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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任丘霹靂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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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像我這樣上岸的人
你這個問題有點不必要:
1 是你愛人借給他哥哥,首先這就是親戚之間借款,雖然說親兄弟明算賬,但估計你也說不過你愛人,這個錢肯定是要借出去。
2 但凡是借款,打借條是必要的。看你這情況你是擔心有借無還,所以擔心你大舅子一個人打借條不保險想找個擔保人,而他愛人其實算不上擔保人,即使他愛人不簽字真要鬧到法院也是夫妻共同債務。
3 外人估計是沒人做擔保的,現在這社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這樣何必不痛快地借給他,打個借條沒有擔保人就沒有吧,你還賣了個面子給自己的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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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景軍律師
不可以,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沒有意義。
題幹所述問題涉及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保證擔保。當事人包括出借人(丈夫)、借款人(大舅哥)、保證人(妻子)。乍一看這份合同挺完備,但是,在本案中,出借人與保證人系夫妻,夫妻的財產一般情況下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性,即,彼此的財產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現實生活中很少有這樣的約定。
回到前面的問題,本來出借人出借的款項就屬於夫妻共有,這個情況下夫妻屬於共同債權人,妻子充當保證人,這樣一來,不是出借人以自己的財產為他人作保嗎?這個有什麼實質意義?一旦借款人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是否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我保證借款人能夠還我”。屬於沒有實際意義。
當然,如果夫妻財產實行各自所有,即,夫妻財產歸各自支配,本題問題那倒能說得過去,可反過來說,既然妹妹有錢,為什麼還要借妹夫的錢呢?這個“妹妹”是否有“胳膊肘往外扭”之嫌呢。
再說句題外話,如果在夫妻財產共有的前提下,若夫妻一方作為借款人,另外一方作為保證人,也是與法律相悖的,這個情況下,夫妻雙方屬於共同債務人。
妥否,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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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韓閒聊
這得分兩種情形來判斷。
夫妻實行共有財產製,不可以。此種情形下,夫妻是利益共同體,即夫的財產也是妻的財產,在借貸民事活動中,都屬於出借人。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擔保財產或權利,是為了保障到期債權得以實現。自己為自己擔保,變得毫無意義,就像想抓著自己的頭髮升空一樣。
夫妻實行獨立財產製,可以。有的青年男女結婚時,約定各自獨立享有財產權。此時,舅子向姐夫借錢,其妹可以出面擔保。當小舅子不能如期還錢時,丈夫可以要求妻子代為償還。丈夫可能贏了官司,輸了夫人。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情況應該極其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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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法無禁止即允許,但在實際不可行。準確說,不可以。原因:所借出的錢為夫妻共同財產,都是債權人。債權人為債務人擔保,法理不通,後患難免,搞不好自己毀自己