利益集團合縱連橫、爭取比別人更多的權力的過程。

    到六十年代,政治學界出現了對韋伯-達爾式權力定義的方法論反思。比如Peter Bachrach & Morton Baratz(前者主攻政治理論,後者主攻經驗研究)1962年的合作論文"The Two Faces of Power",批評達爾的定義只注意到既定議程內部的顯性偏好與「決策」政治,而忽略了被既定議程排斥在外的隱性偏好與「非決策」政治

    Bachrach和Baratz等「修正派」說:當A對B的權力被等同於克服B的反對、或者轉變B的政策立場時,這其實已經預設了B和A一樣也是遊戲中的玩家,或者B的立場是政策爭議中的可選項,因此才值得A費力去克服或爭取。但是在實際政治生活中,權力早在議程的設定中就已經開始發揮作用:有些人被排除在政治決策過程之外,他們的證詞與立場根本不會被人嚴肅對待;還有些政策選項的正當性一開始就被剝奪,同樣無從進入議程爭取支援(比如在冷戰時期的美國政壇,一旦某個政策立場被打上「社會主義」的標籤,那就再沒什麼好商量的了)。在這些「修正派」政治學家看來,以達爾為代表的「多元派」對權力的理解是「一維」(只有「議程內/決策/顯性偏好」維度),缺乏「前議程/非決策/隱性偏好」的第二維度。

    七十年代這場討論越來越轉向政治理論。比如Steven Lukes (1974), Power: A Radical View自命「激進派」,左批「多元派」一維定義,右批「修正派」二維定義。Lukes說:誠然,多元派忽略了「非決策」過程中的權力,但修正派同樣忽略了權力的第三個維度,即有權者怎麼透過社會文化體系和意識形態的作用,讓無權者連持相反立場的「隱性偏好」都沒有辦法形成

    比如男權社會里有不少女性真心相信男尊女卑;或者在一個被化工廠嚴重汙染的地區,可能還是會有不少居民真心相信環保署是來打壓企業、打壓自由市場,因此反對政府的環境監管工作(參見社會學家Arlie Hochschild去年出版的對路易斯安那州右翼選民的研究專著,Strangers in Their Own Land: Anger and Mourning on the American Right)。由於意識形態潛移默化已經奏效,化工廠在國會山的說客這時根本不需要再費盡心思透過操弄議程來把這些居民的聲音排斥在外了,相反放手讓他們來影響議員、參與決策,反而更有助於維護化工業的既得利益者。

    一旦把意識形態這第三個維度納入權力定義,這個概念就發生了兩個重要的變化。一是權力不單存在於衝突(包括議程內明目張膽的衝突、與議程外被壓抑的潛在衝突暗流)之中,而且可能存在於完全風平浪靜的「無衝突」之中。可是「無衝突」的情況下,該怎麼觀測權力呢?如果觀測不到,經驗研究該拿權力怎麼辦?不過Lukes認為「無衝突」並不意味著完全無跡可尋,如果我們對社會文化體系的脈絡有敏銳的把握,還是能從別的方面找到蛛絲馬跡,從而進行經驗考察;但是這種考察確實沒有辦法被量化,最終只能從定性的角度來研究

    二是「(真正的)利益」概念取代了「偏好」概念的地位:不管顯性偏好還是隱性偏好,其內容都是偏好持有者說了算(雖然有些人說的話我們聽不到),但根據意識形態理論,一個真正的利益在於A的人,可能因為受錯誤資訊與錯誤意識形態的影響,而誤以為自己的利益在於非A、從而偏好非A。可是問題在於,我們憑什麼斷定他「真正的利益」確實在於A而不是非A呢?憑什麼不是不同人對同一問題可以有合理的不同判斷?或者憑什麼不是我們自己受了意識形態的影響,錯判了A和非A孰真孰假?——這又回到了政治理論中「家長制(paternalism)」等等老議題上。

    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在「激進派」批評傳統的權力定義時,不提防後院起火,漢娜阿倫特大手一揮說:你們統統都錯了!從一開始就走上了歪路!因為你們不管多元派還是激進派,講來講去其實都是「控制(control)/支配(domination)/暴力(violence)/實力(strength)/等等」,而不是「權力(power)」本身;你們關心的只有「AB的權力(A"s power overB)」,但「對……的權力(power over)」恰恰是「權力」最邊緣的一層,「……的權力(power with)」才是政治的核心所在。

    什麼意思呢?對阿倫特來說,政治的核心問題在於集體運作,即一個共同體如何得以可能視自己為一個整而為一的能動者主體、共同決策、協同行動(「acting in concert」)。只有一個有能力共同行動的集體,才可能成為政治體或「人民」,也才有政治權力(或曰「力量」;這裡阿倫特利用了英文「power」的多義性)可言。而在這個「權力生成」的過程中,我們每個人作為政治共同體的一分子,「power」只可能作為「與[其它公民共同擁有的]權力(power [together] with [other citizens])」而生成,而不是「對其他人權力(power over others)」。

    正是因為「power with」意義上的「power」對於政治而言更為根本,因此對政治權力的後續運用才需要「合法性」來支援:合法性意味著你從人民那裡得到了「賦權(empowerment)」,從而獲得「權力(power)」,你的施政才因此不會遭到人民抵制;相反,如果你缺乏這種意義上的「權力」,你就只有依靠更多的「暴力(violence)」,才能將你的決策貫徹下去。在阿倫特眼裡,一般所言的「爭『權』奪利」恰恰是「反政治」的,因為這裡所爭的「權」其實是「暴力」,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力」。

    阿倫特對權力、暴力等詞彙的定義都與日常大相徑庭,讀起來或有違拗之感;但她的視角還是能給人一些啟發的,儘管其中的缺陷也很明顯——正如哈貝馬斯在對阿倫特的批評中指出的,政治運作是一個由權力的生成、獲取、維持、施用等各個環節共同構成的完整鏈條,不能說因為強調權力生成的環節,就貶低其它環節的意義。

    這種批評並不是和稀泥,而是確實阿倫特對權力的後續環節理解得過於簡化。比如未被人民「賦權」的施政,一定需要「暴力」才能維持嗎?其實我們從前面Lukes等人的討論就可以看到,情況未必如此,除非我們把「暴力」定義得極其寬泛。又比如,阿倫特似乎把「集體行動生成權力」放在真空裡來理解,而沒有意識到這個過程本身對社會文化背景及議程安排的路徑依賴,亦即「與……的權力(power with)」很可能本身就無法脫離「對……的權力(power over)」而存在。再者,單純從政治角度理解權力的生成,也使得阿倫特一直沒有重視公民社會中「非政治」的權力關係,比如經濟權力、性別權力等等,並間接影響到她對經濟不平等、女權主義等議題的冷淡——像「私人的也是政治的(personal is political)」這種口號,在阿倫特的理論框架下是完全不可理解的。

  • 5 # 弓長五木z

    權力分大小,權力有最高權力,普通權力,權力細分可有紅黑之分,所謂政黨和非政黨之分。

    掌握大權的人,一人在上,萬人在下,呼風喚雨,指點江山,也可改天換地,指鹿為馬。掌握小權的人,只能在小範圍內,威風凜凜,左右逢源。

    權力,誘惑力極大,幾千年來,每個朝代文武官員,群雄爭霸。明爭暗鬥,搶奪權利,致使雙方兵刃相見,大開血戒。權力混爭,百姓遭殃,民不聊生。

    一個掌握大權的人,若有先天下憂之憂,後天下樂之而樂的氣魄與胸襟,這個民族就有希望了。老百姓就能過上幸福美滿的生活。否則,就會給老百姓帶來災難。

  • 6 # 度言秀119671231

    權力不管它是正能量的還是負能量的,我一句話的詮釋就是:權力是“強對弱的掌控”。它具體體現在:

    一、在政治思想上,強勢者要求弱勢者圍繞著他思想意念轉換觀念,集中統一發號施令,弱勢者只有服從或避讓,你若抗拒,他有勢力將你折服,甚至鎮壓。

    二、在利益分配上,強勢者有權制定各自利益分配的多與少,如果沒有更強勢力對其牽制,或對其位置產生危險或動搖、顛覆,可以不做任何的更改。

    三,話語權,也就是最終決策權,弱勢者只有聽命,服從於強勢者的最終決策權,這點體現在上對下,多對少,大對小,眾對私,集中對分散。

    總之,權力不管是眾人賦予,還是私自謀取,人一旦得到了它,就擁有了一把無形而威力巨大的人制人的有力武器;反之,或是一件人助人的有力法寶。

    權力只是個名詞,它本身沒有對與錯,對與錯只是在掌握了權力的人,這就是我對於權力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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